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對外捐贈在財務會計中的分錄
Ⅰ 某事業單位疫情期間進行對外捐贈10萬元,論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分錄如何書寫
疫情期間進行對外捐贈的會計分錄,財務會計,借:業務活動費用,貸:財政撥款收入。預算會計,借:事業支出,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Ⅱ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物資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權益法核算下,如果被投資單位接受資產捐贈增加資本公積,你們按照投資比例做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貸方做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Ⅲ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無形資產的會計分錄
事業單位無形資產增加(購建)的處理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的規定,事業單位的凈資產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和結余。無形資產在企業會計制度中體現了一種投資范疇的資金動向,特別是在企業的「現金流量表」中,購建和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時是在「投資」范疇中反映。因此,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與固定資產一樣,應該界定這部分凈資產的屬性。如果和固定資產一樣,稱為「無形資產基金」,又不太合適。因為大部分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無形資產不多而且也不規范,假如與固定基金合並,也不妥當。筆者認為,直該將其放在「事業基金——投資基金」中核算比較合適,這樣處理不僅能與國際會計進一步接軌,而且能在會計處理時比原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Ⅳ 企業對外捐贈要用什麼會計科目做分錄呢
需要根據捐贈的方式而確定,產品捐贈還是現金捐贈
庫存商品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只要符合視同銷售條件,增值稅上不管企業賬務處理是按銷售處理還是直接按成本結轉,均要求按公允價值(你單位產品售價)計提銷項稅額,而不能按成本價計提銷項稅額。
以貨幣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能稅前扣除。
Ⅳ 企業會計中捐款怎麼做會計分錄
(1)接受時:按新會計准則(有企業直接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價值,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2)企業計繳所得稅:如果捐贈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則為: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事業單位對外捐贈在財務會計中的分錄擴展閱讀
利用層析法進行編制會計分錄教學直觀、清晰,能夠取得理想的教學效果,其步驟如下:
1、分析列出經濟業務中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2、分析會計科目的性質,如資產類科目、負債類科目等。
3、分析各會計科目的金額增減變動情況。
4、根據步驟2、3結合各類賬戶的借貸方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增加或減少),來判斷會計科目的方向。
5、根據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賬規則,編制會計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二十八條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Ⅵ 在事業單位會計中,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時發生的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中,請問一下會計分錄怎麼做
借:固定資產 53000
貸:固定基金 53000
借: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如果用節余資金支付調試費
借:固定資產 53000
貸:固定基金 53000
借:事業支出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Ⅶ 關於捐贈的會計分錄
捐贈的會計分錄如下:
(1)接受時:按新會計准則(有企業直接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價值,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2)企業計繳所得稅:如果捐贈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則為: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拓展資料:
現金劃轉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自產產品捐贈按現行銷售價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Ⅷ 行政單位對外捐贈會計分錄
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行政單位是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與行政機關是有區別的,這里主要是財政上的概念。其人員實行公務員體制管理,經費、工資福利等全部由政府撥付。
Ⅸ 企業向外捐贈的會計分錄是怎樣做的
一、企業對外捐款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等
二、說明
1、《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設置了第6711號」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公益性捐贈支出,指企業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發生的支出。
Ⅹ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現金如何入賬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現金記賬有以下五種解決方案:
方案一: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三十七條有:"事業單位取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應當作為其他收入處理"
即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事業收入-捐贈收入
方案二: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應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應在"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具體分兩種情形處理: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計"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確定入帳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根據稅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第三種:
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收入——捐贈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方案四:
具體處理步驟如下:
(1)接受時:按新會計准則(有企業直接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科目。
(2)企業計繳所得稅:如果捐贈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如果捐贈收入金額較大,所得稅費用負擔較重,應按照捐贈資產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按照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按當期應繳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補充: 備註: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取消了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則沒有出現"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相關概念,說明新會計准則不僅取消了對企業接受資產捐贈價值"待轉"的概念,而且改變了原《企業會計制度》對該問題的核算思路。今後不再對接受捐贈資產區分是否"待轉"的問題,不再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
方案五:
借:銀行存款
貸:事業收入-捐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