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再保險合同會計處理
A. 再保險合同分出業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再保險合同分出業務會計處理原則:
1.明確在會計核算時原保險合同的核算與再保險合同的核算一定要分開進行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
比如:原保險合同形成的應收保險費計入「應收保費」科目,再保險分出人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計入「應收分保准備金」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2.准則第六條充分體現收入、成本的配比性,三層含義:
(1)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2)同時,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還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資產,並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3)在期末,如果進行准備金負債調整,同時需要調整准備金資產
4.對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准備金確認原則的規定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准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資產。
5.已決賠款確認時,需要同時沖減未決賠款的規定,否則會重復記成本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准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6.明確客戶退保時會計處理,相應沖減原來分出攤回會計處理,同時對准備金的金額也要同時負數沖回,很好理解。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
7.對損余物資、追償款調整原保險合同成本會計處理時,需要調整攤回賠付成本會計處理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賠付成本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8.首先大家要理解分保保證金的概念,分保保證金是分出人在進行分保費支付時,扣存部分資金,作為以後發生賠款的一個資金保障,這是市場慣例,簽定再保險合同時也有約定。會計處理作為分出人的一種負債處理,單獨用「存入分保准備金」進行計量。同時需要對這部分資金進行利息計提,在返還時,需要支付利息。
9.單獨對純益手續費的會計處理做明確規定,並且作為「攤回分保費用」的增項處理。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10.對超賠分保業務的會計處理做明確規定,以前制度沒有進行闡述,理解本准則時,前提是需要對超賠合同業務比較了解。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再保險業務會計處理
再保險合同的會計核算方法有兩種:
一是預估法,即再保險業務相關收入、費用在發生時確認。例如,分出業務相關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賠付成本等於實際發生時確認,而不是於發出賬單時確認。
二是賬單法,即再保險業務相關收入、費用於發出或收到賬單時確認,這是我國現行實務所採用的方法。
再保險合同准則要求分出業務採用預估法處理,而分人業務一般採用預估法,在不違反重要性原則和不損害會計信息質量的前提下,也可以採用賬單法。在會計實務中,由於非比例分保業務的特殊性,該類分入業務一般採用賬單法處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保費收入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確認的保費收入。二、本科目可按保險合同和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保費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確認的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借記「應收保費」、「預收保費」、「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確認的再保險合同分保費收入,借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按賬單標明的金額對分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按調整增加額,借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D. 再保險合同分出業務會計處理原則有哪些
再保險合同分出業務會計處理原則:
1.明確在會計核算時原保險合同的核算與再保險合同的核算一定要分開進行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
比如:原保險合同形成的應收保險費計入「應收保費」科目,再保險分出人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計入「應收分保准備金」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2.准則第六條充分體現收入、成本的配比性,三層含義:
(1)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2)同時,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還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資產,並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3)在期末,如果進行准備金負債調整,同時需要調整准備金資產
4.對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准備金確認原則的規定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准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資產。
5.已決賠款確認時,需要同時沖減未決賠款的規定,否則會重復記成本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准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6.明確客戶退保時會計處理,相應沖減原來分出攤回會計處理,同時對准備金的金額也要同時負數沖回,很好理解。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
7.對損余物資、追償款調整原保險合同成本會計處理時,需要調整攤回賠付成本會計處理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賠付成本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8.首先大家要理解分保保證金的概念,分保保證金是分出人在進行分保費支付時,扣存部分資金,作為以後發生賠款的一個資金保障,這是市場慣例,簽定再保險合同時也有約定。會計處理作為分出人的一種負債處理,單獨用「存入分保准備金」進行計量。同時需要對這部分資金進行利息計提,在返還時,需要支付利息。
9.單獨對純益手續費的會計處理做明確規定,並且作為「攤回分保費用」的增項處理。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10.對超賠分保業務的會計處理做明確規定,以前制度沒有進行闡述,理解本准則時,前提是需要對超賠合同業務比較了解。
E. 保險公司的基本會計處理方法
保險公司的會計處理基本方法和一般的工商業會計處理相同,科目與業務處理如下:
保險公司基本會計處理: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准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准備金。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採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採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採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
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
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5)財務再保險合同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方法(Accounting treatment),一般也稱會計核算方法,包括會計確認方法,會計計量方法,會計記錄方法,會計報告方法。
會計分錄亦稱「記帳公式」。簡稱「分錄」。它根據復式記帳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帳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
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於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能夠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並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盈利。
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兩類:
(1) 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2) 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我國的保險公司一般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採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費基金的權利。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保險公司是銷售保險合約、提供風險保障的公司。保險公司是指經營保險業的經濟組織。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F. 保險公司會計核算
保險公司基本會計處理:
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實行進一步分類核算。
2.保險業務實行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和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兩種辦法。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外,其他各類保險業務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
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一年期結算損益,保險業務的各項收支,不分業務年度,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並確認當期損益。
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根據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准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並於次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了時結算損益。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准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
示。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准備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
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3.長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差額提存的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
示。
4.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
益。壽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5.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6.保險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從保費收入中提取,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保障基金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7.總准備金,是指公司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准備金。總准備金應作所有者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備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准備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備金通常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按期扣存和返還,扣存期限一般為12個月,至下年同期返還。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採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採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採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採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摺合。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G. 請教高手:保險會計中再保險業務(謝謝!)
1.0 首先再保合同約定分出20%的業務,即所有保費收入的20%要作為分出保費交給再保險公司,即20%*1000萬元=200萬元;
1.1 這200萬是原保險公司給再保險公司的。
2.0 接下來所謂攤回,就是再保險公司收了分出保費之後要根據實際的賠付狀況,反過來支付原保險公司的費用。
2.1 賠款攤回:由於分出了20%的業務,所以賠款攤回率也是20%,即再保公司要替原保險公司承擔20%的賠款,即 20%*500萬元=100萬元;
2.2 費用攤回:這里沒有說清楚是什麼費用,一般認為是與保費相關的費用。所以由於費用攤回而支付原保險公司的金額應為分出保費( 1.0中計算的結果)200萬元*30%=60萬元;
3.0 所以凈支出額為 200萬元分出保費-100萬元攤回賠款-60萬元攤回費用=40萬元
H. 保險准備金的會計處理
保險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餘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准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分類
保險准備金主要有以下幾種:總准備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再保險准備金等。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准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1]
總准備金
總准備金或稱自由准備金是用來滿足風險損失超過損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責任准備金。它是從保險公司的稅前利潤中提取的。[2]總准備金是保險人從決算後的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並逐年積累,用以應付巨大賠款時彌補虧損的資金。
設置總准備金,既是保持保險人業務經營穩定和組織經濟補償的需要,也是巨型災害和特大事故的發生在年度間不平衡的必然結果。
提取總准備金的計算方法是:總准備金=當年實現的利潤-當年所得稅-調節稅-利潤留成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對未到期保險單提存的一種准備金制度。之所以規定這種資金准備,是因為保險業務年度與會計年度是不一致的。比如投保人於2009年10月1日繳付一年的保險費,其中的3個月屬於2009年會計年度,餘下的9個月屬於下一個會計年度。這一保險單在下一會計年度的前九個月是繼續有效的。因此,要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存相應的部分作為下一年度的保險費收入,作為對該保險單的賠付資金來源。按照我國保險精算規定:會計年度末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按照本會計年度自留毛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在會計年度決算時一次計算提取,提取的計算方法有年平均估演算法、季平均估演算法和月平均估演算法。[3]
未決賠款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也稱賠款准備金,是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決定賠付或應付而未付賠款,而從當年的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准備金。它是保險人在會計年度決算時,為該會計年度已發生保險事故應付而未付賠款所提存的一種資金准備。之所以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是因為賠案的發生、報案、結案之間存在著時間延遲,有時該延遲會長達幾個年。按照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保險公司必須預先估計各會計期間已發生賠案的情況,並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的基礎數據主要來源於理賠部門,應當反映理賠部門對於理賠模式、賠付支出變化、零賠案、大賠案等問的經驗和判斷。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查勘費用提取的准備金。[3]
再保險准備金
保險准備金是保險公司為承擔保險責任或備付未來賠款的一項基金。其基金從保費收入或資產中按期提存。雖然保險准備金的來源是保費收入,但這種從保險費中提取的基金不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而是負債。在這種負債背後,必須有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的准備金,按提存的方式分為法定準備金和任意准備金兩種。其中,法定準備金可分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准備金。人身保險准備金的主要形式是責任准備金。人身保險准備金必須單獨提存,以保證保險公司有足夠償付能力來履行賠償和給付責任。再保險准備金實際上是保證金。分出公司為備付再保險接受人在再保險合同下應負責的賠款,從應付的再保險費中扣存的一項基金,稱為再保險准備金。[4]
編輯本段
保險准備金提存
保險准備金的提取原則
保險人提取保險准備金,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幾項原則:
第一,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無可爭議的。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要體現在保險公司及時、准備地履行其賠付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置被保險人的利益不顧,片面強調公司業務的不斷擴大,不真實、足額地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一旦發生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將陷於被動,甚至出現無法履行保險合同的局面,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將是極大的損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要求得發展,必須以被保險人的信任為基礎,爭取足夠多的投保人,為此保險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譽,切實起到減少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損失的作用,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各項責任准備金作為後盾,就很難以及時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付。因此,保險公司必須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第二,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從實質上來講,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要想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基本的償付能力,而保險公司要擁有一定的償付能力,就必須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以備不時之需,否則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無從談起了。[1]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93條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險費的百分之五十。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在保險業務經營中,由於壽險與非壽險在經營核算上存在差異,其准備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盡一致。非壽險准備金有法定準備金、任意准備金等區分。壽險准備金有理論准備金與實際准備金的區分。
非壽險准備金的提存
非壽險准備金按其提存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準備金和任意准備金。
法定準備金是指根據國家對保險企業實施管理的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保險人應當從其保費中提存的一定比例的「費用」。法定準備金通常又可分成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准備金。
任意准備金是保險企業根據自己的業務開展需要,除依法留足准備金外,應在當期保費中提存一筆費用,用作經營風險損失與保險資金運用損失波動較大所帶來的不利的准備。
由於保險業務大都是定期的,通常又叫短期核算性險種業務。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計算。
由於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一種對未滿期保險單的責任准備,其提取數額通常等於未滿期保險單的總保險費收入中未賺取的部分。因此,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計算方法較多,這里僅舉三種計算方法進行分析:
(1)逐日計演算法。
根據每張保險單的第二年有效天數,逐筆計算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假定一年是365天,公司每天都有相等的保險費收入進賬,則1月1日前出售的保險單,將於本年度12月31日期滿,1月2日簽出的保險單,還有一天在次年度期滿,依次類推,至12月31日簽出的保險單,需在次年度12月30日到期,即還有364天未經過。則,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存以逐日計演算法計算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已收保險費的50%。
(2)24個半個月提存法。
發源於美國的一些州,也可以說是在下面將要介紹的季度提存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演化出來的。每月承保的保險費均要分開計算,並假定每張保險單是於月中期滿(實際上同假定保險費收入是均勻分布的道理一樣)。當保險費收入均衡分布時,至少每半個月的保險費收入累積數是相等的,則與前述結果是一致的。如果保險費是在持續增長,24個半個月提存法就顯得不那麼靈了。
(3)季度提存法。
以季度為計算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時間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准備金提存方法提存比例。假定年度保險費收入是25000元,平均分四次進賬,每次為6250元。若經營費用率為33.33%,則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存比例為42%。
如果上列款項均是在季度末支付,則幾乎每季都還有幾天剩餘時間,這就意味著42%是高估的。在實際業務中,可調整到40%。時至今日,40%提存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活力不減,仍為許多公司所沿用。
2.未決賠款准備金的計算。
根據經營資料預計本年度終了時,尚有一部分已報案或已處理賠案但沒有支付賠款的案子和已發生但被保險人還沒有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案子(既有直接業務的,又有再保險業務的)。對這兩種已發生的案子,保險人在年終時,須在損益結算時提取相當的賠款准備金,即未決賠款准備金。未決准備金的計算方法:
一是計算未來賠款支付系數,即賠款極終值;
二是在極終值的基礎上,根據已報告損失,測算未決賠款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一般是在當年度提取,次年轉回作收入處理。例如,上年度提存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是100萬元,本年度根據業務部門預計需在年終決算時提取120萬元未決賠款准備金。在會計核算處理上,一般將上年提存的100萬元轉入本年利潤賬戶,將本年的120萬元未決賠款准備金從利潤賬戶上沖減。
壽險責任准備金的提存
壽險准備金的計算過程很復雜。為簡化計算過程,保險公司都有自己釐定純保險費的死亡表和預定利率在不同保險類型下的復利、現值和年金換算表,從而大大簡化了壽險准備金的計算過程。
壽險准備金系在保險單起期後,由保險公司在每年的年底提存一次。壽險准備金的計算有兩種不同的方法:
第一種過去法
是憑過去已收的保險費計算,簡稱過去法,即將過去已收取的保險費及其利息的合計額(A)減去過去已給付的保險金及其利息的合計額(B),用公式表示為:V=A−B
第二種將來法
是憑未來收取的保險費計算,簡稱將來法,即將將來應付的保險金的現值(C)減去將來可收入的保險費的現值(D),用公式表示即為:V=C−D
又依收支相等原則,即保險合同期滿時,保險公司所收取的純保險費本利和,應等於支出的保險金本利和,換言之,將它們換算成計算責任准備金時的現值也應相等。用公式表示為:
A+D=B+C,亦即:A−B=C−D
壽險准備金提存分理淪准備金、實際准備金和平均准備金。
1.理論准備金。是指就純保險費而言所計算的責任准備。
2.實際准備金(或理論責任准備金的修正)。在計算理論責任准備金時,基本是採用下述三個假設為條件的:其一是保險費在保險年度開始時就交付,而保險金的給付是在被保險人死亡年度終了時才進行的;其二是被保險人中各年齡層的死亡人數將准確地按照保險公司所選定的利率生息。不難推斷,一旦一批同類型的投保人全部死亡,所積存的理論准備金將降至為零。又由於理論准備金的計演算法是假定了純保險費是均勻收取的,進而也就假定了附加保險費也是均勻收取的。然而,新填發的保險單在承保的第1年內原始費用,如代理費、體檢費和手續費等十分突出,若僅憑第1年的附加保險費來支付這些費用將會出現入不敷出。為此,保險公司必須對理論責任准備金進行修正,即對於第一年的開支費用要在准備金中扣除,修正後的准備金叫實際准備金。其計算方法通常有下列兩種:
(1)一年定期扣除法。
除定期死亡保險外,不論哪一種保險其第一年所收入的保險費均作為一年期的死亡保險費,其差額部分作為第一年的費用開支。所以,在第一年業務中,不產生責任准備金,自第二年開始至保險期滿止,再將第一年被扣除的責任准備金逐年補上,至期滿時的准備金與保險金額相等。採用一年定期扣除法計算出來的實際准備金與年齡加大一歲、保險期限縮短一年的理論准備金數是相同的。
(2)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
在實際業務中,短期業務保險費率均比長期業務高,而費用率卻相對較低。因此,在第一年的保險費收入中,扣除各種費用支出後,其剩下來的數額,短險業務要比長險業務相對高。在這種情況下,採用第一年不計算準備金的方法顯失公平。而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正是對一年定期扣除法的這一不足之處進行了補充。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是以某一種保險為修正的標准,凡年交凈保險費低於這一標準的保險業務,仍沿用一年定期扣除法,年交凈保險費高於這一標準的保險業務,凈保險費數和准備金數以標準的保險為基礎。因為凈保險費數比標準的保險業務為高的業務,其年期一定比標準的保險業務要短。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一般是用20年限期交費終身保險或用20年儲蓄保險作為修正的標準保險業務。
3.平均准備金。
理論准備金和實際准備金都是按投保的足年年份計算的。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日期是沒有限制的,投保人在一個年度內的任何一天,都可作為保險單開始的起保日期。因此,各保險單的日期不盡一致,而保險公司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卻是有期限的,一般是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所以,不能按照足年年份的准備金數來估算保險單的准備金數,而是要採用平均准備金數來估計保險單的准備金數,平均准備金的計算公式是:平均准備金=(凈保險費+上年度的准備金+本年度的准備金)÷2[2]
編輯本段
會計處理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要充分考慮或有事項。
保險准備金——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或有負債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或有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第二,或有負債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第三,或有負債的結果只能由未來發生的事項確定;第四,現時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金額難以預計。從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看,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單(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很大一部分通過責任准備金形式提存出來,而責任准備金可以說就是一種或有負債。其原因如下:
1.它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所謂責任准備金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承擔未了責任而提存的准備金。保險承擔將來未了責任有一前提,那就是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險金,簽訂了保險合同,即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保險公司負有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生存到有關規定年齡的情況下,向保險受益人提供賠款或給付的責任。簽訂保險合同是一種客觀事實。提存責任准備金是因公司過去的經濟行為即簽訂保險合同要求承擔保險責任所引起的,是現存的一種狀況。
2.它具有不確定性。由於保險公司本身經營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責任准備金的不確定性。對於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與保險事件造成損失程度有關,由於在保險期間內,無法預知事故發生及可能造成損失程度的大小,因此責任准備金具有不確定性特點。對於人壽保險業務,傳統險種由於帶有儲蓄性質,它所引起責任准備金在金額上則具有較大的確定性。而壽險公司目前正面臨著產品轉型,即由原來的儲蓄型險種向保障型險種過渡,保障型險種不具備返還性特點,它所提取的責任准備金不是為支付滿期給付的准備,而是為支付死亡或意外傷害責任的給付。死亡或意外傷害給付與否完全取決於死亡或意外傷害發生的或然率,因而,這類險種的責任准備金同樣具有不確定性。
3.它具有未來性。責任准備金的提存雖然是一種現時存在,但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具體進行保險金補償或給付的經濟行為,即賠付與否以及賠付金額的大小必須在以後的業務賠償發生或保險期限到期後才能真正得到證實,因此,保險公司在原定合同成本承擔責任的時候,對責任准備金的確定只有預測性,需要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證實。
4.它具有估計性。由於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和存在一些難以預知因素,所有的估計都是基於一定的人為假設作出的。如財產保險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在各年度內的分攤是假設風險責任在保險期限內均勻分布,與時間成正比;未決賠款准備金的數字是根據過去的統計資料、理賠經驗或對未來的趨勢進行預計,依照個案法或由統計模型估算得出。而人壽保險的責任准備金則需專門的精算師進行精算。由於估計方法的局限性與保險監管當局謹慎性要求的影響,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的估計值與實際值常有較大偏差。參考資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I. 財務再保險的特點
和傳統再保險一樣,財務再保險也是為保險公司提供轉移風險的工具,只是傳統再保險的目的是分攤承保風險(underwriting risk)為主,而財務再保險則是著重分擔財務風險(financial risk)。
所謂承保風險,是指保險公司承保風險事故可能產生虧損的風險;而財務風險,還包括信用風險、資產風險、利率風險、時間風險等。若財務再保險不具有轉移承保風險的功能,則只能視為平衡資產負債表的一種手段。通過財務再保險的安排,可以使保險公司未來的利潤在當期實現;再加上保險公司已將負債分出,這樣就可改善報表的結果。這是傳統再保險與財務再保險最大的不同。
財務再保險的主要功能在於:再保險公司對新業務提供資金協助;改變險種利潤/損失的顯露方式及時間;降低股東的資本投入及提高資本的回報率。財務再保險不同於傳統再保險只是承接新業務的分入、分出,還承接老業務、已有業務的分保,是分出入把已有業務的利益或損失分給分入人,由分入人來承擔將來保險業務收益的風險。
此外,對於再保險人來說,財務再保險也限制了再保險人的風險,一般財務再保險合同要設定一個再保險人所承擔累計責任風險的上限,並賦予再保險人在一定的條件下終止合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