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列報會計准則
財務報表列報的要求有:
(一)依據各項會計准則確認和計量的結果編制財務報表
(二)列報基礎
在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應當對企業持續經營的能力進行評價,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市場經營風險、企業目前或長期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財務彈性以及企業管理層改變經營政策的意向等。
(三)重要性和項目列報
關於項目在財務報表中是單獨列報還是合並列報,應當依據重要性原則來判斷。
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一般可以合並列報,但是對其具有重要性的類別應該單獨列報。
項目單獨列報的原則不僅適用於報表,還適用於附註。
企業在進行重要性判斷時,應當根據所處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予以判斷。
(四)列報的一致性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在以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是可以改變的:
(1)會計准則要求改變;
(2)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後,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2.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和其他各項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
企業不應以附註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
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的,企業應當採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在附註中披露這一事實。
第五條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會計准則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
(二)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後,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 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
重要性,是指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予以判斷。
第七條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項目按扣除減值准備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銷。
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益,以收入扣減費用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銷。
第八條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本准則第五條的規定,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期比較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並在附註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上期比較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
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後仍然無法採用某項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
(一)編報企業的名稱。
(二)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
(三)人民幣金額單位。
(四)財務報表是合並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第十條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於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於一年的原因。
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還應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本准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准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
3. 2014財務報表列報新會計准則較舊准則有哪些變化
1、新的金融工具會計准則,首先對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當其公允價值發生變動,無論上升或下降,一方面增加或減少「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對方科目由過去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變成「其他綜合收益」科目,其他綜合收益科目屬於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2、對長期股權投資,新准則做了重大調整,既把採用成本法核算規范為對子公司的投資即控制的情形,把原來的第四種既投資比例比較小,而且在市場無公允、無報價的投資從長期股權投資中刪除。在權益法下,把被投資方由於所有者權益以外的變動,如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化,以前投資方按照投資比例變化部分,原來記入資本公積改為記入其他綜合收益。
其他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基本沒有變化
4.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對財務報表的編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基本要求
第四條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和其他各項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
企業不應以附註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
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的,企業應當採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在附註中披露這一事實。
第五條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會計准則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
(二)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後,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 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
重要性,是指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予以判斷。
第七條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項目按扣除減值准備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銷。
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益,以收入扣減費用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銷。
第八條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本准則第五條的規定,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期比較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並在附註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上期比較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
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後仍然無法採用某項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
(一)編報企業的名稱。
(二)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
(三)人民幣金額單位。
(四)財務報表是合並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第十條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於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於一年的原因。
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還應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本准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准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
5.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註。
第三條 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以及其他會計准則的特殊列報要求,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和其他相關會計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