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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

發布時間: 2021-08-10 17:32:27

❶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有哪些

  1. 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行為;

  2. 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者補貼的行為;

  3. 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行為

  4. 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者財政專戶資金的行為

  5. 個人借用公款長期不還,或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的行為

  6. 違規將公款借給他人的行為

  7. 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行為

  8. 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的行為

  9. 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行為

  10. 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託拍賣的物品的行為

  11. 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12.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13. 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行為

  14.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15.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16.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17. 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1)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擴展閱讀

財經紀律介紹:

財經紀律是財政和經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的准則。一般來說,凡是財經法規、制度中的有關規定都是財經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准則,都屬於財經紀律。其中,較普遍應遵行的紀律主要包括:

(1)不準擅自調價及變相調價,或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

(2)不準隱瞞、私分公共財物和資金,或無償撥付它用;

(3)不準擅自動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或旅遊;

(4)不準未經辦理批准手續和批件,擅自購買和自置屬於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

(5)其他有關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行為。

❷ 會計人員對於違反國家統一的財務規定的收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辦理

1.A
2.A
3.B
4.B
5.A
6.A
7.B
8.B
9.A
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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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
13.B
14.A
15.B
16.A
17.A
18.B
19.B
20.A

❸ 關於財務人員違紀的處罰

財務人員違紀處罰,最好參考會計法的規定:
《會計法》規定了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關於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
(五)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的規定。
違犯「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的監督, 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 匿、謊報」的規定。
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 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 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 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 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 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❹ 多選題 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 )。

包括隨意改變資產、負債;隱瞞收入;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編造虛假利潤和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4)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第十六條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❺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有哪些

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清潔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 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偽,由縣級圾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 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❻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問題都有哪些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等。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緩收、不收財政收入;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6)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擴展閱讀: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2、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3、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❼ 違反會計法規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哪些

根據我國《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違反會計法規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等。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擴展閱讀

《會計法》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❽ 2. 違反會計法應承擔哪些

你給個范圍啊!具體哪個方面的,太多了:
1.有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行為的法律責任;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4.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責任;
5.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6.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❾ 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有哪幾種

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的界定

《會計法》作為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指導會計工作順利進行,維護會計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護會計人員依法記錄、反映經濟業務,最終使經濟活動健康發展的法律保障,是打擊不法行為的有利武器。但是,從1980年發布《會計法》以來,至今尚無一人因違反《會計法》而受到制裁。無人違法當然是值得高興的事,但另一方面,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的單位和人卻不在少數。這是因為,《會計法》的條文中對什麼是違反會計法的行為不明確,如何制裁沒有界定,這也是以往《會計法》的不足之處。

在實際工作中,不遵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執行的企業和個人不在少數,在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經常與企業會計人員的意見不一致,分歧很大。這其中有很多分歧是對會計制度的運用有關。哪些是違反了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哪些不構成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往的法規中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這次修改的《會計法》明確了哪些行為是違反了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下列行為屬於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其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和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和計量方法都有明確規定,如折舊的計提標准和方法;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和方法;應付債券的折價和溢價的攤銷和方法等。

其二,虛列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以收入調節企業的經營成果,是一些企業最經常採用的違反會計核算制度的手法。個別企業領導為了粉飾經營成果,提高收入,不是積極開拓市場,擴大產品的銷售,而是在賬本上做文章,將一些尚未實現的合同收入,甚至協議收入,都做為當期的收入納入賬內核算。有的企業利用關聯方交易,虛列收入。還有一些企業領導,為了小集團或者個人私利,隱瞞收入,將已實現的收入,不納入賬內反映,逃避稅收,甚至轉移收入,私設「小金庫」。還有一些企業,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調節不同會計期間的利潤。這些做法,都是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

其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一些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不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隨意性很大。如由於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或者市場因素發生改變,出於不同的目的和個人的利益等原因,利用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改變企業的財務成果。對待攤費用的攤銷和方法、利息費用的計提與攤銷等進行調節,當期多攤待攤費用,少計利息等方法,少列成本。隨意改變成本費用的確認標准和計量方法,達到調節經營成果的目的。

其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有的企業領導為了個人榮辱,或為了逃避稅收,採取調整利潤的計算方法,如在計算利潤時,將應計入利潤的營業收入不包括在內,或將非獨立核算單位的收入不計算在內,而將費用等卻計算在內;或對採用長期投資核算的權益法和成本法的范圍隨意改變,以此調節利潤,甚至編造虛假的利潤。

其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如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隨意改變會計報表項目的內容,將一些應當分列項目反映的內容,合並成一個項目,使報表反映不清晰;或者改變其列示方法,把應作為資產備抵項目反映的內容,而在負債或權益項目反映等。這些也都是違反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❿ 財務違規行為有哪些

財務違規分幾個層次
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例如:漏稅,虛報稅收、統計等報表)
違反行業准則,企業准則等(例如:虛假做賬,不按准則進行賬務處理等)
違反企業管理規章制度等(例如:不按企業核算制度進行工資核算等)
違反財務部門相關規章條款等(例如:不遵守報銷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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