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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計法中財務造假後果

發布時間: 2021-08-14 00:04:10

㈠ 會計做假賬有什麼後果

《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㈡ 一旦會計造假被發現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
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㈢ 會計做假賬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對會計做假賬有如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本法第二章關於會計核算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意見,對違法的收支決定予以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會計舞弊的危害

會計舞弊是指行為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有計劃、有針對性和有目的地故意違背真實性原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規章規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行為。其危害如下:

1、以權謀私的保護傘

通過做假賬,使某些違法違規的行為得以矇混過關,如人為調節收入,造成收入失真;虛列成本,造成成本失實;虛增、虛減利潤,虛列投資收益,虛假負債等調節利潤指標。由此助長了行賄受賄、貪污腐敗等丑惡現象的發生,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造成嚴重的危害。

2、導致稅收和國家資產的大量流失

目前我國稅收的主要來源是企業繳納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很多企業賬面盈虧不實,通過造假賬、虛增支出、隱瞞利潤等手段使賬面虧損,逃避國家稅收。

3、資產賬實不符

如人為調節、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造成固定資產價值與實際不符;企業存貨積壓嚴重,變現能力較差,其賬期價值低於市價,會計核算仍按歷史成本計價,沒有反映變現凈值。

開辦費,遞延資產、待處理財產損益等名不符實等,這些嚴重違反會計原則的行為,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危害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誤導投資者與債權人,破壞投資環境等不良後果。

(4)在會計法中財務造假後果擴展閱讀:

1、擴大銷售核算范圍虛增收入。

主要手段包括:銷售回購、銷售租回等業務確認為收入;將委託加工業務的加工發出以及收回,通過對開發票方式分別確認為銷售以及購買業務;將非營業收入虛構為營業收入。

2、提前確認收入或記錄有問題的收入

主要包括:在尚未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就確認收入;對發出商品以及委託代銷等業務提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將向附屬機構出售產品確認為收入;在客戶對該項銷售有終止、取消或遞延的選擇權時過早確認收入。

3、利用財務報表合並技術虛增收入

無論是國際會計准則還是我國會計准則,均以擁有實質控制權作為納人合並范圍的標准。這樣,一方面,對相關公司是否擁有「實質控制權」必須依賴財會人員的專業判斷。

另一方面,管理當局可以通過拉長控制鏈條、構建復雜的公司體系等手段,進一步「拓寬」財務報表合並范圍。這些會計選擇的灰色地帶無疑給企業管理層實施財務舞弊創造了條件。

㈤ 會計做假賬了犯什麼罪

會計人員做假賬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在會計法中財務造假後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㈥ 會計信息造假對企業自身的危害和對國家經濟的危害分別有哪些

會計造假的危害

1、影響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會計信息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由於會計信息失真,使得有關核算資料不真實,掩蓋了某些矛盾,國家宏觀調控失去了可靠的基礎,政策制定失誤,干擾市場經濟的發展,資源配置低劣化,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造成大范圍的國家利益受損,嚴重影響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2、打擊投資者的信心
財務信息是投資者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信息來源,也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橋梁。因此,就財務信息而言,「真實、公允」應高於一切,它應該最准確的反映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然而,不少上市公司為了達到其自身的不良目的,蓄意對會計信息進行操縱,有意掩蓋,甚至歪曲其真實的經營業績。這種行為既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阻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試想,如果證券市場上的投資人知道上市公司在向他騙錢,他還會甘心買股票向上市公司投資嗎?長期以往,對投資者信心打擊巨大。

3、危害會計工作者自身
會計人員不誠信,輕者違背職業道德,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重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銀廣廈通過偽造金融票據等手段,虛構主管業務收入和巨額利潤,尤其出具嚴重失實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東窗事發,其執業資格及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被吊銷,簽字的兩名注冊會計師被依法嚴懲。為安然公司掩蓋造假事實的安達信會計事務所已被禁止向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並被美國各洲吊銷了營業執照。再就是有的會計人員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虛開增值稅發票,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最終也受到了國家法律的嚴辦
4、助長了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
會計信息失真不僅削弱了會計基礎工作,影響了會計工作秩序的正常運行和會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使會計內控系統秩序失控,助長了諸如貪污腐敗、行賄受賄、權錢交易等不正之風和違法行為的滋生和蔓延,長此以往,必將導致嚴重的社會信任危機和價值危機。

㈦ 一旦會計造假被發現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1. 會計造假直接侵犯了國家和有關方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一種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但會計造假一般體現在企業或單位的財務活動中,除了單位要承擔經濟責任以外,1999年10月31日公布的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明確了會計責任主體,其目的就是要理順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於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應負的責任,更加明確了責任人。一旦事發,單位負責人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業務""不了解情況"等借口來推卸或減輕罪責。

  2. 單位負責人就是本單位的"一把手"和最高負責人,統管本單位所有的工作,包括會計工作,當然應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質量負責。從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之間對於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劃分看,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的領導者和管理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的執行者和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直接對管理者負責,管理者直接對社會負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二者的關系和責任不能顛倒。至於單位負責人如何履行這一職責,可以按照內部管理需要,將其對會計工作的責任在有關人員之間進行適當分解,以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

㈧ 會計做假賬有哪些危害

對企業而言會可能有潛在虧損:
1、應處理而未處理的固定資產、存貨盤虧和損失。

2、應處理而未處理的應收、預付的壞賬損失。

3、應處理而未處理的待處理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損失。

4、應進未進、應攤未攤的各種成本費用。

5、不提或少提的固定資產折舊。

6、應處理而未處理的對外投資損失。

7、應處理而未處理的盲目擔保造成的損失。

8、應處理而未處理的當期其他損失等。

對國家而言造成了以下影響
1 單位資產、利潤的虛增,給國家宏觀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投資者、債權人等提供了數字失真的會計信息資料。造成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以及投資者的決策失誤。
2 單位通過虛假盈利造成虛分配和超分配,多發了職工工資、獎金,實質上加大了單位的虧損,使國有資產部分地轉移到了職工和法人代表的手中,長期下去嚴重地侵蝕了國有資產。
3 一方面掩蓋了單位真實的經營狀況,單位名盈實虧,另一方面,單位潛虧沉澱了大量的銀行資金,背上了沉重的利息負擔,造成資金緊張,單位經營狀況惡化,形成惡性循環。嚴重地影響了地勘單位生產經營和經濟健康發展。

潛虧形成的原因潛虧的危害是具大的,給國家和單位的經濟運行質量造成很大的影響,糾起原因有以下幾種:
1、由於地勘單位未改變原有的體制和機制,仍披著事業的外衣。雖然有的單位進行了股分制改制,但尚未按其運行。因此,一方面,單位負責人為完成上級主管部門的考核指標,授意指使會計人員隨意調整會計核算方法,變更成本費用的確認標准和計量方法,粉飾經營業績。另一方面,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對經營者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上的約束力,而離任審計等一些制約手段也流於形式,約束力軟化。致使單位潛虧。

2、不同形式的承包行為忽視單位的長期發展,短期行為嚴重,採取少提折舊、作假帳、進行無效投資等經營方式對資產過度耗用來擴大虛假利潤,以便增加收入,謀取利益。助長了潛虧的漫延。

3、內控制度不全,內部財務制度混亂造成潛虧。地勘單位及所屬全額投資的企業,雖然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內控制度,但不健全或有章不循。在許多環節上,還沒有真正形成相互分離、相互聯糸、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內部控制機制。單位內部財務管理混亂,存在許多財務問題。例如:存貨及應收帳款的帳面價值很高,而可變現凈值卻很低;內部企業單方掛帳;財產帳實不符;待攤費用、遞延資產長期掛帳,待而不攤等,從而虛增了資產,形成了潛虧。

4、會計政策、會計核算方法等存在的問題客觀上造成了單位的潛虧。例如:沿續計劃經濟條件下地勘會計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規定。由於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等標准與單位的實際情況不符,一方面導致單位固定資產凈值不實,另一方面致使單位更新改造資金不足,設備陳舊老化,從客觀上造成了潛虧。

㈨ 會計做假賬的後果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對會計做假賬有如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本法第二章關於會計核算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意見,對違法的收支決定予以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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