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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8-14 13:05:07

1. [單選題] 根據《刑法》歸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這題應該為B。
記得這題我在考呀呀上做過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刑法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3.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 26.根據《會計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

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1. 偷稅罪的行為表現: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2. 根據《會計法》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 如果中介組織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5. 提供虛假的財會報告,構成犯罪嗎

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多以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偽造會計賬簿、變造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等方式製作。不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不以真實、合法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為基礎,擅自虛構有關數據、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不僅會損害股東的利益,還會損害社會其他人的利益,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之一。根據我國《刑法》第161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見,提供虛假的財會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

6.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會構成哪些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此行為沒有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定,而是在其後果嚴重時,按照犯罪情節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偷稅罪(具體見教材)
偷稅罪的行為表現: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2)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具體見教材)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見教材)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佔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例如:根據《會計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其罪名可能有( )
A 偷稅罪 B 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 C 侵犯財產罪 D 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選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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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麼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釋義]

本罪是指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不實或隱瞞重要事實 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 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公司,而承受刑事處罰的是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二、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刪法》無此規定。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已廢正,有關內容已納入新《刑法》,並有變動。

8.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根據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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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應對單位作出什麼處罰

編制、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問題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

一、問題定性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處理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主席令[1997]第83號)
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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