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報告需要哪些人蓋章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企業的人員中,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的有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總會計師。
㈡ 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要有下列人員或蓋章()
選ABC。
根據規定,對外報送或內部管理需要的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並由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㈢ 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哪些人簽字
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設總會計師的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按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需要哪些人蓋章擴展閱讀: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有關人員簽字並蓋章。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㈣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㈤ .財務會計報告應由哪些人簽章簽章的含義是
簽章人為:製表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企業負責人。簽章,即簽名蓋章。
㈥ 哪些人員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或蓋章
財務會計報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分管財務工作負責人)、會計 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編制人簽名或蓋章;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財務會計 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企業的人員中,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的有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總會計師。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單位會計部門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對外提供的反映單位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及所有者權益等會計信息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根據《會計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1、會計報表,會計報表是指企業以一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由會計賬簿的數據整理得出,以表格的形式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書面文件,是財務會計報告的主體和核心。企業會計報表按其反應的內容不同,分為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其中,相關附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補充報表。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表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附表。
2、會計報表附註,會計報表附註是為便於會計報表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會計報表附註是財務會計報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利於增進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和突出重要的會計信息。
㈦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 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不是簽名或蓋章,而是簽名並蓋章。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第三十一條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
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二十九條
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應當向企業出示依據,並不得要求企業改變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第三十四條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
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企業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該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並重點說明下列事項:
(一)反映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包括:管理費用的構成情況,企業管理人員工資、福利和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的發放、使用和結余情況,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況,利潤分配的情況以及其他與職工利益相關的信息;
(二)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三)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
(四)國家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五)重大的投資、融資和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的說明;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對外提供。
第三十八條
接受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7)財務會計報告需要哪些人蓋章擴展閱讀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
(四)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
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㈧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下列哪些人員簽名並蓋章( )
正確答案:
A: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B:會計機構負責人
C:單位負責人
D: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總會計師也必須簽名並蓋章。
答案解析: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據此,本題四個選項均入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