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務會計辭職報告
① 會計辭職報告怎麼寫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如果一時找不到新的工作還領不到失業金。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5、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6、通知書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7、「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② 會計辭職信怎麼寫
基本的格式和套路可以參考網路里的《辭職信》
http://ke..com/view/960438.htm?fr=ala0_1_1
但會計這個職業有他的特殊性,所以在辭職信里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工作交接要透明、一定要表述清楚,不能含糊概括
2,要表明你在職期間公司賬務處理都是按照規定流程進行的,這樣的目的是告訴領導,你對公司賬務沒有意見
3,盡量做到「不卑不亢,有理有度」
.認真看我下面的回答,這是正確辭職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提出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網路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④ 財務會計的辭職報告怎麼寫
辭職報告
XXX領導:
因****原因不能繼續為公司服務,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
特此提交辭職報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時 間:*******
⑤ 財務會計辭職信怎麼寫
會計辭職申請書範文【1】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是財政部的會計xx.首先,很遺憾我今天是來辭職的,下面是我的辭職信。
我在財務部的主要職務是查賬目,設計會計制度等,這些跟我大學里頭寫的東西完全不一樣,也跟我心中理想的職業不一樣。在企業里,我還進一步了解會計總論、會計科目、帳戶與復式記帳的應用、會計憑證、帳簿及報表、會計核算及會計工作組織等會計常用知識、資產負債及所有權者權益、營業收入費用利潤、財務報表分析、會計法、稅收法規及稅收證書管理手把手教做賬、電腦上教做帳。在短短兩年時間里頭我已經從一個剛畢業大學,成為一名合格的會計。這些我都需要感謝公司。然而,我的工資待遇還是跟我剛畢業那會一樣,都兩年了,公司也從來沒有考慮加薪。綜合以上幾個原因,我決定辭職,希望公司盡快安排交接人員,以便於我做好交接工作。
辭職人:xx
XX年XX月XX日
會計辭職申請書範文【2】
尊敬的事務所領導:
首先感謝事務所領導一直以來對我的支持和關愛, 在事務所的這些時間里讓我倍感集體的溫暖, 特別是分所更像一個和睦溫暖的大家庭, 跟大家一起度過了美好的時光, 在為企業服務的同時, 自身在各方面也得到了良好的發展。
今天我選擇離開的原因很多, 雖然從事代理記帳工作也有一些時間性, 但覺得自己並不能將這份工作做好, 而且也失去了往日工
標記。)作的熱情, 有種力不從心的感覺, 再這樣下去肯定會有負面的影響。 也許是能力有限,雖然所里正在開展新的業務,
但由於我以前從事過這塊業務, 對這塊業務也提不起信心, 所以我想在會計上基本定型, 很難有更大的發展,所以我決定辭職,希望領導批准!
當然無論我在哪裡,我都會曾在事務所工作而感到驕傲,最後衷心祝願事務所力挫群雄, 永往直前!
辭職人:xx
XX年XX月XX日
會計辭職申請書範文【3】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
來到公司也有一年多了,有過歡笑,有過收獲,感覺我們部門的氣氛就和一個大家庭一樣,大家相處的融洽和睦,在這里我能開心的工作,開心的學習。然而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總讓自己彷徨。工作上這么長時間沒有起色,沒有進步,還讓領導操心,我也試著自己檢討自己,或許自己並不適合做會計工作。否定自己讓自己很痛苦,然而人總是要面對現實的,自己喜歡什麼,自己適合做什麼,這一連串的問號一直讓我迷茫與沮喪,也讓我(
萌發了辭職的念頭,或許只有重新再跑到社會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斷尋找屬於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選擇。
在這近一年的時里,感謝公司提供給我的學習和成長的機會,感謝領導在我工作的時間里對我的照顧和培養。
在未離開崗位之前,我一定會盡自己的職,做好應該做的事。也為我的辭職給公司,領導帶來的諸多不便深感抱歉。最後,希望公司的業績一如既往,一路飆升!領導及各位同仁工作順利!
辭職人:xx
XX年XX月XX日
⑥ 學校會計人員辭職申請書
辭職申請書可以按照《勞動法》第24、28條、《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即可。範文可以通過網路知道、網路文庫或者搜狗問問搜索『水6元』或者『水元』書寫的「辭職申請書、離職申請書、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範文來閱看參考。
《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28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