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
財務會計制度有哪幾種?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1.《企業會計制度》。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7.《內部會計控制規范》。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②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區別
作用:
第一,財務會計有助於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提高企業透明度,規范企業行為;
企業財務會計通過其反映職能。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方面的信息,是包括投資者和債權人在內的各方面進行決策的依據。
第二,財務會計有助於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濟效益、經營成果、競爭能力和發展前景,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企業的前途和命運。
第三,財務會計有助於考核企業管理層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企業接受了包括國家在內的所有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投資,就有責任按照其預定的發展目標和要求,合理利用資源,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考核和評價。財務會計指通過對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全面系統的核算與監督,以為外部與企業有經濟利害關系的投資人、債權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盈利能力等經濟信息為主要目標而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財務會計是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通過一系列會計程序,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並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決策,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於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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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關聯與區別是什麼
作用:
第一,財務會計有助於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提高企業透明度,規范企業行為;
企業財務會計通過其反映職能。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方面的信息,是包括投資者和債權人在內的各方面進行決策的依據。
第二,財務會計有助於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濟效益、經營成果、競爭能力和發展前景,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企業的前途和命運。
第三,財務會計有助於考核企業管理層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企業接受了包括國家在內的所有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投資,就有責任按照其預定的發展目標和要求,合理利用資源,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考核和評價。財務會計指通過對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全面系統的核算與監督,以為外部與企業有經濟利害關系的投資人、債權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盈利能力等經濟信息為主要目標而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財務會計是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通過一系列會計程序,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並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決策,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於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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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稅收會計有何區別
稅收會計、納稅會計與稅務會計是三個極易混淆的概念,三者的內涵不同。從廣義上,稅務會計包含稅收會計和納稅會計;從狹義上,稅務會計即指企業的納稅會計。
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聯系 :稅務會計作為一項實質性工作並不是獨立存在的,它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也就是說,稅務會計的資料一般來源於財務會計,它只是對財務會計處理中與現行稅法不符的會計事項,或出於稅收籌劃目的需要調整的事項,按稅務會計方法計算、調整,並作調整會計分錄,再融於財務會計帳簿或報告之中。
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區別 :
1、目標不同。財務會計是按照會計准則核算企業的財務成果,並為企業利益相關人提供真實相關的信息,便於他們投資決策。而稅務會計則是按照稅法來核算企業的收入、成本、利潤和所得稅的會計核算系統,其目的是保證國家稅收的充分實現,調節經濟和公平稅負,為國家稅務部門和經營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
2、核算對象不同。財務會計核算的對象是企業以貨幣計量的全部經濟事項,包括資金的投入、循環、周轉、退出等過程,而稅務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對象只是與計稅有關的經濟事項。
3、核算依據不同。財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而稅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國家稅法。
4、核算原則不同。財務會計遵循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為使報表公允地反映某一會計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允許企業在一定情況下對收益和費用進行合理的估計,而稅法則主要是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為了保障稅收收入,一般不允許企業估計收益和費用。
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從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定義來看,兩者的內涵存有較大差異,並非簡單的概念之別。但是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經常混淆兩者的區別,這將不利於會計理論問題的研究和會計改革的實踐,使之有失偏頗。本文擬從會計主體、會計目標、會計具體職能、會計核算對象、會計核算依據、會計記賬基礎、會計核算范圍、會計核算難易程度及會計體系諸方面分析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內涵區別。
(一)會計主體不同
稅收會計的主體是直接負責組織稅金徵收與人庫的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基層稅務所等各級稅務機關以及徵收關稅的海關。稅務會計的主體是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法人和自然人)。
(二)會計目標不同
納稅人一方面滿足納稅企業管理當局的需要,進行稅務籌劃,尋求經濟納稅(即節稅)的有效途徑,以實現降低費用,達到稅後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滿足稅收機關的需要,核算稅金的形成,保證及時、足額地繳納稅金。
(三)會計職能不同
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基本職能是一致的,即核算與監督資金運動。然而其具體職能不盡相同。稅收會計的具體職能受制於稅收會計的目標,即參與稅收管理的職能和保證稅款安全的職能,從而為稅收政策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並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
(四)會計核算對象不同
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核算對象共同構成稅收資金運動的全過程。稅務會計的核算對象是稅金的形成(從企業生產經營資金中分離出來),包括事前納稅的籌劃,事中稅款的計算、申報繳納、核算,稅後稅款計算、繳納正確性的檢查等項內容。
(五)會計核算依據不同
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的核算依據有其一致之處,都遵從於稅法的具體規定。
(六)會計記賬基礎不同
稅收會計的主體是稅務部門,它是屬於非盈利性組織,一般執行改良的權責發生制,即對稅款徵集、解繳等的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記賬基礎,對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的攤銷等需要劃分期間的業務以權責發生制為記賬基礎。
(七)會計核算范圍不同
稅務會計的核算范圍包括企業所有應納的稅款,如流轉稅、所得稅、其他稅及關稅。而稅收會計則要區分稅種和征稅機關。關稅在我國是由海關對進出國境的貨物徵收的一種稅,也就是說海關作為徵集部門要徵收關稅,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消費稅、增值稅也由海關徵收。
(八)會計核算難易程度不同
稅收會計是在稅務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僅對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核算,並作稅款的收入與付出的會計處理,會計核算較簡單。稅務會計則是核算稅收資金與其經營資金相互交叉運動,其計稅、納稅的程序和方法及其會計處理比較復雜,增加了納稅會計核算的難度。
(九)會計體系不同
稅收會計與稅務會計歸屬於不同的會計體系。稅收會計屬於國家預算會計體系,國外稱之為政府會計。
⑤ 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區別
業由於納稅活動而引起的資金運動時,雖然不必完全擺脫財務會計的原理和方法,但兩者在存貨計價、工資支出、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折舊方法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稅收會計與財務會計的根本區別是在確認收益的實現時間和費用的可扣減性方面,稅收會計是按照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合並使用,採用分段聯合製作為核算原則。而財務會計主要採用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計算收益和費用。收付實現制要求納稅人只有在實際收到或實際支付時,才能在年度列報損益或列報費用;而權責發生制則是以收入和費用已經發生為標准來確定當期收益和費用的一種方法,即只要已經發生了收益與費用,不論是否已經實現,均列入當期收益和費用之中。稅收會計為了保障稅收收入,便於徵收管理,一般不允許估計收益與費用,要求貫徹稅收剛性的原則,在會計期間內的現金稅金、上解稅金、在途稅金、入庫稅金、提退稅金(包括征後減免退庫)和損失稅金方面,按照收付實現制進行核算;在應征稅金、欠繳稅金和征前減免稅金方面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財務會計只要求達到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目的,允許企業在一定情況下對收益和費用進行估計,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企業收益和費用,企業按照會計准則進行會計核算,呈現出較大的靈活性。
四、稅收會計與財務會計在信息處理時間和時間依據方面的差異
在財務會計中,有會計分期的假設。會計分期假設的含義是企業在持續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業務可以歸屬於人為劃分的各個期間。這種因會計需要而劃分的期間稱為會計期間。在會計實踐中,各國企業會計期間的選擇主要由企業自行確定,會計期間既可以選擇等距離的時間,又可以選擇不等距離的時間。企業選定的會計期間決定了企業對外編制財務報表的時間。由於年度以12個月計算,因此企業往往選擇會計年度為12個月。會計年度不一定與公歷年度一致,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見,會計期間決定了企業對外編制財務報表的時間間隔。
在稅收會計的實踐中,企業的有關處理應與稅法的要求相一致。從各國的情況看,稅收會計的編制是以財政年度為基礎的,不同的國家由於歷史、習慣、立法機關召開會議的時間等因素不同,財政年度開始的時間也會不同。如法國、比利時、中國的財政年度與公歷年度一致;英國、日本、加拿大財政年度從4月1日起到次年3月31日止;義大利、瑞典、挪威從7月1日起到次年6月30日止;美國從10月1日起到次年9月30日止。在財政年度內,國家一方面要組織財政收入,另一方面要安排財政支出。國家不可能等到全年的財政收入在財政年度末收齊後再安排財政支出。而世界各國企業均以會計年度為基礎確定應交所得稅,但大都採用在財政年度內預交所得稅、年末結算、多退少補的辦法,由於稅收會計的處理期間與企業財務會計的處理期間並不一定相同,因而造成在信息處理時間與時間依據上可能出現偏差。
⑥ 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不一致的國家有哪些
從國外的情況看,歐、美等國家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也不一致,因為核算目的不同。
會計以公允性體現資產、負債、權益和收支利潤為目的,側重公允性;
稅務以納稅為目的,基本原則是堵塞漏洞、避免少繳稅為目的。
所以,二者難免會有差異。
⑦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國內外現狀
稅務會計是稅務與會計結合而形成的一門交叉學科,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是市場經濟發展下的必然趨勢,但為了符合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應積極地對兩者進行協調。
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同屬於會計領域,財務會計立足於微觀層次,真實、客觀地反映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而稅務會計立足宏觀層次,保證國家及時、足額地徵收稅費,二者在各自的方向獨立發展。由於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目的和導向不同,且我國的稅法很難與財務會計完全融合,因此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我國的稅務會計仍然要採用以分離型為主、混合型為輔的一種稅務會計模式。
⑧ 什麼叫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設想為什麼要分離具體怎麼操作謝謝
近年來,隨著我國會計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企業會計准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公布與實施,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問題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並成為當前討論與研究的一個熱門課題。不少同志主張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建立與財務會計相獨立的稅務會計。所持的理由是: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目標、法律依據、核算原則不同,收入與費用確認范圍與確認時間不相一致,由此會造成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之間的重大差異,認為借鑒美國等國的經驗建立核算這種差異的專門的理論和方法,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是一種必然要求。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是否應該分離,關鍵在於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兩者的差異程度及其可協調性。我們認為,從我國的稅收制度、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的發展歷史和現狀看,並不存在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現實必要性。
要討論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問題,首先應明確稅務會計的定義。但目前,見諸於書刊的關於稅務會計的定義眾說不一,甚至是含混不清的。有的認為稅務會計即是所得稅納稅的會計處理;有的則認為,通常意義上的納稅的會計處理不是稅務會計,稅務會計是用專門的理論和方法來處理應稅所得與會計收益差異的一個會計分支。有的認為,稅務會計就是所得稅會計;有的則認為稅務會計的內涵大於所得稅會計,它還應包括流轉稅會計。之所以有種種內涵不十分明確的說法,源出於來自美國等國家的稅務會計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論體系。而我國一些學者所講的稅務會計基本上都是從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的所得稅會計演變過來的。因此,我們的討論,是把稅務會計定義為,以對所得稅應稅所得與會計收益差異為核算對象,建立專門的會計理論和方法,形成獨立於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這一觀點為前提的。
主張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以下簡稱「分離論」)的理由之一是,稅收目標與會計目標不同。認為財務會計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能真實、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財務報告;稅務會計的目標是保證財政收入、調節經濟、公平社會分配。兩者目標不同,必然使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發生重大差異,並且認為力圖縮小兩者差異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從以上的論據中,我們可以看到,「分離論」是以會計目標和稅收目標的不可協調性為假定條件的。其實這一假定條件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世界各國在處理會計目標與稅收目標方面有多種模式,如法國、日本、德國等國家由於會計准則(或制度)的法制化,政府一般要求會計准則或會計制度的制定應滿足所得稅應稅所得計算的要求,使稅法要求與會計核算趨於基本一致。因而在這些國家裡,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比較小,這些國家的會計學者也很少論及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問題。但在美國、加拿大等國的情況則大不一樣,這些國家裡,由會計職業團體制定的會計准則,強調會計的客觀性、公允性,企業在會計處理上也有很大的自由度,並不與稅法要求主動協調,使會計所得與應稅所得之間存在重大差異,並使這種差異的核算變得相當復雜,所以這些國家的學者也就提出了建立稅務會計的問題。從各國實踐看,在處理會計目標與稅收目標的關繫上,既存在相互協調的模式,也存在不相協調的模式。在中國,會計准則是由政府制定的,會計與稅法之間更有著充分的可協調性。這樣,一個尖銳的問題就提到我們面前來了:為什麼法國、日本、德國可以做到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比較小,而我們兩者之間的差異本來就很小,為什麼必須擴大兩者的差異,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呢!
主張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第二個理由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法律依據不同,前者主要依據的是會計准則;後者則是國家稅法。兩者因其法律依據不同,故其收入確認范圍與確認時間不同,從而造成會計收益與應納稅所得者的重大差異。為分別核算和反映這種差異,稅務會計應與財務會計相分離。這一論據是與上述會計目標與稅收目標不同的論據相聯系的。注意兩者之間的協調,差異就小;互不協調差異就大,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是否應該分離取決於應稅所得與會計收益之間的差異程度。應稅所得與會計收益差異有兩類:一類是永久性差異;一類是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由計算一定期間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的內容(口徑)不同而發生的,在以後各期不能轉回的差異。由於永久性差異的會計處理並不涉及深奧的理論和復雜的會計方法,因而一般並不作為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理由,盡管它屬於稅務會計的一項內容。時間性差異是由一定期間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所包含項目計算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在以後期間可以轉回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的核算涉及一定的理論和復雜的會計方法。正是由於稅務會計實際上主要是研究核算時間性差異的理論和方法,因而,稅務會計是否要與財務會計相分離,最終取決於時間性差異的程度和時間性差異是否具有可控性。時間性差異盡管可以列舉許多條,但在我國實際上主要是折舊,以及長期合同的收益計算等幾個問題。我們認為,對這些問題是應當而且也可以通過稅收政策、財務政策與會計政策之間的協調予以控制的。
以折舊為例,我國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了一些行業可以實行快速折舊,而稅收法規認可財務制度的規定,在這里財務政策與稅收政策是統一的,都以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為目標,因此在折舊問題上也就不存在什麼時間性差異的問題了。稅法在許多方面認可財務制度,也是符合我國歷史傳統和適合我國會計人員工作習慣的,也是有利於稅收徵收管理的明智之舉。稅收法規認可財務制度,不是稅法跟財務制度走,而是法規體系中高一層次的法規(國務院頒發的稅收條例)對低一層次的法規(由財政部長令發布的「兩則」)的認可和肯定,是稅收政策與財務政策之間協調的一種正常而又重要的方式。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作為同一層次的法規,同樣存在著可協調性,如果把這種同一層次法規之間協調,看成是一種誰跟誰走、誰服從誰的關系,那就必然會走到互不協調、相互排斥的路子上去,由此會帶來種種不必要的矛盾。
在這里我們還需要指出的是,「分離論」在論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問題時,總是迴避了我國現實存在的財務制度體系。或許認為在1993年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後,建立起來的由《企業財務通則》、行業財務制度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組成的新財務制度體系是多此一舉,本不該存在;或者認為這是一種過渡,最終會被稅法和會計准則所替代,而置於視野之外。但這種研究問題的方法本身脫離了我國的實際,是以外國不存在財務制度體系作為研究前提的。其實,在美國等國也不是沒有財務政策,只是分別在稅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作出規定,只是沒有形成象中國這樣完整的財務制度體系。而且就我們的判斷,或許正是由於他們沒有形成完備的財務制度體系,需要不斷補充和完善規范應稅所得與會計收益之間的差異,而使所得稅法的規定十分復雜,甚至復雜到要請注冊會計師、律師才能准確計算應稅所得的地步。在中國則由於有了完備的財務制度體系,並與會計制度、稅收法規相協調,許多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的差異得以事先處理,使會計與稅收的核算依據趨於接近,而不是拉大差異,使所得稅法規有可能做到簡明、易懂、方便納稅和征管。
主張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第三個理由是,財務會計為使報表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允許企業在一定的情況下對收益和費用進行合理的估計。而稅法為了保障稅收收入,便於征管,一般不允許企業估計收益和費用。稅法與財務會計在核算原則上確實存在上述差別。但問題在於,稅法的反對估計,不允許有不確定性的核算原則,在復雜的經濟情況下也存在著靈活性,即可協調性,核算原則的可變動性。以美國對長期合同收益的會計處理為例,在1989年前,允許納稅人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合同法之間進行選擇,列報納稅所得。完工百分比法要求納稅人每年根據估計合同完工百分比確認一部分合同收益進行納稅。完工合同法則在合同完工且經客戶驗收後確認收益。因此,納稅人通常選用完工合同法從而遞延確認收入,在某些極端的情形下,納稅人會以合同未完工為名遞延多年。考慮到遞延的機會及潛在的弊端,美國國會採用各種措施,緩慢卻又是堅決地限制使用完工合同法,終於在1989年,停止使用完工合同法。在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的研究項目ED32,即會計報表的可比性中,對確認建築合同的收入和凈收益,也建議採用完工百分比法,如達不到確認利潤的條件,則確認與成本有關的收入,並建議刪去全部完工法。這個例子說明,雖然完工合同法沒有估計和半點不確定性,卻可在稅法中不允許採用;完工百分法,雖有估計成份,卻在稅法中強制採用。可見,所謂稅法與財務會計核算原則不同,並不是絕對的,還是可以視不同情況作不同處理的。
我國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雖然很小,但畢竟存在。問題是擴大這種差異,走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路子?還是進一步搞好財務政策、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協調,努力縮小這種差異?有的主張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同志認為,財務制度規定的內容原本屬於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內容,認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最終要替代財務制度。我們認為這一觀點來自西方國家沒有財務制度的現實,但其所得稅制度過於復雜的弊端卻被忽視了。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會計制度和財務規范有其歷史的發展過程,並形成了一定的慣例,是不宜照抄照搬的。對這一點我們在上面已作了初步的分析。不考慮我們自己的傳統和習慣,只能把問題搞得復雜化,甚至帶來不必要的混亂。其實,問題不在於由誰作出規定,重要的是財務政策與稅收政策必須保持一致性。我們過去財務制度中的問題是統的過多、管的過死。經過十幾年的改革,特別是《企業財務通則》的實施,應當說基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在今後,重要的是在進一步的改革中搞好三者的協調,保持三者政策上的一致性,切忌出現各搞各的、互不協調的情況。在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的處理上,力求控制時間性差異,決不應人為擴大這種差異。如有的主張實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同志提出,應由稅收法規作出統一的固定資產價值標準的規定,並且應當是沒有彈性的價值標准。這種觀點只能是把問題搞得復雜化,把應稅所得額的調整搞得十分繁瑣,而對稅收本身並無實際益處。這種主張,無異是把分離變成目的,為分離而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