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准則第九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
Ⅰ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對財務報表的編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基本要求
第四條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和其他各項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
企業不應以附註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
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的,企業應當採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在附註中披露這一事實。
第五條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會計准則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
(二)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後,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 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
重要性,是指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予以判斷。
第七條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項目按扣除減值准備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銷。
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益,以收入扣減費用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銷。
第八條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本准則第五條的規定,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期比較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並在附註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上期比較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
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後仍然無法採用某項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
(一)編報企業的名稱。
(二)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
(三)人民幣金額單位。
(四)財務報表是合並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第十條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於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於一年的原因。
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還應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本准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准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
Ⅱ 新政府會計,現金流量表如何更好區分項目,有沒有什麼書對於這個講解更通透的
由於新制度剛出來不久,現在還不太好找,我在多家圖書館檢索,均未找到。
現金流量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所指的現金,是指單位的庫存現金以及其他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款項,包括庫存現金、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以及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的款項。
二、現金流量表應當按照日常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分別反映。本表所指的現金流量,是指現金的流入和流出。
三、「本年金額」欄反映各項目的本年實際發生數。「上年金額」欄反映各項目的上年實際發生數,應當根據上年現金流量表中「本年金額」欄內所列數字填列。
四、單位應當採用直接法編制現金流量表。(直接法指直接確定每筆涉及現金收支業務的屬性,歸入按現金流動屬性分類形成日常活動、投資、籌資三部分的現金收支項目。)
五、具體填列方法
(1)財政基本支出撥款收到的現金:反映單位本年接受財政基本支出撥款取得的現金。本項目應當根據「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撥款收入」、「銀行存款」等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財政非資本性項目撥款收到的現金:反映單位本年接受除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等資本性項目以外的財政項目撥款取得的現金。本項目應當根據「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3)事業活動收到的除財政撥款以外的現金:反映事業單位本年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以外的現金。本項目應當根據「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事業收入」等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與日常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單位本年收到的除以上項目之外的與日常活動有關的現金。本項目應當根據「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5)日常活動的現金流入小計:反映單位本年日常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中「財政基本支出撥款收到的現金」、「財政非資本性項目撥款收到的現金」、「事業活動收到的除財政撥款以外的現金」、「收到的其他與日常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6)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反映單位本年在日常活動中用於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本項目應當根據「庫存現金」、「銀行存款」、「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預付賬款」、「在途物品」、「庫存物品」、「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等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7)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反映單位本年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本項目應當根據「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財政撥款收入」、「應付職工薪酬」、「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等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Ⅲ 政府會計報表的編制要求是什麼
一、編制政府財務報告的意義
1.推動政府資產負債管理水平邁上新台階
通過全面准確反映政府資產負債狀況,摸清政府「家底」,加強政府資產管理和債務風險防控,科學開展政府信用評級,提高政府宏觀經濟決策能力與水平。
政府各單位應全面清查核實單位的資產負債,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完善基礎資料。
2.有助於提供政府績效考核的新方法
通過准確反映政府成本費用,合理評價政府績效,促進降低政府運行成本、提升政府運行效率。
3.有利於開啟全面公開政府履責
通過提升政府財政透明度,滿足各有關方面對政府財務狀況信息的需求,促進政府規范管理和有效監督。
二、編制政府財務報告的內容
1.會計報表
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和當期盈餘與預算結余差異表。
(1)資產負債表,重點反映政府部門年末財務狀況,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分項列示。其中,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負債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
(2)收入費用表,重點反映政府部門年度運行情況,應當按照收入、費用和盈餘分類分項列示。
(3) 當期盈餘與預算結余差異表,重點反映政府部門權責發生制下當期盈餘與現行會計制度下當期預算結余之間的差異。
2.報表附註
重點對財務報表作進一步解釋說明,一般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1)報表的編制基礎、遵循政府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的聲明。
(2)報表涵蓋的主體范圍。
(3)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4)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和進一步說明。
(5)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重大事項的說明。
(6)部門及所屬單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有關經濟業務或事項的說明,包括政府儲備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
3.財務分析
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及趨勢分析。
三、編制政府財務報告的要求
1.內容應當符合政府會計准則的規定。
2.按公歷年度編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以人民幣作為報告幣種。採用外幣計量的項目,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4.格式應當符合財政部統一規定。
編制政府財務報告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財政管理領域落實深化改革「抓鐵留痕」的措施之一,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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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政府會計基本准則有哪些
《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是多年來我國政府會計理論研究和改革成果的重要體現,其重大制度理論創新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構建了政府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適度分離並相互銜接的政府會計核算體系。
二是確立了「3+5要素」的會計核算模式。規定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餘3個預算會計要素和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5個財務會計要素。
三是科學界定了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標准。
四是明確了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屬性及其應用原則。
五是構建了政府財務報告體系。政府財務報告包括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構建了滿足現代財政制度需要的政府財務報告體系。
(4)政府會計准則第九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擴展閱讀
第五節 費 用
第四十五條費用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減少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條費用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費用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
(三)流出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七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Ⅳ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第六章 附註
第三十一條 附註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三十二條 附註應當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相關信息應當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相互參照。
第三十三條 附註一般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二)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的聲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的說明,包括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和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等。
(四)重要會計估計的說明,包括下一會計期間內很可能導致資產、負債賬面價值重大調整的會計估計的確定依據等。
(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六)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終止經營稅後利潤的金額及其構成情況等。
(七)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前提議或宣布發放的股利總額和每股股利金額(或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總額)。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項未在與財務報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
(一)企業注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
(二)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
(三)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