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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規定未交接財務處罰細則

發布時間: 2021-08-14 19:15:57

⑴ 會計做賬不及時違反什麼財經法規

公司收入不入賬 會計擔刑事責任,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採取隱瞞收入的手段,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會計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

二、會計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並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1)會計法規定未交接財務處罰細則擴展閱讀:

會計做賬必備知識以我國最新企業會計准繩為根據,反應出會計理論與會計實務改造發展的最新成果,剔除了陳舊過時的內容,使讀者學即有所成,

同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實行,經過實例詳盡闡明有關所得稅的計算,會計做賬必備知識的首要性對十初次接觸會計的人來說了如指掌。

尤其是沒有經過體系化、專業化培訓的從業人員,在其實際的工作中,各種會計理論、銀行結算知識、單據知識、稅務知識,相干法律法例規定,以及工商管理知識等內容更是被困擾在其中。

《會計做賬必備知識》以解決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為出發點,選用問答的格式,將最根本、最實際、最首要的會計做賬必備知識從體系的角度一一羅列,便於讀者把握要點、關鍵,利用起來八面見光。

會計基礎知識,在這一部分的內容里,詳盡介紹了會計要素的含義和分類,會計科目標設置,賬戶的結構,復式記賬法的應用,會計憑證的填制,會計賬簿的備案,會計報表的編制,對賬、查賬等會計需要掌握的最根本的會計知識。為做好會計工作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⑵ 違反會計法的處罰

根據我國《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違反會計法規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等。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⑶ 除了《會計法》,還有哪些法律法規中有關於會計責任和處罰的內容

1.根據 《刑法修正案》的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
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會計法》規定處以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 。
2、授意、指使、強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和《會計法》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作為共同犯罪,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罰。
3、單位負責人打擊報還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及補救措施
根據《刊法》和《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不僅要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還要求對受到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4、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河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根據(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處罰.根據《刑法》第398條的規定,

5、會計法律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

會計法律責任和審計法律責任的具體界定:
(一)下列行為應界定為單位的會計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及進行會計核算。如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設一套或多套賬簿,造成企業的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2.違反《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3.違反國家及地方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4.在社會審計機構審計過程中,企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應認定為企業會計責任。

5.社會審計機構發表了審計意見,出具了審計報告,而企業不予採納的,應界定為企業會計法律責任。

6.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通同作弊,企業應承擔相應的會計法律責任。
7.企業發生的其他違反國家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會計法律責任的具體表現
會計信息失真目前非常普遍和嚴重。

(一) 虛假會計信息的表徵


1、會計假帳概念


2、體制型假帳


3、客觀型假帳

4、主觀型假帳

⑷ 會計法規定未按規定建立並實施會計監督制度的處以什麼罰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⑸ 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不辦清交接手續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三、綜上,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不辦清交接手續,對這種行為會計法並沒有明確約束,只能比照第四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執行。

⑹ 會計法規 條例 制度

這是我們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希望有用
財務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加強公司財務工作管理,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特製定本制度。
公司各部門和員工在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制度。
2. 財會機構設置及財會人員崗位職責
2.1.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
2.1.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2.1.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執行情況。
2.1.3.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2.1.4.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2.1.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2.1.6.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2.1.7.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2.2. 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組成。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可由會計兼任。
2.3. 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暫缺)
2.3.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2.3.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2.3.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2.3.4.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2.4.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2.4.2.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2.4.3.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2.4.4.完成公司領導交付的其他工作。
2.5.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2.5.1.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2.5.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2.5.3.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2.5.4.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2.5.5.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2.5.6.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2.5.7.完成公司領導交付的其他工作。
3. 財務工作管理
3.1.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2.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3.3.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3.4.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3.5.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並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3.6.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3.7.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3.8. 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
3.9.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及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3.10. 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3.11.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3.12.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監交。
4. 支票管理
4.1. 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准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4.2. 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無誤,完成後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
4.3. 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簽。
5. 現金管理
5.1.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5.1.1.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5.1.2.個人勞務報酬;
5.1.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5.1.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1.5.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5.1.6.除本制度第二十四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總經理批准後支付現金。
5.1.7.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5.1.8.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3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5.1.9.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准。
5.1.10.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准後提取。
5.1.11.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
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5.1.12.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憑發票、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支付現金。
5.1.13.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准後,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5.1.14.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5.1.15.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門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並報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5.1.17.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6. 會計檔案管理
6.1. 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6.2.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6.3.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並分類填制目錄。
6.4.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
7. 處罰辦法
7.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當月月薪:
7.1.1. 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7.1.2. 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7.1.3. 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7.1.4. 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7.1.5. 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7.1.6. 保留帳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7.1.7. 違反本制度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7.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7.2.1.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7.2.2.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7.2.3.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7.2.4.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7.2.5.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7.2.6.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7.2.7.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8. 財務報銷制度及報銷流程
8.1. 總則
8.1.1. 本制度根據相關的財經制度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將財務報銷分為日常辦公費用、工薪福利及相關費用、稅費支出、生產和銷售相關支出及專項支出等,以下分別說明報銷相關的借款流程及各項支出具體的財務報銷制度和報銷流程。
8.1.2. 本制度適用公司全體員工。
8.2. 借支管理規定及借支流程
8.2.1. 借款管理規定
8.2.1.1. 出差借款:出差人員憑審批後的《出差申請表》按批准額度辦理借款.
出差返回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8.2.1.2. 其他臨時借款,如業務費、周轉金等,借款人員應及時報帳,除周轉金外其他借款原則上不允許跨月借支。
8.2.1.3. 各項借款金額超過5000元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備款。
8.2.2. 借款銷賬規定:
(1) 借款銷帳時應以借款申請單為依據,據實報銷,超出申請單范圍使用的,須經主管領導批准,
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銷帳;
(2)借領支票者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銷帳手續。
8.2.3. 借款未還者原則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還借支者轉為個人借款從工資中扣回。
8.2.4. 借款流程
8.2.4.1. 借款人按規定填寫《借款單》,註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塗改)、支票或現金。
8.2.4.2. 審批流程: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經理復核→總經理審批。
8.2.4.3. 財務付款:借款憑審批後的借款單到財務部辦理領款手續。
8.3. 日常費用報銷制度及流程
8.3.1.日常費用主要包括差旅費、電話費、交通費、辦公費、低值易耗品及備品備件、業務招待費等。在一個預算期間內,各項費用的累計支出原則上不得超出預算。
8.3.2.費用報銷的一般規定
8.3.1.1. 報銷人必須取得相應的合法票據(相關規定見發票管理制 度),且發票背面有經辦人簽名。
8.3.1.2. 填寫報銷單應注意:根據費用性質填寫對應單據;嚴格按單據要求項目認真寫,註明附件張數;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塗改);簡述費用內容或事由。
8.3.1.3. 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8.3.1.4. 報銷5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以便備款。
8.3.2.費用報銷的一般流程:報銷人整理報銷單據並填寫對應費用報銷單→ 須辦理申請或出入庫手續的應附批准後的申請單或出入庫單→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部門復核→總經理審批→到出納處報銷。
8.3.3.差旅費報銷制度及流程。
8.3.3.1.費用標准:

職 務

交通工具

住宿標准

伙食標准

外埠市內

交通費用

一般員工

火車硬卧

80元/天

20元/天

20元/天

部門負責人

火車硬卧

100元/天

20元/天

20元/天

8.3.3.2.費用標準的補充說明:
(1).住宿費報銷時必須提供住宿發票,實際發生額未達到住宿標准金額,不予補償;超出住宿標准部分由員工自行承擔。
(2).實際出差天數的計算以所乘交通工具出發時間到返回時間為准,12:00以後出發(或12:00以前到達)以半天計,12:00以前出發(或12:00以後到達)以一天計。
(3).伙食標准、交通費用標准實行包干制,依據實際出差天數結算,原則上採用額度內據實報銷形式,特殊情況無相關票據時可按標准領取補貼。
(4).宴請客戶需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招待費,同時按比例(早餐20%、午餐或晚餐40%)扣減出差人當天的伙食補貼。
8.3.3.3. 報銷流程:
(1).出差申請:擬出差人員首先填寫《出差申請表》,詳細註明出差地點、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預計差旅費用項目等,出差申請單由總經理批准。
(2).借支差旅費:出差人員將審批過的《出差申請表》交財務部,按借款管理規定辦理借款手續,出納按規定支付所借款項。
(3).返回報銷:出差人員應在回公司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事宜,根據差旅費用標准填寫《差旅費報銷單》,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部審核簽字,總經理審批;原則上前款未清者不予辦理新的借支。
8.4. 交通費報銷制度及流程
8.4.1.費用標准:
8.4.1.1.員工因公需要用車可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申請公司派車,在沒有車的情況下經行政部同意後可以乘坐計程車;
8.4.1.2.市內因公公交車費應保存相應車票報銷。
8.4.2. 報銷流程
8.4.2.1.員工整理交通車票(含因公公交車票),在車票背面簽經辦人名字,並由行政部派車人員簽字確認,按規定填好《交通費報銷單》。
8.4.2.2.審批:按日常費用審批程序審批。
8.4.2.3.員工持審批後的報銷單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
8.5. 工薪福利及相關費用支出制度及流程
8.5.1. 工薪福利等支出包括工資、崗位工資、社會保險及各項福利等,此類費用按照資金支出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8.5.2. 工薪福利支付流程
8.5.3. 工資支付流程:
8.5.3.1.每月20日由行政部將上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的工資支付標准(含人員變動、額度變動、扣款、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信息)轉交財務部;
8.5.3.2.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支付流程:(1)由行政部部將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的支付標准交財務部進行相關的財務處理;(2)社會保險金由財務部協助行政部辦理銀行托收手續,財務部收到銀行托收單據應交行政部專人簽字確認,若有差異應查明原因並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8.5.3.3.其他福利費支出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按審批後的支付標准填寫報銷單→經部門經理簽字確認→財務經理進行財務復核→報總經理審批,審批後的報銷單及支付標准交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8.6. 專項支出財務報銷制度及流程
8.6.1.專項支出主要包括軟體及固定資產購置、咨詢顧問費用、廣告宣傳活動費及其他專項費用等。
8.6.2.軟體及固定資產購置報銷財務制度及流程。
8.6.2.1.填寫購置申請:按公司《資產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填寫《資產購置申請單》並報批。
8.6.2.2.報銷標准:相關的合同協議及批准生效的購置申請。
8.6.2.3.結賬報銷:
(1)資產驗收(軟體應安裝調試)無誤後,經辦人憑發票等資料辦理出入庫手續,按規定填寫報銷單(經辦人在發票背面簽字並附出入庫單);
(2)按資金支出規定審批程序審批;
(3)財務部根據審批後的報銷單以支票形式付款;
(4)若需提前借款,應按借款規定辦理借支手續,並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手續。
8.6.3.其他專項支出報銷制度及流程
8.6.3.1. 費用范圍:其他專項支出包括其他所有專門立項的費用(含咨詢顧問、廣告及宣傳活動費、公司員工活動費用、辦公室裝修及其他專項費用)支出。
8.6.3.2. 費用標准:此類費用一般金額較大,由主管部門經理根據實際需要向總經理提交請示報告(含項目可行性分析、費用預算及相關收益預測表等),經總經理簽署審批。
8.6.3.3. 財務報銷流程
(1).審批後的報告文件到財務部備案,以便財務備款。
(2).簽訂合同:由直接負責部門與合作方簽訂正式合作合同,(合同簽訂前由公司法律顧問的審核,合同應註明付款方式等)。
8.6.3.4.付款流程:
(1)由經辦人整理發票等資料並填寫費用報銷單(填寫規范參照日常費用報銷一般規定);
對付供應商的貨款,經辦人需整理好:采購合同,入庫單,對帳單,發票。
(2)按審批程序審批: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財務復核 →總經理審批;
(3)財務部根據審批後的報銷單金額付款;
(4)若需提前借款,應按借款規定辦理借支手續,並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手續。
8.7. 其它特別說明:
8.7.1.差旅費借款、采購材料、備品、等借款在返回後一周之內到財務報銷,從第八天起每過一天加收1%佔用費,報銷時一並結清。從工資或提成中扣除。
8.7.2.填報「差旅費報銷單」時,要求把所報單位、出差人員職務、姓名、出差時間、附件張數填寫清楚,特別是要真實、准確地填報出差地點及出差任務(要填寫具體事項,不準寫辦事)。車票(火車)日期與出差日期必須相符,票價(汽車)要真實、准確。各單位主管領導要嚴格考核後再簽字,否則單位主管領導、當事人要承擔全部責任,同時給予罰款(罰款比例為報銷金額的10%)。
8.7.3. 非生產購貨及零星采購,正常情況下必須是銀行結算,特殊情況在500元以下的由總經理簽字,否則一律不得支付現金。
8.7.4. 外來的原始憑證如有丟失,應履行下列手續:
普通發票丟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財務公章的證明,並註明發票的號碼、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可視同原始憑證入賬。
增值稅發票丟失不能補辦。
火車、輪船、飛機票等丟失後,由當事人寫出詳細經過,由本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批准後,作為原始憑證。
8.7.5. 外來發票必須有收款單位、稅務和收款人或制票人的印章,缺少任何一項發票都不生效(鐵路、郵局等發票除外)。

⑺ 非法經營與會計法有沒有關聯,或者說會計法中有沒有對非法經營進行處罰的規定

非法經營與會計法沒有關聯,會計法不對非法經營進行約束。


會計法中沒有對非法經營進行處罰的規定。


附會計法的處罰規定: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⑻ 論《會計法》法律責任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我國於1985年5月1日頒布實施了建國以來第一部《會計法》,並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需要,幾經修訂,於2000年7月1日起頒布實施了現行的「新」《會計法》。在現行的《會計法》的內容中,除了對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作出詳盡的規定外,還對會計管理的許可權、會計的責任主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及會計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界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在「新」《會計法》實施以來的多年的會計實踐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和問題,尤其是在會計的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問題則更為明顯,甚至發生出現問題找不到責任人,即使找到責任人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找到的責任人可能是「替罪羊」,或者承擔的責任不到位,致使近年來會計領域造假現象屢禁不止,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的建立。

會計的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在實際工作中,追究會計的法律責任首先必須找到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現行《會計法》第28―31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同時,還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檢舉違法違規行為。」這實際上確立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和在通常情況下對會計資料的虛假和重大遺漏承擔主要責任。這里明確規定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單位、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按現行《會計法》定,單位是指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單位負責人是指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兩類:一類是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等;另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長或者主任是合作企業的法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會計機構可以單獨設置,如財務處、財務科、財會股等,也可以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人員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包括獨立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的會計人員中指定的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是指會計機構中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人員論。

盡管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作了較為明確的界定,但是筆者認為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按照現行《會計法》對會計責任的認定要求,實際工作中,按照單位內部管理需要,將其對會計工作的責任在有關人員之間進行適當分解,以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單位的各種會計賬簿扉頁的賬簿啟用表中,分別登記記賬人、稽核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總的負責人,被排在第三責任人的位置,筆者認為,這種單位內部責任的分解,已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因為在現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主體多元化,存在著企業所有者和企業實際經營者相互分離的問題,尤其是在公司制企業,董事長雖然是法定代表人,但總經理是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並負責組織編制會計報表,從而導致有些企業的董事長並非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甚至有少數董事長同時在多個企業兼任或掛職。這樣勢必會造成董事長承擔名義上的責任,而應該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如總經理卻逍遙法外,從而使應該依法追究的會計法律責任,無法落到實處。同時,《會計法》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責任人員簽章的規定,實際上是從計劃經濟體制下較為單一的企業組織形式出發的,沒有考慮到現在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多樣性的情況,在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一一列舉,這一做法只能是在形式上強調了會計的法律責任,很多單位的財務部門都有單位負責人的個人印簽章,所以,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上雖然加蓋了單位相關責任人的章,但這些責任人連財務會計報告看都不看,又從何談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在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進程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大多採取股份制的形式,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企業的股東大會,常設管理機構是企業的董事會,常設監督機構是公司的監事會。所以,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國際慣例,將單位的會計法律責任承擔者,確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單位負責人是管理當局中最主要的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中,應該作為第一責任人,應當而且也必須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同作為管理當局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人員,也應該按照單位負責人與其他責任人員的分工,由各單位規定其各自應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將會計法律責任主體界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能夠使經濟活動中應該承擔責任的人,均能夠各司其責,使各項經濟活動的具體參與者和監督執行者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最大限度地防止責任落空。關於會計人員的責任,會計人員的職責主要是按照會計規則進行會計工作,並對其任免機構負責。《會計法》中規定,會計人員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當不予接受,這就將偽造、變造的及違法的會計事項排除在單位會計核算之外。但是,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多層次的,依法要求其負責的層次也應有所區別。所以,應當刪除《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對違法違紀的收支必須單位負責人報告的規定,會計人員對拒絕受理的違法違紀的收支應當向所在單位的上一層次的會計人員報告,以使會計人員徹底從兩難境地中解脫出來。當然,如果會計人員主觀上願意向單位負責人或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所在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檢舉權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這里應當說明的是,如果是國有企業中由國資委委派出的財務總監,一旦發現國有企業中存在著違法違紀的會計事項,必須及時與該國有企業的單位負責人溝通,並及時向國資委等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以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定,除了責任主體確認上存在的問題外,還存在著會計法律責任認定范圍上的缺陷。會計法律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時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眾所周知,《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我國現行的《會計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訂發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從2000年7月1日起生效。1993年12月29日發布並實施的原《會計法》效力終止。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會計法》的基礎上,國家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制定並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除不對外籌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企業外)《企業會計制度》,並於20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後來財政部有配套制定並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依據《會計法》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是符合會計法律責任認定的時間順序的。但是,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外正式宣布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正式出台。由1個基本准則和38項具體企業會計准則構成的全新會計准則體系,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正式建立。在新的會計准則體系中,雖然保留著中國特色的部分條款,但主要體現了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趨同,更多地表明了市場經濟對會計的要求。因此,也必然存在著與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會計法》的一些條款的差距。所以,筆者認為,財政部在出台全新的會計准則體系之前,應該對現行的《會計法》進行修訂,然後再以修訂後的《會計法》為依據,制定並發布既與國際會計准則相趨同又能體現中國特色的新會計准則體系。這樣,才能體現《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的地位。

(二)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空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現行的《會計法》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域范圍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或公司、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也包括主管機關和其他經濟監管機關辦理會計事項必須依照本法。境外的中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屬於所在國法人,應當執行所在國的法律,但是在其向國內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時,應當符合會計法的要求。對於我國駐外使領館等,由於不受外國管轄,只執行國內的會計法律,所以也必須符合《會計法》的要求。盡管《會計法》中對其施行的空間范圍作了明確的規范,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計法》並沒有在其空間范圍內產生應有的作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由於其資金來源於國家,或者由國家投資或控股,因而,要受到國家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各企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及國家稅務部門等諸多部門的監督、檢查。所以,《會計法》的執行也比較規范。但是對於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個體企業,由於其資金來源不屬於國家,除了國家稅務部門依法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涉稅問題進行檢查外,國家財政部門、國家審計部門等很難對其會計核算和執行《會計法》的規范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從而使《會計法》在這些單位喪失了法律約束力,形成了《會計法》執行過程中的真空地帶,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會計信息失真。因此,筆者認為,應該盡快在《會計法》中增加專門對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個體企業如何執行會計法的約束條款,明確這些企業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法律後果,從根本上規范他們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現實工作中,雖然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約束企業單位的會計行為,但是仍然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究其原因,關鍵是在會計法律責任處罰措施中存在著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八條,主要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責任形式。其中行政責任又稱行政制裁。它是指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犯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行政制裁。它一般是由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當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會計法》規定,對行政責任的追究又可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四種:①責令限期改正;②通報;③罰款;④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行政處分又稱紀律處分,它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違反《會計法》所列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一種行政制裁。行政處分應當是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對於《會計法》中所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的處罰形式,理論上是非常完備的,但仔細考慮以上的相應處罰措施,嚴格講起來對於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比較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及個體企業等則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因為,對這些企業單位來說,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均不為國家工作人員,所以,行政處分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盡管行政處罰措施中有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等措施,但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企業來說,罰款對於他們違反《會計法》等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在稅收、銀行貸款等方面的經濟利益來說,其博弈的成本太低,而且還存在著無法查出的可能性。因此,筆者認為,對任何機關、單位、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直接或委託國家審計機關或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所在地的機關單位、各種類型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並進行量化評比,劃分是否合格的等級,並頒發相應等級的證書。對於不合格的企業單位,除給予以上《會計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處分外,當地財政部門一定要與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和地稅部門聯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地稅部門在進行新一年度的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國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地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時,對執行《會計法》和相關會計法律法規不合格的機關、單位、企業等一律不給予年檢和稅務登記,停止銷售發票。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吊銷其營業執照和國稅地稅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其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風險和博弈的成本,最終使其喪失經營資格,使他們在思想上真正意識到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嚴重的法律後果。

(二)刑事責任方面。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違反會計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就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定後所應當承當的刑事法律後果。現行的《會計法》在第六章中,規定了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應承當的法律責任以及應給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措施,對於刑事責任,只是說明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但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情況下構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應承當何種形式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量刑等。而我國的現行刑法中也沒有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專門的規定,尤其是沒有把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方式作為一種犯罪加以規定,而大多數是作為目的犯罪,從犯罪結果上加以規定。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刑法還沒有將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作為一種單獨罪刑加以規定,只是將違反會計法的規定作為一種犯罪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正因為這樣,也從客觀上產生了會計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漏洞,因為如果一個機關單位或者企業違反了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甚至銷毀會計憑證和賬簿,只要稅務機關、主管部門、審計機關、證監會、銀監會等部門查不出其偷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行為,就無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是認為的給會計法實際執法設置了障礙,往往會造成違法不究的情況產生,使實施犯罪的企業單位逃脫法律的嚴懲。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增加一章――處罰措施,將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一種單獨的罪刑加以規定,明確企業單位如果違反了《會計法》應如何確定其犯罪的性質和程度。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單獨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具體措施,也就是說,機關企業單位只要違反了《會計法》,產生了刑事犯罪的事實,就可以依據《會計法》對刑事犯罪的處罰措施,對其量刑定罪,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樣,可以從根本上給予《會計法》獨立的執法空間,對有效的打擊會計領域的犯罪將起到極大的作用。

⑼ 企業財務管理人員違反《會計法》如何處理

違反《會計法》處罰 違法行為 行政責任(尚不構成犯罪) 刑事責任(犯罪) 違反會計核演算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1. 責令期限改正。 2. 罰款:單位3000~5萬 個人2000~2萬 3. 行政處分(警告、記大過、降級、降職、留 用察看、開除等)。 4.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度財 政部門)。 1. 追究刑事責任(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貪污、挪用公款造成嚴重後果), 按照刑法規定分別定罪、量刑。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 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度財政部門採用通報的方式批評、公告)。 2. 罰款(通報同時)單位5000~10萬 個人(直 接責任人)3000~5萬。 3. 行政處分(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4.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度 財政部門)。 1.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30% ,數額在1~10萬或者兩次偷稅被行 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稅金額1倍~5倍的罰金;30%以上,10萬以上的,處以3~7年有期徒刑,並處以偷稅金額1倍~5倍的罰金。多次犯數額累積。 2.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他人利益,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單處2~20萬的罰金。 3.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務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財務,犯本罪的處5~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藏匿或者故意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 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度財政部門採用通 報的方式批評、公告)。 2. 罰款(通報同時)單位5000~10萬 個人(直 接責任人)3000~5萬。 3. 行政處分(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4.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度 財政部門)。 1.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單處2萬~20萬 罰金。 2. 如藏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以上或為逃避依法查處而藏匿 銷毀或拒不交出會計資料予以追訴。 3.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30% ,數額在1~10萬或者兩次偷稅被行 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稅金額1倍~5倍的罰金;30%以上,10萬以上的,處以3~7年有期徒刑,並處以偷稅金額1倍~5倍的罰金。多次犯數額累積。 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藏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 1. 罰款(5000~5萬)。 2. 行政處分(降級、撤職、開除)。 1.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 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藏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作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藏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法律責任以及補救措施)。 1. 行政處分。 法律責任 1.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補救措施 1. 恢復其名譽:道歉、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 恢復原有職位、級別:再改會計人員同意的情況下恢復原有工作原有職 位。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1. 行政處分 1.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3~7年有 期徒刑或拘役。 2.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凡上述罪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節嚴重的5~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3. 泄露國家機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3~7年有期徒刑 或拘役。將檢舉人的姓名和檢舉材料轉交給被檢舉單位、被檢舉個人
1.

行政處分
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
其他法律規定行為的處

1.

由某個法律規定的處罰機關根據該法律的
規定進行處罰。

2.

罰款不得重復

⑽ 關於財務人員違紀的處罰

財務人員違紀處罰,最好參考會計法的規定:
《會計法》規定了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關於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
(五)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的規定。
違犯「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的監督, 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 匿、謊報」的規定。
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 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 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 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 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 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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