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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財務會計人員的迴避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8-12 01:45:01

⑴ 財經法規會計人員迴避的制度有哪些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迴避和業務迴避的一種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2.內容: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近姻親關系。

⑵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不可以的,有夫妻關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所以。。

⑶ 經濟法規判斷一道:根據會計人員迴避制度要求,國有企業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

一、「國有企業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這句話是錯誤的。

二、說明。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六條規定: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⑷ 哪些單位需要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⑸ 會計迴避制度適用於什麼企業,哪些職位應迴避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迴避和業務迴避的一種制度。1.范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2.內容:(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近姻親關系。

公司財務人員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由於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和業務迴避的一種制度。迴避制度已成為我國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事實表明,在會計工作中由於親情關系而通同作弊和違法違紀的,已不在少數,在會計人員中實行迴避制度,其必要性已經十分明顯。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迴避制度作出了規定,如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親屬關系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關系,他們之間通過父、母、夫、妻、兒、女、兄、弟、姐、妹、姑、舅、侄等稱謂來表示,他們之間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相互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現為相互撫養的權利和義務;在一般事情上表現為比他人更為緊密的合作與支持;在工作和個人事業上,這種密切關系往往表現為相互提攜、相互支持;這就容易滋生用人唯親、相互利用甚至徇私枉法的弊端。所以,要實行迴避。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屬親屬迴避的主要內容之一。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

因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根據公務員條例的上述規定精神,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至於其他單位是否實行會計人員迴避制度,《規范》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鑒於會計人員迴避制度在防範上的積極作用,其他單位應當有必要對會計人員實行必要的迴避或參照《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⑺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有何規定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2、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3、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⑻ 會計人員的迴避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⑼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⑽ 會計人員的迴避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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