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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醫療財務會計科目

發布時間: 2021-08-14 14:19:06

❶ 新農合醫院財務如何處理

發生時:借:銀行存款
應收醫療款-新農合
貸:醫療收入
收回時:借:銀行存款 應收醫療款-新農合扣留 應收醫療款-新農合扣留(或有) 其他支出-罰沒支出(或有) 貸:應收醫療款-新農合

❷ 在學校里財務常用到的會計科目有哪些

會計科目分類:

1、資產類科目:按資產的流動性分為反映流動資產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動資產的科目。

2、負債類科目:按負債的償還期限分為反映流動負債的科目和反映長期負債的科目。

3、共同類科目:共同類科目的特點是需要從其期末余額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質。

4、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按權益的形成和性質可分為反映資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類科目:包括「生產成本」,「勞務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

(2)農村合作醫療財務會計科目擴展閱讀:

會計科目的其他分類方式:

按其核算信息詳略程度分類:

為了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好地滿足各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不同要求,必須對會計科目按照其核算信息的詳略程度進行級次劃分。一般情況下,可以將會計科目分為總分類科目和明細科目分類。

總分類科目又稱一級科目或總賬科目,是對會計要素具體內容所做的總括分類,它提供總括性的核算指標,如「固定資產」、「原材料」、「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

明細分類科目又稱二級科目或明細科目,是對總分類科目所含內容所作的更為詳細的分類,它能提供更為詳細、具體的核算指標,如「應收賬款」總分類科目下按照具體單位名稱分設的明細科目,具體反映應向該單位收取的貨款金額。

在我國,總分類科目一般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各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特點自行增設、刪減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以保證會計科目的要求。

按其經濟用途分類:

經濟用途指的是會計科目能夠提供什麼經濟指標。

會計科目按照經濟用途可以分為盤存類科目、結算類科目、跨期攤配類科目、資本類科目、調整類科目、集合分配類科目、成本計算類科目、損益計算類科目和財務成果類科目等。

❸ 新農合補償單病種會計科目怎樣設立

「次」指次數,「均」是平均,「定額」即固定的報銷費用,那麼次均定額即新農合實施單病種報銷政策後,參合患者住院執行單病種診療路徑,所固定報銷的金額。

❹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本制度自什麼時候起施行

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新農合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新農合基金。

本制度所稱新農合基金,是指各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通過參加新農合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籌集的,用於對參合農民醫葯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新農合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新農合基金獨立於經辦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訖日期亦採用公歷日期。

第五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

第六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新農合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八條新農合基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內部會計監督與控制以及相關會計基礎工作等,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內部控制規范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

第九條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十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對新農合基金進行會計核算。

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作必要的補充。

第十二條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順序號編號名稱

一、資產類

11001現金
21002財政專戶存款
31003收入戶存款
41004支出戶存款
51101暫付款
61201繳存省級風險基金

二、負債類

72001暫收款

三、凈資產類

83001統籌基金
93002家庭賬戶基金

四、收入類

104001農民個人繳費收入
114002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
124003集體扶持收入
134004政府資助收入
144005利息收入
154006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165001統籌基金支出
175002家庭賬戶基金支出

第十三條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01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

三、現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現金形式的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支出現金,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1002財政專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將現金存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二)設置收入戶的地區,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

(三)收到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五)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將支出戶的存款利息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六)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發生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統一管理的,由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回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財政專戶存款賬面結余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存款結余。

1003收入戶存款

❺ 單位扣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應做什麼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交款——新農合醫保
借:其他應交款——新農合醫保
貸:銀行存款

❻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的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對新農合基金進行會計核算。
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作必要的補充。
第十二條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順序號 編號 名稱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財政專戶存款
3 1003 收入戶存款
4 1004 支出戶存款
5 1101 暫付款
6 1201 繳存省級風險基金
二、負債類
7 2001 暫收款
三、凈資產類
8 3001 統籌基金
9 3002 家庭賬戶基金
四、收入類
10 4001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
11 4002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
12 4003 集體扶持收入
13 4004 政府資助收入
14 4005 利息收入
15 4006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16 5001 統籌基金支出
17 5002 家庭賬戶基金支出
第十三條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01 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
三、現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現金形式的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支出現金,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1002 財政專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將現金存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二)設置收入戶的地區,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 「收入戶存款」科目。
(三)收到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五)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支出戶的存款利息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六)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發生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統一管理的,由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回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財政專戶存款賬面結余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存款結余。
1003 收入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按規定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收入戶的款項。
基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不設置本科目,通過「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核算。
二、收入戶主要用於暫存尚未繳入財政專戶的各項基金收入,應按期匯繳財政專戶。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三、收入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設置收入戶的地區,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接收集體經濟組織扶持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集體扶持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收入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收入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收入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收入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收入戶存款月末余額必須按規定全部劃入財政專戶。劃轉後,本科目月末無余額。
1004 支出戶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按規定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支出戶的款項。
全部補償支出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可不設置本科目。
二、支出戶主要用於接收財政專戶撥入款項、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利息收入及將該賬戶利息收入繳入財政專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款項與該賬戶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三、支出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戶的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劃撥支出戶的利息到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支出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支出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支出戶存款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支出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支出戶存款結余。
1101 暫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如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預付款。
二、暫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預付的醫葯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結算醫葯費款項時,根據予以補償的醫葯費支出數額,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按已預付的醫葯費金額,貸記本科目,按醫葯費實際支出數額與已預付醫葯費金額的差額,貸記「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科目。
(三)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退回經辦機構多付的預付醫葯費,按資金的原渠道,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付款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結清的暫付款。
1201 繳存省級風險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風險基金實行省級統一管理的統籌地區,新農合基金繳存省級財政專戶的風險基金。
二、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統一管理的,由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二)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回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繳存省級統一管理的風險基金余額。
2001 暫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暫收款。
二、經辦機構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以及收到的其他屬於以後年度的基金收入,通過本科目核算,在本科目下相應設置「預收基金收入」明細科目及相關明細賬。
三、暫收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屬於以後年度的基金收入時,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預收基金收入)。以後年度,將歸屬於該年度的各預收基金收入轉入相關收入科目,借記本科目(預收基金收入),貸記相關收入科目。
(二)收到其他暫收款項時,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或退回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暫收款,經財政部門批准後,計入其他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暫收款的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賬。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
3001 統籌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統籌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後的滾存結余。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一般統籌基金」、「風險基金」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統籌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期末(含月末,下同),按照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的要求,將各收入科目貸方余額中歸屬於統籌基金的金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相關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將「統籌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貸記「統籌基金支出」科目。
(二)按規定提取風險基金的,借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
(三)當期因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動用了風險基金的,借記本科目(風險基金),貸記本科目(一般統籌基金)。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新農合統籌基金結余。
3002 家庭賬戶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家庭賬戶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後的滾存結余。
不設家庭賬戶的統籌地區,不設置本科目。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按鄉(鎮)、每戶參合農民家庭等設置明細賬。
三、家庭賬戶基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期末,按照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的要求,將各收入科目貸方余額中歸屬於家庭賬戶基金的金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相關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歷年積存的新農合家庭賬戶基金結余。
4001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繳納的款項。
經辦機構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在「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核算,以後年度再轉入本科目。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等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二、農民個人繳費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參合農民本年度個人繳費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以後年度,將歸屬於該年度的農民個人繳費轉入本科目,借記「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2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代資助對象繳納的款項。
二、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農村醫療救助資助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3 集體扶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新農合的款項。
二、集體扶持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集體經濟組織扶持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4 政府資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各級政府按照規定標准和參合農民人數資助新農合的款項等政府撥付的新農合補助資金。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在本科目下設置「中央財政資助收入」、「省級財政資助收入」、「地(市)級財政資助收入」、「縣級財政資助收入」等明細科目。
三、政府資助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政府補助資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5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持有的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財政專戶利息收入時,直接計入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收到本年度支出戶利息收入時,計入支出戶存款,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支出戶利息收入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三)收到本年度收入戶利息收入時,計入收入戶存款,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4006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合基金的捐贈收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收到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5001 統籌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應由統籌基金開支的對參合農民醫葯費用的補償支出。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可在本科目下設置「住院支出」、「門診支出」、「其他支出」等明細科目。
三、統籌基金支出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結算醫葯費款項時,根據予以補償的醫葯費支出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預付醫葯費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二)採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的醫葯費補償支出,根據經審核的醫葯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統籌基金。借記「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5002 家庭賬戶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設置家庭賬戶基金的地區用於參合農民門診醫葯費用、住院自負費用和健康體檢費用等支出。
不設家庭賬戶基金的統籌地區,不設置本科目。
二、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實際情況,按每戶參合農民家庭設置明細賬。
三、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的核算內容如下:
(一)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結算醫葯費款項時,根據應由家庭賬戶開支的醫葯費支出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預付醫葯費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二)採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的醫葯費補償支出,根據經審核的醫葯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支出戶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家庭賬戶基金,借記「家庭賬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❼ 你好,我想請教下關於新農合會計的問題.剛開始會計科目有什麼啊月末結賬有什麼要求嗎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新農合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新農合基金。 本制度所稱新農合基金,是指各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通過參加新農合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籌集的,用於對參合農民醫葯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新農合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新農合基金獨立於經辦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訖日期亦採用公歷日期。 第五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 第六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參考會計科目: http://www.yykjw.com/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7 新農合基金會計核算遵循的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要求,新農合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它獨立於經辦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專款專用。對它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又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訖日期也採用公歷日期。 新農合基金的核算主要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採用借貸記賬法進行會計記賬,並且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新農合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對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內部會計監督與控制以及相關會計基礎工作等,新制度要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內部控制規范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來設置和配備。 會計科目的設置及核算辦法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要求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對新農合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在會計科目方面,資產類科目包括:現金、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暫付款、繳存省級風險基金;負債類科目只有暫收款科目。凈資產類科目包括: 統籌基金和家庭賬戶基金科目。收入類科目包括: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支出類科目包括: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 新制度同時對各科目的核算內容和記賬方法都作了詳細闡述。拿「現金」科目來說,其核算內容要求,收到現金形式的收入時,借本科目,貸相關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時,借「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本科目; 從銀行提取現金時,借本科目,貸「支出戶存款」科目;支出現金時,借「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本科目;現金科目還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再如「農民個人繳費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繳納的款項。經辦機構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在「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核算,以後年度再轉入本科目。即收到參合農民本年度個人繳費時,借「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本科目;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後年度個人繳費,借「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等科目,貸「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以後年度,將歸屬於該年度的農民個人繳費轉入本科目,借「暫收款(預收基金收入)」科目,貸本科目; 期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相關基金科目。借本科目,貸「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家庭賬戶基金」科目。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等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編制財務報表的要求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規定,新農合基金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凈資產變動表及附註,新制度對財務報表的格式作了說明,同時對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凈資產變動表的編制內容都作了詳細的闡述。這里的附註是指對在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和凈資產變動表中列示項目進行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包括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等相關附表。附註可由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地區具體要求自行編制。 新農合基金財務報表應當按照月份、年度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編報及時。月度財務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8日內報出;年度財務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15日內報出。

❽ 農合機構財務會計風險有哪些

自2003年國務院啟動農村信用社新一輪改革以來,通遼地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即通常泛稱的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農合機構)經歷了兩級法人變一級法人、國家以發行票據的形式置換不良資產、股權改造等一系列改革。從通遼市8家農合機構情況看,經營管理和內控建設得到加強,各項經營和監管指標有所改善。但由於內部管理基礎差,各階段改革表面文章做得多、實質工作做得少,在規模發展壯大的同時,積累了很多問題和風險。與其他銀行業機構相比,存在法人治理不完善、內部管理水平低、內控機制不健全、人員素質不高、信息技術水平差等缺陷。與內蒙古自治區其他盟市農合機構相比,通遼地區整體水平排名靠後。
需關注的主要風險
資本金不達標。一是資本充足率達不到監管要求。2014年末,通遼地區農合機構平均資本充足率僅為-3.87%,遠低於監管要求。二是資格股、存款化股金佔一定比例。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部分機構清退資格股操作不規范,未簽訂股權轉換協議、未明確投資股股東權利和義務,甚至採取存款化股金的方式吸收投資股,產生大量不合格投資股,引發較多糾紛。三是股權結構不合理。一方面法人股比例不達標。2014年末,農合機構法人股平均佔比僅為19.51%,這與銀監會要求的「城區機構法人股比例應高於50%、縣域機構法人股比例應高於35%」的監管標准相距甚遠。另一方面股權過於分散。2014年末,農合機構實收資本7.18億元,股東達到14366個,其中自然人股東14291個,占股東數的99.48%。
公司治理形式化較為嚴重。從形式上看,農合機構公司治理架構合規齊全,理(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全部獨立存在。但實際運行中,「三長」全部由省聯社形式上提名、實際上任命,決策權、監督權和執行權並沒有得到有效分離。過於分散的股權,使股東對農合機構的約束力很小,股東大會形式化、程序化傾向明顯。作為獨立法人的農合機構,「一長獨大」的問題始終存在,來自內部的約束力量十分有限……(全文請閱讀《中國金融》印刷版2015年第08期)

❾ 在學校里財務常用到的會計科目有哪些

學校屬於行政事業單位,採用收付實現制,與企業的權責發生制不同,比企業的財務簡單。

101 現金 反映現金的收入、付出和結存情況。
102 銀行存款 反映銀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結存情況。
103 有價證券 反映有價證券的購入、兌付及庫存情況。
104 暫付款 反映暫付款的發生、收回情況,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帳。
105 庫存材料 反映庫存材料的購入、領用、庫存情況。
106 固定資產 反映固定資產(標准:一般設備單價500元,專用設備單價800元以上)實有數及增減變動情況。
201 應繳預算款 反映應繳預算款的收到、上繳財政情況。
202 應繳財政專戶款 反映應繳財政專戶款的收入、上繳及未繳情況。
203 暫存款 反映暫存款的發生、結算情況,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帳。
211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 反映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在職人員工資和離休、退休費。
21101
在職人員
212 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 反映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台的津貼補貼。
21201
在職人員
21202
離休人員 由地方社保部門發放的離退休費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核算范疇。(財辦庫〔2006〕296號)
21203
退休人員
213 應付其他個人收入 反映按國家規定發放給個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誤餐費、夜餐費,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個人國外零用費,發放給個人的一次性獎勵等。
21301 在職人員
21302 離休人員 由地方社保部門發放的離退休費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核算范疇。(財辦庫〔2006〕296號)
21303 退休人員
301 固定基金 反映單位佔有和使用的固定基金。
303 結余
30301 基本支出
30302 項目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設置明細帳。
401 撥入經費
40101 基本支出
40102 項目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設置明細帳。
404 預算外資金收入
40401 基本支出
40402 項目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設置明細帳。
407 其他收入
40701 基本支出
40702 項目支出
501 經費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的「款」級科目設置明細帳。
50101 基本支出 反映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各項支出。
5010101 工資福利支出 反映單位開支的在職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以及為上述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等。
501010101 基本工資 反映按規定發放的基本工資。
501010102 津貼補貼 反映按規定開支的各項津貼和補貼,包括考勤考職獎、冷飲費、煤氣補貼、交通補貼、移動通訊補貼、住宅電話補貼、過節費、夏令用品費等。
501010103 獎金 反映按規定開支的各類獎金,包括考勤獎、目標考核獎,單位自定項目。
501010104 社會保障繳費 反映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等。
501010106 伙食補助費 反映單位發給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如誤餐補貼。
501010109 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反映上述項目未包括的人員支出,如各種加班、值班補貼,臨時人員工資補貼等。
5010102
商品和服務支出 反映單位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不包括用於購置固定資產的支出、戰略性和應急儲備支出,但軍事方面的耐用消費品和設備的購置費、軍事性建設費以及軍事建築物的購置費等在本科目中反映。)
501010201 辦公費 反映單位購買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日常辦公用品、書報雜志等支出。
501010202 印刷費 反映單位的印刷費支出。
501010203 咨詢費 反映單位咨詢方面的支出。
501010204 手續費 反映單位支付的各類手續費支出。
501010205 水費 反映單位支付的水費、污水處理費等支出。
501010206 電費 反映單位的電費支出。
501010207 郵電費 反映單位開支的信函、包裹、貨物等物品的郵寄費及電話費、電報費、傳真費、網路通訊費等。
501010209 物業管理費 反映單位開支的辦公用房、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宿舍等的物業管理費,包括綜合治理、綠化、衛生等方面的支出。
501010210 交通費 反映單位車船等各類交通工具的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軍用油料費除外)。
50101020101 燃料費 反映單位汽油費。
50101020102 保險費 反映單位車輛保險費。
50101020103 車輛修理費 反映單位車輛維修費。
50101020104
其他交通費 反映過路過橋、駕駛員安全獎等小車費用。
501010211 差旅費 反映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幹部及大中專學生調遣費,調幹家屬旅費補助等。
501010212 出國費 反映單位工作人員出國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等支出。
501010213 維修(護)費 反映單位日常開支的固定資產(不包括車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維護費用,網路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費用,以及按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
501010214 租賃費 反映租賃辦公用房、宿舍、專用通訊網以及其他設備等方面的費用。
501010215 會議費 反映會議中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以及文件資料的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等。
501010216 培訓費 反映各類培訓支出。按標准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501010217 招待費 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接待(含外賓接待)費用。
50101021701
餐費 反映單位接待餐費。
50101021702
其他招待費 反映單位如房費、門票等其他接待費用。
501010218 專用材料費 反映單位購買日常專用材料的支出。具體包括葯品及醫療耗材,農用材料,獸醫用品,實驗室用品,專用服裝,消耗性體育用品,專用工具和儀器,藝術部門專用材料和用品,廣播電視台發射台發射機的電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501010224 被裝購置費 反映法院、檢察院、政府各部門以及軍隊(含武警)的被裝購置支出。
501010225 專用燃料費 反映用作業務工作設備的車、船設施等的油料支出。
501010226 勞務費 反映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勞務費用,如臨時聘用人員、鍾點工工資,稿費、翻譯費,評審費等。
501010227 委託業務費 反映因委託外單位辦理業務而支付的委託業務費。
501010228 工會經費 反映單位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
501010229 福利費 反映單位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501010299 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賠償費和訴訟費、會員費、來訪費、廣告宣傳、其他勞務費及離休人員特需費、公用經費等。
5010103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反映政府用於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501010301 離休費 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和軍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離休人員的離休費、護理費和其他補貼。
501010302 退休費 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和軍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和其他補貼。
501010303 退職(役)費 反映行政事業單位退職人員的生活補貼,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或軍官、軍隊無軍籍退職職工、運動員的退職補助,一次性支付給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的退役費,按月支付給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
501010304 撫恤金 反映按規定開支的烈士遺屬、犧牲病故人員遺屬的一次性和定期撫恤金,傷殘人員的撫恤金,離退休人員等其他人員的各項撫恤金。
501010305 生活補助 反映按規定開支的優撫對象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退役軍人生活補助費,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和遺屬生活補助,因公負傷等住院治療、住療養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長期贍養人員補助費,由於國家實行退耕還林禁牧舍飼政策補償給農牧民的現金、糧食支出,對農村黨員、復員軍人以及村幹部的補助支出,看守人員和犯人的伙食費、葯費等。
501010306 救濟費 反映按規定開支的城鄉貧困人員、災民、歸僑、外僑及其他人員的生活救濟費,包括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費,隨同資源枯竭礦山破產但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礦山所屬集體企業退休人員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放的生活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貧困戶、麻風病人的生活救濟費,精簡退職老弱殘職工救濟費,福利、救助機構發生的收養費以及救助支出等。實物形式的救濟也在此科目反映。
501010307 醫療費 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軍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學生醫療費,羈押人員的醫葯費,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以及按國家規定資助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支出和對城鄉貧困家庭的醫療救助支出。
501010308 助學金 反映各類學校學生助學金、獎學金、學生貸款、出國留學(實習)人員生活費,青少年業余體校學員伙食補助費和生活費補貼,按照協議由我方負擔或享受我方獎學金的來華留學生、進修生生活費等。
501010309 獎勵金 反映政府各部門的獎勵支出,如對個體私營經濟的獎勵、計劃生育目標責任獎勵、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
501010310 生產補貼 反映各種對個人發放的生產補貼支出,如國家對農民發放的農機具購置補貼、良種補貼、糧食直補以及發放給殘疾人的各種生產經營補貼等。
501010311 住房公積金 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軍隊(含武警)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501010312 提租補貼 反映按房改政策規定的標准,行政事業單位、軍隊(含武警)向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租金補貼。
501010313 購房補貼 反映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軍隊(含武警)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於購買住房的補貼。
501010399 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如嬰幼兒補貼、職工探親旅費、退職人員及隨行家屬路費、符合條件的退役回鄉義務兵一次性建房補助、符合安置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一次性經濟補助費、對農戶的生產經營補貼等。
5010104 對企事業單位的補貼 反映政府對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補貼。
501010401 企業政策補貼 反映對企業的政策性補貼。
501010402 事業單位補貼 反映對事業單位的補貼支出。
501010403 財政貼息 反映國家財政對國家重點支持的企業和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助。
501010499 其他對企事業單位的補貼支出 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對企事業單位的補貼支出。
5010110 其他資本性支出 反映非各級發展與改革部門集中安排的用於購置固定資產、戰略性和應急性儲備、土地和無形資產,以及購建基礎設施、大型修繕和財政支持企業更新改造所發生的支出。
501011001 房屋建築物購建 反映用於購買、自行建造辦公用房、倉庫、職工生活用房、教學科研用房、學生宿舍、食堂等建築物(含附屬設施,如電梯、通訊線路、水氣管道等)的支出。
501011002 辦公設備購置 反映用於購置並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范圍的辦公傢具和辦公設備的支出。
501011003 專用設備購置 反映用於購置具有專門用途、並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范圍的各類專用設備的支出。如通信設備、發電設備、交通監控設備、衛星轉發器、氣象設備、進出口監管設備等。
501011004 交通工具購置 反映用於購置各類交通工具(如小汽車、摩托車等)的支出(含車輛購置稅)。
501011005 基礎設施建設 反映用於農田設施、道路、鐵路、橋梁、水壩和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支出。
501011006 大型修繕 反映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允許資本化的各類設備、建築物、公共基礎設施等大型修繕的支出。
501011007 信息網路購建 反映政府用於信息網路方面的支出。如計算機硬體、軟體購置、開發、應用支出等,如果購建的計算機硬體、軟體等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501011008 物資儲備 反映政府、軍隊為應付戰爭、自然災害或意料不到的突發事件而提前購置的具有特殊重要性的軍事用品、石油、醫葯、糧食等戰略性和應急性物質儲備支出。
501011009 其他資本性支出 反映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購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資本性支出。如娛樂、文化和藝術原作的使用權、購買國內外影片播映權、購置圖書等。
5010199 其他支出 反映不能劃分到上述經濟科目的其他支出
501019904 未劃分的項目支出 反映未按上述科目細分的項目支出。
501019999 其他支出 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支出。
50102 項目支出 反映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發生的各項支出。
…………
502 撥出經費
50201 撥出基本經費
50202 撥出項目經費
505 結轉自籌基建

❿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的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部制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現予印發。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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