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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蓋財務章會計有責任嗎

發布時間: 2021-08-10 13:00:40

『壹』 請問一下如果寫了張借條並蓋了財務專用章,還簽了字,不過對方留的是復印件這能形成法律責任嗎

,任何復印件在法律上都是無法律效力的。為使復印材料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在復印件上由發件方註明:本件與原件無異。蓋上公章,首長. 章,經辦人簽字。這樣的復印.件也與原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你講對方 只有復印件,這是不能形成法律責任的。因為對方手中其實只是無法律效力的一張白紙。

『貳』 別人拿了公司的財務章在外面打了欠條,作為一名會計的我,他人無力償還,我有沒有法律責任

這就要具體分析了。
1、如果是別人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從公司偷的財務章打的欠條,由於自己不知情,所以沒有責任,或者責任較小;
2、如果說財務章是你借給別人的,或是明知對方有不軌企圖而不制止的,就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叄』 借條,蓋公司財務章。能起訴收回嗎,要准備些什麼高分

一般情況下,公司對外行使權力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的,需加蓋公章。本案問題比較麻煩,麻煩在於借條上蓋的是財務章而非公司的公章。你可以起訴但是會引起爭議。現在重要的是你要提供證據證明二十萬的資金確實流向了公司。只要能證明這個,公司就有義務償還債務。
本案中的她是因為挪用公款而被起訴,如果她以公司的名義借的錢沒有流向公司,她可還有另一項罪名等著呢!所以你可以申請她作為證人出庭。

『肆』 有人自己寫欠條蓋上欠款人的財務章,有沒有效

「財務章」?個人財務或者其它需簽字的地方都是蓋私章,只有對公業務才會有財務章的,如果欠條上只是寫某人欠某某多少錢,在簽章處卻沒有欠款人的簽字而只有蓋章,這樣的欠條本身就是不完整,就是對公業務也應有經辦人簽字才行的,這樣的欠條沒有什麼意義

『伍』 兒子是法人,父親借款簽字,借條蓋有公司財務公章,兒子負責任嗎

兒子肯定是要負責任的。主要看這筆借的錢是不是用於公司經營。當然如由於該有公司的財務公章,兒子的責任是怎麼都推脫不了的。

『陸』 會計簽名,加蓋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借條,公司不認可,會計承擔責任嗎

企業法定代表人既是企業代表人,又是自然人,其既可能為了企業利益而根據企業意志實施行為,又可能為了個人利益而實施個人行為。如何區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代錶行為和個人行為,直接關涉企業利益和交易安全。對此,學界通說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代錶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一是具有代表人身份;二是以企業名義;三是在授權范圍內。盡管如此,在司法實踐中兩者仍較易發生混同,為此,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對待。

一、僅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簽字的情形
對於僅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情形,通常應結合協議簽訂時的意思表示及資金流向進行判斷: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借貸合同(如借條上表述「某某向某某借款」),且錢款系交付給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如現金交付個人或錢款轉入個人賬戶),應認定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個人債務。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案件適法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使是以個人名義簽訂借貸合同,但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企業與個人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這里又存在另一個問題,借款合同是否必須加蓋企業印章?僅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簽字能否認定為企業行為?我們認為,從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來看,企業印章是企業表達意思的一種方式,與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無二致。加蓋企業印章並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這僅是企業表達意思的一種選擇方式。但是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如《公司法》第二十五、三十二條等,則未加蓋企業印章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僅有企業蓋章的情形
對於僅有企業蓋章的情形,通常應認定為企業債務。但根據《民間借貸案件適法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可以認定企業與個人為共同債務人。這一規定系對代表權濫用的限制,即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交易相對人實施的行為雖以企業名義,且未超越代表權,但實質上有損法人利益或根本不符合法人的利益,有必要予以調整。

三、既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又有企業蓋章的情形
對於既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又有企業蓋章的情形,則應分步驟進行判斷:
首先,應審查是否為擔保人或見證人。對此,《民間借貸案件適法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擔保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對於擔保人的判斷採取明示標准,即擔保人應表明其保證人身份。僅有蓋章或簽字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保證人。就見證人而言,其系對借貸關系成立的見證,從該本質出發,通常見證人系與借貸雙方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故出借人出於交易習慣一般不會將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借貸的見證人,反之亦然。但借據、收據、欠條或者借款合同上明確表明為見證人或有其他證據可以推定為見證人的除外。
其次,應審查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意思表示以及資金的流向。若借貸合同上表明系企業借款,且資金流向指向企業賬戶,相關款項用途也為企業經營所用,則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可認定為企業的代錶行為,該債務為企業債務。若借貸合同上表明系企業借款,但資金流向指向個人,且相關錢款系個人使用,則根據《民間借貸案件適法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認定為企業和個人的共同債務。若借貸合同上表明為個人借款,且資金實際交付也是指向個人,則理應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在明知借款個人系企業法定代表人並要求其在借貸合同上加蓋企業印章的行為,表明出借人意在認為企業也系債務人,而法定代表人的蓋章行為亦表達了其作為企業的意思表達機關承擔債務的這一意思表示。但為防止法定代表人與他人惡意串通,濫用其代表權,損害公司利益,有證據證明出借人明知法定代表人的借款系個人使用的,則仍應認定為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若借貸合同上表明為個人借款,但資金流向指向企業,且相關錢款用於企業經營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認定為企業和個人的共同債務。
在本案中,張某某加蓋HL經營部印章但並未表明其擔保人身份或見證人身份,也無證據證明HL經營部系保證人或見證人。但唐某某在知道張某某系HL經營部負責人,且其稱借款用途為企業經營的情況下,要求張某某加蓋HL經營部印章,這表明其意在HL經營部作為共同債務人,而張某某作為企業負責人通過加蓋印章的行為對外表達了HL經營部作為共同債務人的意思表示。另,HL經營部無法證明該筆借款系張某某個人使用且唐某某對此事明知。故,HL經營部應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柒』 欠條蓋財務印章是否有效

有效,財務章是在工商局進行備案的,具有法律效力

『捌』 父親公司欠朋友錢在會計欄蓋我公章有責任嗎

當然有。蓋了你的公章就說明你是會計,對公司的運營,賬目往來就要負責。

『玖』 公司出具的欠條只蓋一個財務章有沒有法律效益

公司出具欠條,欠誰的款,姓名都寫的清清處處。
欠款有大寫,小寫。字跡清晰,有經手人簽字。年月日都填好。
蓋有公司財務章。
這樣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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