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財務負責人和總會計師
一般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只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種人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第二種人就是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
對於法人代表而言,只有在三種情況才會要求法人對偷稅犯罪行為來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種情況,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偷稅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麼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那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劉曉慶稅案中,電視台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付的款項,應做營業收入。
但是等會計請示她的時候,她要求將這部分收入掛在往來賬上。那麼這種行為就屬於劉曉慶指使行為。
第三種情況,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法人代表並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不制止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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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負責人承擔的法律風險
財務總監作為公司財務方面的總負責人,他既擁有所有者賦予的代表其對公司進行財務方面監督與控制的職能,也有協助公司管理者(總經理)參與經營管理職能,同時還兼有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職能。從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論及實踐來看,財務總監本身具有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雙重身份。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與勤勉義務來源於《公司法》第148條的規定。所謂「忠實義務」,是指高管在執行公司業務時所承擔的以公司利益作為自已行為和行動的最高准則,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義務。
直白地說,就是公司高管不得有貪心,不得為自己和為別人謀取不當利益。所謂「勤勉義務」,就是要求公司高管在處理公司事務時能像處理個人事務時那麼認真和盡力,或者說高管必須以一個謹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財產。
我國《公司法》對財務總監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作了清晰表述,第149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52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單位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 總會計師的區別
單位負責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會計機構負責人得是財務總監,財務經理等具體負責財務工作的人
C. 財務總監和財務負責人是一個概念嗎哪個大
這兩個不是一個概念,在我國,「財務總監」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財務總監對國有企業實施監督,其工作內容涉及財務監督的主要方面,實質上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企業內部審計制度關於財務工作組織運行和財務監督上的更高層次的發展與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總會計師和內部審計中的部分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也彌補了總會計師在企業組織中地位和職責許可權上的不足。它是經理層高級財務管理人員,主要承擔內部受託責任。最初使用這一稱謂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一些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基於良好的監督效果,財務總監制度逐漸得以推廣。如今「財務總監」這一稱謂已經很普遍,但是其定位在各個企業中的差異較大。有的企業的「財務總監」相當於國有企業對總經理負責的「總會計師」。有的「財務總監」則是指「財務部門負責人」。
但是,財務負責人不一定是財務總監,因為很多企業不設立財務總監這個職務。
D. 請教:財務總監與財務負責人區別
另外還有不同的表述: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審計報告 - 模塑科技(000700)...法人代表:曹克波 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曹克波 會計主管人員:錢建芬
E. 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有和區別,很急
說白了,財務總監,即CFO,是公司的一個職位的名稱;總會計師,是會計級別資格的稱呼2個不是一個體系!
F. 會計機構負責人與總會計師有什麼差別
有四方面的不同。
一、職位的不同。
會計機構負責人: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組織、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負責人。
總會計師:在單位主要領導人領導下,主管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二、職責不同。
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公司財務總負責人,對各項財務會計工作要定期研究、布置、檢查、總結。
總會計師:是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
三、設置范圍不同。
會計機構負責人:只要設置會計機構,就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
總會計師: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才有實行總會計師制度。
四、任職條件不同。
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在政治素質、工作經歷、政策業務水平、組織能力、身體情況也有嚴格要求。
總會計師: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或持有總會計師(CFO)資格證書,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的時間不少於3年。
G. 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分別有什麼不同
原來我國的叫法是總會計師 後來叫財務總監
會計報表封面上
單位名稱
單位負責人
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
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
會計機構負責人
填表人
按傳統,機構負責人級別較高,一般是副總級別人物,後來引進財務總監,總監與總會計師沒多大區別,所以沒多大差異,只是時間段問題。
H. 是不是每一個公司都有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
是不是每一個公司都有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
不一定。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是相同職位,有財務總監的就不設總會計師,有總會計師的就不設財務總監。一般國企叫總會計師,其他企業與上市公司稱財務總監。
小公司,沒有設置,不填可以嗎?
需要填,否則表過不去。上面說到的兩個職位也稱為企業財務負責人,一般小公司分工沒有那麼細,法人就是財務負責人。
I. 對誰負責,公司法對財務總監由誰提名
財務總監是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的人事任命由總經理提名,經公司董事會決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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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律: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