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准則
Ⅰ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的辦法正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本准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統稱會計制度)等,由財政部根據本准則制定。
第四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事業單位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社會管理、作出經濟決策。
事業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上級)單位、債權人、事業單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七條事業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歷日期。
第八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九條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
行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由財政部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十條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業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及事業成果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同類事業單位中不同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同類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事業單位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八條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
短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長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
在建工程是指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
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准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無形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取得資產時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由財政部在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款項和預收賬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事業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繳款項是指事業單位應繳未繳的各種款項,包括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款項、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長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事業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主要指事業單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二十九條凈資產是指事業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後的余額。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凈資產包括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等。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其來源主要為非財政補助結余扣除結余分配後滾存的金額。
非流動資產基金是指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佔用的金額。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
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各項財政補助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剩餘滾存的、須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的結轉和結余資金。
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項收入與各項支出相抵後的余額。其中,非財政補助結轉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剩餘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非財政補助結余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非專項資金收入與各非專項資金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第三十一條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等凈資產項目應當分項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二條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助。
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採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應當在提供服務或者發出存貨,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或者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支出或者費用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或者費用包括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經營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經營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應當正確歸集開展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數;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或比例合理分攤。
事業單位的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當配比。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採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或者費用,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三十九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財務報表是對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情況等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構成。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
(三)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條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列示。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四十三條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費用的構成和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第四十四條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財政補助收入、支出、結轉及結余情況的報表。
第四十五條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遵循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三)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七條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或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四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准則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准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財預字〔1997〕286號)同時廢止。
Ⅱ 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准則比較有什麼不同
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准則的變化比較
(一)適用范圍的改變
《新規則》與《舊准則》都明確規定,本准則將適用於我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然而,根據我國2011年發布的《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我國事業單位的劃分需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三個類別,即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我國政府今後將不再對後兩者類型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進行批准設立。也就是說屬於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或者轉為企業類型的事業單位將不再執行《新規則》。
(二)資產相關改變
我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資產管理要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新准則》中規定,核定財政定額或定項補助時,以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情況作為主要依據。有利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協調配合。
此外,《新准則》中對資產的概念和特徵還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對資產分類和固定資產標注進行了相關調整。同時,對對外投資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定,資產管理的相關內容也有所增加。詳見表1。
(三)收入相關改變
關於收入部分,《新准則》將原有的「財政補助收入」修改為 「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並且對兩個方面進行了重點明確。其一,財政部門撥款強調了「同級」概念,有效規避了對非同級財政部門撥款的重復計算問題;其二,用「各類財政撥款」代替原有的「各類事業經費」。 擴大了事業單位收入范圍,將住房改革、社會保障、基本建設等財政撥款統一納入了收入范圍,使得事業單位收入的內容更完整與全面。
(四)支出相關改變
1、改變了原有事業支出的概念與內容
《新准則》對事業支出范圍進行了擴充,將住房支出、基本建設支出、社會保障支出等所有支出項目全部納入其中。同時還對事業單位支出進行了重新分類,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同時,《新准則》還通過新增條文,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應對單位的各項支出納入統一預算,並且對支出管理制度進行完善。
2、原有支出分類基礎上新增「其他支出」
《新准則》在原有支出分類基礎上,新增加了「其他支出」,改變了原有的之處分類無法對事業單位支出不足進行全面反映的問題,能夠對捐贈支出、利息支出等進行充分且正確的反映。《舊准則》對相關支出的實際核算也沒有相對明確的規定,使得事業單位支出的實際核算出現多種情況,而《新准則》對此也進行了相關改變。
3、重點對支出管理進行了修訂
對支出管理更加強調了其特性,即合規性、效益性、真實性和績效性。《新准則》中規定,專項資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同時,還應對「政府采購制度」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進行嚴格執行,《新准則》對支出核算與管理還提出,在事業單位內部應樹立成本費用和投入產出意識,以及經濟核算觀念,要加強「經濟核算」,目的是促使事業單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此外,《新准則》還對票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做了相關補充性規定。
(五)對於事業基金的規定
《新准則》中把「結余」部分拆分成「結余」和「結轉」兩個方面。另外,《新准則》中第三十一條中,要求事業單位強化事業基金管理,對基金規模嚴格控制,嚴守收支平衡,不得出現超出規模的支出。這條規定可以有效的限制事業單位支出規模過大的情況,要求其事業基金能夠與單位的年度預算緊密關聯,嚴禁出現支出無度或者基金數量出現負數的情況。這條規定進一步強調了事業基金對於事業單位的約束作用,強調其與單位年度預算相關聯的思想,要求單位管理人員能夠統籌安排,量入為出,充分體現事業基金的作用。
(六)對於財務報告的修改
《新准則》對於財務報告中的個別項目也進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是對於之前事業單位的「經營成果」一項進行了修改,由於事業單位一般都為非營利性機構,經營的也多為公益事業,因此將該項目修改為「事業成果」。二是針對事業單位的收入支出以及固定資產管理設定了專項的表格——「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以及「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三是「結轉」、「績效考評」等科目新增到財務報表中。四是對於財務報表的分析,取消了過去對於經費自給率的分析計算,而增加了對於單位人均支出的分析比率以及單位預算基金的利用效率比率。
(七)新增設了關於財務監督的相關條例
《新規則》一改過去「重實質,輕監督」的痼疾,單獨設立了一章「財務監督」,強調事業單位對於財務監督的重要性,規定了事業單位進行財務監督的方式方法和監督的目的以及效果,首次提出接受外部監督的要求,明確建立財務監督體系的規定。這可以說是對過去准則的一種質的突破。
Ⅲ 新《事業單位會計准則》適用於國有事業單位嗎
事業單位都是國有的,沒有非國有的~但並不是所有事業單位都適用。特殊的機構,比如學校,有專門的適用於學校的會計制度
Ⅳ 事業單位遵循的是會計制度還是會計准則,有區別嗎
兩個都要遵循。
1998年1月1日起執行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根據財預字[1997]286號《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制定的。
不過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年2月7日已經出台,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也將隨之修訂。
Ⅳ 簡述《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三者之間的關系
一、中國現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體系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會計准則》、《會計制度》是相互聯系、不同層次的事業單位財務規章制度。中國現行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體系可圖示如下:
上述列舉的各行業財務制度已於2012年陸續發布,行業會計制度中,除醫院會計制度已於2010年發布外,其他行業會計制度正在修訂之中。
二、《財務規則》與《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之間的聯系
(一)《財務規則》和《會計准則》是有相同法律效力的部門規章
2012年2月7日,財政部發布第68號財政部令,公布修訂後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6日,財政部發布第72號財政部令,公布修訂後的《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務規則》和《會計准則》均是由財政部以部門令公布實施的部門規章,它們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兩者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的,其內容體現著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事業單位財務活動的基本要求,它們既是國家對事業單位進行財務管理,制定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以及事業單位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基本依據,也是所有事業單位從事財務活動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財務規則》和《會計准則》的公布實施為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建設,為事業單位依法理財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二)《財務規則》和《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有相同的適用范圍
財務規則第2條與會計准則第2條規定及會計制度第一部分第二條明確規定,財務規則(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目前,中國的事業單位分布於十多個行業,事業單位性質又可以分為許多種,由於行業、性質等方面的差異,原有的財務制度曾對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區別對待,導致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與報表體系等方面的諸多不同,造成了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困難。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既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現實需要,也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趨勢,新修訂的《財務規則》和《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三)《財務規則》、《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同為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系包括《財務規則》、《會計准則》、《會計制度》等。《財務規則》與《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是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系的重要制度,是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財務規則》、《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三者的目的是一致
《財務規則》、《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三者都是為了提高事業單位資金的使用效益,推動事業單位改革和管理進一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Ⅵ 政府會計准則與事業單位會計准則有什麼區別,是不是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作廢了
為了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現予印發,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勵行政事業單位提前執行。
執行本制度的單位,不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彩票機構會計制度》《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國有林場與苗圃會計制度(暫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制度。
Ⅶ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附件: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 行)
第五十四條 本准則自1998年1月1日起試行。本准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
Ⅷ 國有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是什麼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已於1996年10月5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不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准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事業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十條 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
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Ⅸ 事業單位會計的准則
規范事業單位會計實務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規,由財政部統一制定。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由財政部於1997年5月28日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試行,共分九章五十四條。
第1章沖刷是,明確本准則的適用范圍為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確定基本前提有會計主體、持續運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規定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2章一般原則,規定一般原則有客觀性原則、適應性原則、可比性原則、一致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清晰性原則、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原則、經營收支配比原則、專款專用原則、實際成本原則、全面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
第3章資產,明確資產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規定各項資產確認、計量和報表列示的基本方法。
第4章負債,明確負債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借入款項、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各種應繳款項等;規定各項負債確認和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5章凈資產,明確凈資產的含義和構成項目,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結余等;規定各項凈資產確認與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6章收入,明確收入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設撥款收入等;規定各項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7章支出,明確支出的屬性和構成項目,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上繳上級支出、基本建設支出等;規定各項支出確認與計量的基本方法。
第8章會計報表,規定會計報表體系的構成,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資表、附表及附註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等;各項報表中項目列示的基本方法;編報報表的基本要求: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附註的主要內容有:特殊事項的說明、會計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其他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9章附則,規定非國有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本准則;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根據本准則制定;有關基本建設撥款與支出的財務會計核算按現行有關制度執行;本准則自1998年1月1日起試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