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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C1

發布時間: 2021-08-11 20:41:21

Ⅰ 科目編號及科目

我國的會計科目編制是按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科目
來進行編制的。一級科目及部分二級科目是國家財政部規范了的,不能自己隨便設制,二級打後的可由自己自由按企業需要設制需要的明細科目,只要符合惟一性、簡化性、系統性、可擴展性的原則就行啦。

我國的會計科目的編制與西方會計有很大不同,只分五大類。會計科目按其反映的經濟內容,分為如下的五大類: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成本類、損益類。每一大類會計科目可按一定的標准再分為各小類。

1)資產類科目,按資產的流動性分為反映流動資產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動資產的科目。反映流動資產的科目有「現金」、「原材料」、「庫存商品」、「應收賬款」等科目;反映非流動資產的科目有「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2)負債類科目,按負債的償還期限分為反映流動負債的科目和反映長期負債的科目。反映流動負債的科目有「短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交稅金」等科目;反映長期負債的科目有「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科目。

3)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按權益的形成和性質可分為反映資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反映資本的科目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有「盈餘公積」、「本年利潤」、「利潤分配」等科目。

4)成本類科目,主要反映企業在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過程發生的成本的科目,如「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及「勞務成本」科目。

5)損益類科目:反映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各項收入和發生的各項費用的科目。收入類科目,如「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費用類科目,如「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所得稅」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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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我想學財務。

學財務不是從財務報表開始的,找一本基礎會計或初級會計學先看一看,搞清楚會計的要素及相互關系,借貸記帳法,會計科目的設置與應用,然後再學會計業務的處理,會計分錄的編制,學會了這些再考慮研究財務報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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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財務會計中的C1、C2、C3成本分別指什麼

這個主要是指不同的級別,其中字母是你的職位,以審計部門為例A是Accountant,B是
Assistant
Manager,C是Manager,D是Senior
Manager
數字一般表示是在這個職位上的第幾年,例如B2就是指Assistant
Manager的第二年,不過C和D一般情況下不會帶數字

Ⅳ 財務會計問題

(1) 借:貨幣資金570W
固定資產180W
無形資產 50W
貸:實收資本 ------A320W
B280W
C200W
(2) 借:利潤分配 100W 或:代扣個人所得稅: 借: 利潤分配100W
貸:應付股利:A40W 貸:應付股利A30W
B35W B28W
C 25W C20W
貸:應交稅金----代扣個人所得稅20W

(3)借:銀行存款:100W
原材料:50W
應交稅金 ---進項稅8.5W
貸:實收資本--D100W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58.5W
借:銀行存款00W
貸:實收資本A40W
B35W
25W
(4)增資擴股後股東比例:A360W ,B315W C225W D100W 共計1000W

Ⅵ 銀行會計科目包含哪些

銀行的會計科目表如下:
編號 會計科目
一:資產類

101 現金
102銀行存款
103貴金屬
111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112存放同業款項
113存放聯行款項
121拆放同業
122拆放金融性公司
123短期貸款
124中長期貸款
125抵押貸款
126貼現
127預期貸款
129貸款呆賬准備
131進出口押匯
132應收利息
138壞賬准備
139其他應收款
141短期投資
142長期投資
151固定資產
152累計折舊
153固定資產清理
154在建工程
161無形資產
162遞延資產
163待處理財產損益

二、負債類
201活期存款
205定期存款
211活期儲蓄存款--針對個人
215定期儲蓄存款--針對個人
221財政性存款
231向中央銀行借款
232同業存放款項
233聯行存放款項
241同業拆入
242金融性公司拆入
233應解匯款
244匯出匯款
251保證金
252本票
261應付利息
262其他應付款
263應付工資
264應付福利費
265應交稅金
266應付利潤
267預提費用
271長期借口
272發行債券
273長期應付款
275住房周轉金
281外匯買賣

三、所有者權益類
301實收資本
302資本公積
303盈餘公積
311本年利潤
312利潤分配

四、損益類
501利息收入
502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511手續費收入
512其他營業收入
513匯兌收益
514投資收益
515營業外收入
521利息支出
522金融企業往來支出
531手續費支出
532營業費用
533營業稅金及附加
534其他營業支出
535匯兌損失
536營業外支出
550所得稅
560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Ⅶ 代理記賬公司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關於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對委託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託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並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後,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

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7)財務會計C1擴展閱讀: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於2016年2月16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並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資格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財政部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以財政部令第80號發布了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Ⅷ 財務會計問題

選A、127萬元。
120+1+6=127
固定資產入賬價值是指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應按其成本入賬,即企業購建某項固定資產達到預訂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既包括直接發生的價款、相關稅費、運雜費、包裝費和安裝成本等,也包括間接發生的其他一些費用,如應承擔的借款利息、外幣借款折算差額以及應分攤的其他間接費用。
上述所說的相關稅費不包括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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