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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單位財務會計的主要負責人

發布時間: 2021-08-13 01:14:58

什麼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是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負

樓上說的對,會計主管和總會計師的管理層面不同,前者是一個部門,後者是整個單位。也就是說總會計師除了負責財務會計工作以外,還要負責或參與單位的整體規劃、戰略制定、投資融資等重大事項的決策等,其職責范圍大於財務會計業務。
如果單位沒有設置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單位財務(會計)負責人就是法人(總經理),也可由法人指定會計主管為財務負責人;如果單位設置了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是單位財務負責人,而會計主管僅是部門負責人。這點非常重要,體現在會計報表簽字的上,是分清會計責任的主要依據。
至於你說的會計工作和會計機構是兩個概念,會計機構是會計部門的設置,及管理層次(管理鏈條);而會計工作泛指所有與財務會計相關的業務和事項。會計主管的主要責任是具體的會計業務或稱為會計工作;而單位財務負責人是管理會計機構(含工作)的,以及參與單位高層管理和運作。這點還是有較大區別的。

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 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不是簽名或蓋章,而是簽名並蓋章。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第三十一條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

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二十九條

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應當向企業出示依據,並不得要求企業改變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第三十四條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

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企業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該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並重點說明下列事項:

(一)反映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包括:管理費用的構成情況,企業管理人員工資、福利和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的發放、使用和結余情況,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況,利潤分配的情況以及其他與職工利益相關的信息;

(二)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三)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

(四)國家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五)重大的投資、融資和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的說明;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對外提供。

第三十八條

接受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2)作為單位財務會計的主要負責人擴展閱讀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

(四)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

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Ⅲ 單位負責人會計責任范圍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領導本單位會計工作,並承擔單位會計行為責任主體的責任;
2.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的責任;

3.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4.組織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它人員嚴格遵守《會計法》各項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責任;

5.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且保證真實、完整的責任;

6.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保證有效實施的責任;

7.支持和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的責任;

8.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提交的書面報告,應當及時答復或作出處理決定的責任;

9.如實向受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實的審計報告的責任;

10.接受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的責任;

11.依法任用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配備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健全會計機構,加強會計人員教育和培訓的責任。

12.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進行表彰獎勵,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法會計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責任。

13.依法辦理會計工作移交和保管會計檔案資料的責任;

單位負責人如果違反以上法定的會計責任,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仁和為您解答,望採納,謝謝

Ⅳ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Ⅳ 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是什麼

修訂後的《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單位負責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一切事務,也包括會計事務負責。在會計工作實際中,由於以往將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其他人員都作為會計責任主體,甚至賦予會計人員「雙重身份」,實際上造成了多重主體,無人負責。如果一個單位因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追究責任時,單位負責人往往以「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報表是會計人員編的,我不懂會計,我不負責」等理由推脫;會計人員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認為「是領導讓我這樣編報表的,為何讓我承擔責任?」由此,說明原會計責任制度的不科學和不切實際。 從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檢查情況看,產生假帳的違法會計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監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內部原因,但內部原因更為突出。許多造假帳等問題,或者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的結果,或者是以往單位負責人疏於管理、監督等造成的。如果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沒有得到單位負責人的同意或默許,是不會發生其他人員擅自造假帳、編造虛假會計資料等問題的。 從公開曝光的造假帳、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典型案例看,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是產生違法會計行為的關鍵因素,這些單位負責人雖然對具體的會計技術問題不太熟悉,但對影響盈虧的「關鍵環節」,以及調整盈虧的「關鍵技術」卻能運用自如。所以,單位負責人以「不懂會計」等理由推脫法律賦予的責任,道理上說不通,與實際情況也不符。 從國外有關公司、會計立法情況看,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也都規定由公司管理當局負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因此,強調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有利於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有利於根本上解決會計秩序混亂等突出問題。

Ⅵ 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要求有哪些

會計機構負責人與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條件 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單位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任用不當,表現在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政策水平、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或者造成工作失誤,給單位帶來經濟上的損失,等等。有鑒於此,《規范》第七條對會計機構負責人與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條件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這是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措施,對提高會計隊伍素質和會計工作質量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根據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1.政治素質。即能堅持原則,做到廉潔奉公;財務會計工作直接處理經濟業務,經濟上的問題必然會在會計處理中反映出來,不能堅持原則,就不可能揭發已經出現的漏洞,就不會去糾正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沒有廉潔奉公的品質, 還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錯誤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規范》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這一要求,是通過要求他們"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來體現的。至於什麼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需要具有哪個檔次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如是要有高級會計師的任職資格、還是要有會計師或助理會計師的任職資格,《規范》沒有再作進一步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適應不同類型的單位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不同要求。 3.工作經歷。即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 少於兩年。作為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沒有一定的實踐經驗顯然是不行的,否則既會"誤人子弟"(不能對下級實施有效的指導),更會貽誤工作,造成經濟損失。 4.政策業務水平。即是熟悉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的經濟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任何單位的經濟業務都要直接或間接地受到有關法律、規章的規范。從事財務會計管理工作不了解、不掌握這方面的知識和相關管理知識,容易使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區"或"誤區",帶來危險的後果。 5.組織能力。組織能力是一種基本的領導能力。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組織能力,包括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等。它對整個會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是十分關鍵的。 6.身體條件。會計工作勞動強度大、技術難度高,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必須有較好的身體狀況,以適應本職工作。 上述這些條件,是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素質的全面要求。各單位在選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時,應該堅持《規范》的這些標准,嚴格把關,才有利於把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做好,從而為把本單位的整個經營管理工作做好起到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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