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財務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
①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包括哪幾方面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關於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內容,在《會計法》中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② 急。在線等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
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所以全選。
③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是什麼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 (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採用會計年度、使用記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採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使用的會計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並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七)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財政部門依法對公司、企業執行《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實施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採用下列形式: (一)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三)對有檢舉線索或者在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四)對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定期抽查; (五)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 (六)依法實施其他形式的會計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應當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規則》(財政部財監字〔1998〕223號)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證會計監督檢查的工作質量。在會計監督檢查中,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作記錄的編號; (二)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發生的日期、記賬憑證編號、會計賬簿名稱和編號、財務會計報告名稱和會計期間、會計檔案編號; (三)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主要內容摘錄; (四)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的主要內容和頁數;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六)檢查人員簽章及填制日期; (七)檢查組長簽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項所稱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的復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三)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向被檢查單位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並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可以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者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應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並持查詢情況許可證明;向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情況,應當遵守《關於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監字〔2000〕39號)的規定。 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後十日內,將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及其附件、被檢查當事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提交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 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二)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檢查組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四)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和確認違法事實的依據; (五)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六)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七)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九)檢查組組長簽章及日期。 財政部門對於檢查組提交的會計監督檢查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並作出處理決定。
④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有哪些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
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
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⑤ 財務監督系統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①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這是對財務會計信息質量實行源頭控制的重要環節。是會計基礎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主要應當抓住兩個環節:一是對原始憑證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的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不合節約原則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二是對原始憑證准確性、完整性的監督。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②對會計賬簿的監督。會計賬簿是會計主體的重要經濟檔案,是會計主體系統歸納、積累財務會計核算資料的工具,對於特定范圍內劃清經濟責任、考核經濟活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會計賬簿的監督,主要是要求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法規要求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和登記會計賬簿;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設賬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並配合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作出處理。
③對實物、款項的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其目的在於認真執行財產清查制度,分清責任,保護會計主體財產的安全、完整。
④對財務報告的監督。財務報告是會計主體外部利害關系人進行合理決策、評價管理當局受託經營責任、評估和預測未來現金流動、促進社會資源最佳配置和國家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依據。因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加強對財務報告的監督,以保證財務報告信息的正確、相關、可靠和可比性。對指使、強令編造或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會計主體外部利害關系人,並配合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作出處理。
⑤對財務收支的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單位的財務收支實行監督,應當注意抓好以下3點:一是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二是對違反法規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該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1O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三是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會計主體利害關系人報告。
⑥配合搞好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根據我國的國情,國家政府部門和社會中介組織對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是整頓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單位必須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金融、稅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和其他相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按照規定應當委託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委託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配合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⑥ 下列各項中,屬於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有( )。
下列各項中,屬於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是()。
A.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B.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C. 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D. 是否按照稅法的規定按時足額納稅
正確答案:A,B,C
⑦ 什麼是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
看《會計法》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看了才會領會更深。
⑧ 2.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
A B C D
詳細如下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
(1)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具體包括: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已經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所設置的會計賬簿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各單位是否存在賬外賬的違法行為等。
(2)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具體包括:各單位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是否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是否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各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等。
(3)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具體包括:各單位會計核算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所採用的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記錄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費用、成本、利潤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會計檔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具體包括: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取得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是否符合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