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是屬於會計還是財務
1.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稅收會計有何區別
稅收會計、納稅會計與稅務會計是三個極易混淆的概念,三者的內涵不同。從廣義上,稅務會計包含稅收會計和納稅會計;從狹義上,稅務會計即指企業的納稅會計。
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聯系 :稅務會計作為一項實質性工作並不是獨立存在的,它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也就是說,稅務會計的資料一般來源於財務會計,它只是對財務會計處理中與現行稅法不符的會計事項,或出於稅收籌劃目的需要調整的事項,按稅務會計方法計算、調整,並作調整會計分錄,再融於財務會計帳簿或報告之中。
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區別 :
1、目標不同。財務會計是按照會計准則核算企業的財務成果,並為企業利益相關人提供真實相關的信息,便於他們投資決策。而稅務會計則是按照稅法來核算企業的收入、成本、利潤和所得稅的會計核算系統,其目的是保證國家稅收的充分實現,調節經濟和公平稅負,為國家稅務部門和經營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
2、核算對象不同。財務會計核算的對象是企業以貨幣計量的全部經濟事項,包括資金的投入、循環、周轉、退出等過程,而稅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只是與計稅有關的經濟事項。
3、核算依據不同。財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而稅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國家稅法。
4、核算原則不同。財務會計遵循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為使報表公允地反映某一會計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允許企業在一定情況下對收益和費用進行合理的估計,而稅法則主要是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為了保障稅收收入,一般不允許企業估計收益和費用。
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從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定義來看,兩者的內涵存有較大差異,並非簡單的概念之別。但是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經常混淆兩者的區別,這將不利於會計理論問題的研究和會計改革的實踐,使之有失偏頗。本文擬從會計主體、會計目標、會計具體職能、會計核算對象、會計核算依據、會計記賬基礎、會計核算范圍、會計核算難易程度及會計體系諸方面分析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內涵區別。
(一)會計主體不同
稅收會計的主體是直接負責組織稅金徵收與人庫的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基層稅務所等各級稅務機關以及徵收關稅的海關。稅務會計的主體是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法人和自然人)。
(二)會計目標不同
納稅人一方面滿足納稅企業管理當局的需要,進行稅務籌劃,尋求經濟納稅(即節稅)的有效途徑,以實現降低費用,達到稅後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滿足稅收機關的需要,核算稅金的形成,保證及時、足額地繳納稅金。
(三)會計職能不同
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基本職能是一致的,即核算與監督資金運動。然而其具體職能不盡相同。稅收會計的具體職能受制於稅收會計的目標,即參與稅收管理的職能和保證稅款安全的職能,從而為稅收政策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並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
(四)會計核算對象不同
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核算對象共同構成稅收資金運動的全過程。稅務會計的核算對象是稅金的形成(從企業生產經營資金中分離出來),包括事前納稅的籌劃,事中稅款的計算、申報繳納、核算,稅後稅款計算、繳納正確性的檢查等項內容。
(五)會計核算依據不同
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核算依據有其一致之處,都遵從於稅法的具體規定。
(六)會計記賬基礎不同
稅收會計的主體是稅務部門,它是屬於非盈利性組織,一般執行改良的權責發生制,即對稅款徵集、解繳等的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記賬基礎,對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的攤銷等需要劃分期間的業務以權責發生制為記賬基礎。
(七)會計核算范圍不同
稅務會計的核算范圍包括企業所有應納的稅款,如流轉稅、所得稅、其他稅及關稅。而稅收會計則要區分稅種和征稅機關。關稅在我國是由海關對進出國境的貨物徵收的一種稅,也就是說海關作為徵集部門要徵收關稅,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消費稅、增值稅也由海關徵收。
(八)會計核算難易程度不同
稅收會計是在稅務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僅對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核算,並作稅款的收入與付出的會計處理,會計核算較簡單。稅務會計則是核算稅收資金與其經營資金相互交叉運動,其計稅、納稅的程序和方法及其會計處理比較復雜,增加了納稅會計核算的難度。
(九)會計體系不同
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歸屬於不同的會計體系。稅收會計屬於國家預算會計體系,國外稱之為政府會計。
2. 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區別是什麼
稅務會計是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通常人們認為稅務會計是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的自然延伸,這種自然延伸的先決條件是稅收法規的日益復雜化。在我國,由於各種原因,致使多數企業中的稅務會計並未真正從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中延伸出來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系統。
財務會計指通過對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全面系統的核算與監督,以為外部與企業有經濟利害關系的投資人、債權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盈利能力等經濟信息為主要目標而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財務會計是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通過一系列會計程序,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並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決策,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於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3. 稅務專業是否屬於會計類和財務管理類
稅務專業可以歸屬到會計類和財務管理類。
稅務專業是會計類和財務管理類的相關專業。廣義的財務財會類的專業包括稅務稅收和審計類的專業。
4. 稅務會計跟財務會計是一樣的嗎
稅務會計跟財務會計是不一樣的。
稅務會計是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通常人們認為稅務會計是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的自然延伸,這種自然延伸的先決條件是稅收法規的日益復雜化,在中國,由於各種原因,致使多數企業中的稅務會計並未真正從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中延伸出來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系統。
財務會計指通過對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全面系統的核算與監督,以為外部與企業有經濟利害關系的投資人、債權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盈利能力等經濟信息為主要目標而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財務會計是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通過一系列會計程序,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並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決策,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於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稅務會計雖與財務會計存在著緊密聯系,但又有區別,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1)目的。
稅務會計以稅收法律制度為准繩,為國家征稅服務。財務會計在於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滿足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滿足有關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的需要。
(2)依據。
稅務會計以稅收法規為依據,對財務會計的數據需作必要的調整,而財務會計以會計准則為處理依據。
(3)范圍。
稅務會計按稅法規定的要求,有選擇地對相關經濟業務進行核算,反映的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概況。財務會計則要對每一筆經濟業務進行記錄,反映整個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流轉情況。
由於稅金可分為所得稅、流轉稅、財產稅、行為稅等,稅務會計也可相應地分為所得稅、流轉稅、行為稅等,其中,所得稅會計和流轉稅會計的處理見「所得稅會計」、「流轉稅會計」和「財產稅」。
5. 稅務專業和會計專業
稅務專業和會計的不同,在於他們開設科目不同,側重點不同,將來的專業方向不同,稅務專業開設的主要是財政學,國家稅收,國際稅收,納稅檢查等專業課程;會計主要是工業會計,商業會計,國際會計,經濟分析,會計實務主要是面對的將來工作中的會計專業方面的知識。稅收專業你要明白即使你學了稅收你也未必能進稅務局。這兩個專業都面對的是課本老化,知識過時,所學拿到實際工作中應用不多的問題。即使你們能有案例分析也是理想化、固定化、單一片面的案例,試想有多少企業會有這么簡單的問題等你去檢查和發現呢?稅務專業可以說與實際工作嚴重的脫節,作用不大。
6. 會計門,稅務局每年都會查賬把'什麼時候,查公司對公帳號嗎,還是財務私人帳號
當然是對公,私人的就是為了躲稅務局才不備案的,要是讓稅務局知道了還行?實際上如果不是專門針對你們單位,這些都是走個形式,吃個飯,找個小毛病,跟老闆商量下罰個小款就過去了。企業、稅務局都不容易,差不多就行了
7. 稅務檢查和會計檢查的相同點!是什麼什麼什麼
第一,都是基於企業過去的賬務記錄和憑證為基礎做檢查。
第二,都是基於企業會計准則和相應稅法為檢查標准,會計核算和稅法有很多共同點,所以兩者混雜,需要同時考慮。
第三,檢查的賬目數據都是針對企業的會計人員的工作成果
8. 稅務檢查時是否有權利強制按照會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銻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以下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 (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5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該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7條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8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