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主體
⑴ 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必須保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必須保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這句話對嗎?----不對,應該是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必須保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⑵ 判斷: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
新《會計法》第四條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二十一條及其它條款規定,單位負責人「應在財務報告上簽名並蓋章,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就表明,單位負責人是單位會計行為當然的責任主體,將有利於從根本上確保單位內部約束機制的健全、完整與有效。
《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是各單位會計的法律責任主體,這是從我國會計工作實際情況出發所作出的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方面,單位負責人出於法律的威懾力,將主動地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律秩序的范圍,不敢利用權力強行指使會計人員作假賬;另一方面,如果單位負責人一意孤行,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該行為進行法律懲處。從而切實地保障了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更有效地防止了會計違法現象的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會計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依法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
⑶ 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必須保證對外提供是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應該是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要求單位負責人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是督促其認真對財務會計報告內容負責的一種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責任主體過多,就會造成無法追究責任,有可能發生簽章人員之間相互推脫責任的現象。
財務會計報告不僅是一個單位會計工作的最終成果,更是一個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全面總結和綜合體現。財務會計報告雖然主要是由會計人員編制的,但是,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不是會計人員的個人行為,會計人員不過是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將本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過程及結果記錄、歸納、整理、加工成有用的會計資料並體現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可以說,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情況是單位全體經營管理人員的工作成果的綜合體現。單位負責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單位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負責。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決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為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沒有任何理由推脫這一責任。
⑷ 公司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簽章的主體有( )。 A.單位負責人 B.會計機構負責人 c.主管會計工作
全選
A.單位負責人
B.會計機構負責人
c.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D.總會計師
⑸ 單位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是( )。
D.單位負責人
⑹ 單位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是誰
我認為:應該是單位負責人。
僅供參考。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要求單位負責人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是督促其認真對財務會計報告內容負責的一種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責任主體過多,就會造成無法追究責任,有可能發生簽章人員之間相互推脫責任的現象。
⑺ 單位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是 A·單位負責人 B·會計主管人員 C·總會計師 D·會計機構負責人
應該是: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必須保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所以: 單位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是: A·單位負責人
⑻ 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是誰
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是單位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決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為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沒有任何理由推脫這一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⑼ 單位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是()。
選D你可能還沒工作吧,一般對外報表簽字,單位負責人是第一位的。第二位才是會計主管。會計主管主要是管理本單位的財務,對外的經濟業務需要報單位負責人批准。單位負責人不僅對其他工作負責,也得對本單位報出的報表負責。
⑽ 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責任主體是單位負責人,也就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這句話對嗎
正確。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要求單位負責人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是督促其認真對財務會計報告內容負責的一種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責任主體過多,就會造成無法追究責任,有可能發生簽章人員之間相互推脫責任的現象。
財務會計報告不僅是一個單位會計工作的最終成果,更是一個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全面總結和綜合體現。財務會計報告雖然主要是由會計人員編制的,但是,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不是會計人員的個人行為,會計人員不過是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將本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過程及結果記錄、歸納、整理、加工成有用的會計資料並體現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可以說,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情況是單位全體經營管理人員的工作成果的綜合體現。單位負責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單位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