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訂單蓋財務會計章生效嗎
Ⅰ 合同加蓋財務專用章有效嗎
合同蓋章是合同當事人在經過協商確定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書上加蓋印章的行為。合同蓋章與否不僅影響合同成立,也將直接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蓋上自然人名章或法人公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蓋章的主體不同合同蓋章的效力也有所不同。合同蓋章的復雜性決定了合同效力的復雜性。
在交易活動中,「簽字蓋章」是許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合同書蓋什麼章、如何蓋章等都沒有規定,同時,《合同法》對於合同蓋章問題,主要在合同訂立中規定的,給人的感覺似乎合同蓋章與否只關繫到合同成立問題,與合同效力無關。事實上合同效力的認定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因此,合同蓋章問題與合同的效力有著直接關系。
根據《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於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麼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系,意味著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並可以反復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於印章極易被偽造,並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系的確定性要遠遠大於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系,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Ⅱ 合同上蓋財務專用章合同是否有效
財務專用章、業務專用章簽訂合同要根據不同情況而定:比如簽訂鋼材采購合同,財務專用章就不能用,只能用合同專用章或單位公章;比如簽訂借款合同,財務專用章就可以使用。總之,公章使用,要與公章管理使用部門的許可權、職責相關,否則可能成為無權行為。
無權代理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如果被代理人追認,該無權代理行為才能生效,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因此,我不同意樓上兩位律師的說法,我認為該合同不需要證明惡意串通,只要說明財務專用章是不用於簽訂一般合同即可,只要之前沒有公司這樣的先例,就可以認為該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公司法人只要不進行追認,該合同自始無效。
Ⅲ 簽訂合同蓋財務專用章與蓋公章效力有區別嗎
一、用途不同
1、公司賬務章主要用於財務結算,開具收據、發票(有發票專用章的除外)給對方、銀行印簽必須留財務專用章等等,能夠代表公司承擔所有財務相關的義務,享受所有財務相關的權利。
2、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 公司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公司沒有合同專用章應使用公章。
二、執掌人員不同
1、財務章一般由企業的專門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或出納等。
2、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三、使用范圍不同
1、公司的財務章重點落在財務兩個字上面,凡是公司涉及到財務方面的事情需要簽章的都要蓋上此章。
2、而公章的使用范圍更廣,凡是要以公司名義才能辦的事需要蓋章的都需要蓋你們公司的公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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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解除權消滅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解除權的行使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Ⅳ 采購合同上,應該蓋合同專用章,我不小心蓋了財務章。我該怎麼辦啊
難道已經無法重新蓋章了?重新簽訂合同蓋章即可,印章沒有齊全是無效合同,會有什麼印象么?以後認真就好了。
Ⅳ 我想問一下,采購訂單上加蓋了雙方公章是不是就具有與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了如果供應商不按合同上的期限
要看采購單上的內容是否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有任何一方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你所說的不按期交貨並不等於違約,要看不按期交貨的理由。注意免責事由和不可抗力。
可以協商約定管轄法院,訴訟律師費用承擔。
一旦發生糾紛,可以起訴或者仲裁(注意:事先有簽訂仲裁協議,或者違約發生後達成仲裁協議才能仲裁)。
Ⅵ 公司的購銷合同上客戶蓋的是采購專用章,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是合同專用章和公司章、財務章,很少有采購專用章,那得看看有沒有備案,如果有備案就沒什麼問題。如沒有的話,會比較麻煩點,但是還是可以從其他證據去證明的,如合的履行等,平時的往來。
Ⅶ 簽訂購銷合同到底要蓋什麼章才生效
蓋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都可以。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Ⅷ 對賬單上蓋了財務章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對賬單上,應該加蓋財務專用章,具有法律效力,法庭證據有效。最後還款日前還入當期賬單最低限額,不會收取滯納金,不用主動申請且不影響徵信,但賬單內消費不享受免息。當期所有消費從記賬日開始計收利息,按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按時全額還款,刷卡消費是可以享受免息期)。
最低還款額=本月月結欠款×10%(標准卡為5%)+未償還的上期最低還款額,並設有還款最低限額。最低還款額最低限額(不同銀行略有不同)為金卡¥100/$20美元,普卡¥50/$10。若在還款到期日後30天內,未還夠最低還款額,卡片將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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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開戶時的賬戶名稱為單位法定名稱,預留銀行印鑒為單位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和單位確定的財務負責人印章。其中財務專用章由會計中心核算部保存,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印章由單位報賬員負責保存,於每次報賬時對支票審核無誤後才蓋章。
銀行賬戶開設後,經單位審核同意並在開戶申請上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需中心與單位分別執存的三個印鑒加蓋齊全方為有效,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Ⅸ 財務收據上蓋收款專用章有效嗎還是應該蓋財務專用章
你現在還沒有到工商、稅務上注冊,是不能刻工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因為這些章都是需要備案的,我記得備案得上公安局。
如果有備案的章的話,收據上蓋財務專用章就可以了,現金收訖是出納付款的證明,主要是針對會計來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