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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財務會計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5-17 01:16:04

1. 新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該如何建賬

新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該建賬: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賬的制度要求
1、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建立健全合作社收入管理、財務開支審批、財務預決算、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和財務公開等方面的制度,明確規定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理事、經理、會計人員的財務許可權和職責,並經成員大會通過;
2、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等基本要求,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設置會計賬簿、制定財務流程;
3、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為每個成員分別建立成員賬戶,按照財會制度和章程的規定,登記記錄成員盈餘分配等權益變動和交易情況。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賬前准備
1、搜集合作社基本信息。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章程、股東名冊、組織架構及人員名單、銀行開戶許可證等,以此確定該合作社的成立日期、注冊資金、法人代表,涉及的稅種、發票的領購和納稅申報;成員往來、股金發放、盈餘分配比例;工作人員工資標准,銀行賬號、戶名等。
2、建立出資情況明細表。依據出資協議,現金出資的需開據現金收款收據,實物出資的需開據物資清單,確定數量、單價及入股出資金額,土地、技術等其他權利出資的需出據有關的協議,確定面積、價格及入股出資金額。
3、確定貨幣資金金額。整理現金收據、出資清單,得到現金和銀行存款賬戶數額。
4、清查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和生物資產清單。整理固定資產清單,主要涉及名稱、用途、啟用日期、金額、所有權等;清查在建工程項目名稱和相關建設費用票據;建立生物資產台賬,明確生產周期、種類、數量和用途等。
5、建立客戶檔案。主要涉及供應商名冊和銷售渠道名冊。
6、其他事項。生產基地、主要產品目錄;生鮮產品的採摘、驗收、入庫、出庫管理登記、銷售渠道等等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賬的主要流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要求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和必要的明細分類賬。
1、編寫科目及金額表。為了賬務啟用平衡,建賬時將合作社現有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等科目的相關數據及明細數據,按合作社會計制度要求,分門別類地歸集整理,按順序登記,形成包含明細數據的科目余額表,作為建賬數據表。
2、填寫賬簿內容。在賬簿的封面寫明本賬簿名稱、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和時間。賬簿的扉頁「經管人員一覽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會人員應根據內容在輔導員的指導下如實填寫。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賬簿名稱、賬簿頁數、會計年度、啟用日期、單位負責人、會計主管、記賬人員的姓名等,並由有關人員蓋章,加蓋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章。
3、設置賬戶目錄和賬戶。為了便於記賬和看賬時方便查找賬戶,通常在賬簿的扉頁的反面是賬戶目錄,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科目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成本和損益類的各科目順序填列,並根據每個賬戶年內可能發生的業務量的多少,預留每個賬戶應佔用的賬頁數。如「庫存現金」賬戶用第1、2、3頁,「銀行存款」用第4、5頁,根據具體情況設置,並將賬戶名稱填入賬戶目錄中,並註明頁數。
4、初始數據錄入。將建賬數據表的有關總賬科目數據依據有關憑證登記總分類賬,有關明細數據登記明細分類賬。以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生業務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要求進行分錄、登記即可。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賬戶的編制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在成員構成、業務往來、盈餘分配和公積金量化等財務活動方面的獨特性,合作社建賬時要專門設立成員賬戶,用來記錄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交易情況以及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所擁有的份額的會計賬戶,也是確定成員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盈餘分配、賬產分配的重要依據。具體編制要求如下:
1、該賬戶反映合作社成員入社的出資額、量化到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以及返還給成員的盈餘和剩餘金額。
2、年初將上年各項公積金數額轉入,本年發生公積金份額變化時,按實際發生變化數調整填列。「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在年度終了,或合作社進行剩餘盈餘分配時,根據實際發生情況或變化情況計算調整填列。
3、成員與合作社發生經濟業務往來時,「交易量(額)」按實際發生數填列。
4、年度終了,以「成員出資」、「公積金份額」、「形成財產的財政補助資金量化份額」、「捐贈財產量化份額」合計數匯總成員應享有的合作社公積金總額,以「盈餘返還」和「剩餘盈餘返還金額」合計數匯總成員全年盈餘返還總額。

2. 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資產負債表 農民專業合作社盈餘和盈餘分配表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權益變動表

查一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

3. 財務會計制度備案報告表

就應該是那兩種的,根據公司行業特點找一個財務會計制度,根據所使用的財務軟體備案就可以的。

4. 農民專業合作社交稅嗎都交什麼稅,請高人回答,謝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交稅,要看具體情況。
1、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如果銷售的不是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就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
如果銷售的是上述六種商品之外的貨物,或者向本社成員之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銷售上述六種貨物,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3、農民合作社銷售的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項目免徵增值稅。
4、農民合作社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
如果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除農業生產之外的用途,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5、農民合作社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葯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6、農民合作社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農民合作社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如果是其他用途,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8、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如果用於其他,需要徵收。
9、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如果是社外、非農業產品、非農業生產資料,是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的。
10、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除上述之外,是要按照規定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的。
11、農民合作社的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免徵車船稅。
其他車船是需要繳納車船稅的。
12、對農用三輪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樣適用。非農用三輪車是需要繳納車購稅的。
13、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
14、對於徵收的增值稅,應該按照規定繳納附加稅費,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 怎樣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賬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5)農民專業合作財務會計制度擴展閱讀

(1)參加成員大會。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6.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三章 成 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六章 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 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七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
可分配盈餘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八條 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六章 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應當自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 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7. 農村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制度怎麼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於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而產生的,它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針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資金營運活動、分配活動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規、規則、准則、方法等一系列規范約束性條款,統稱為財務管理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於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禦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
折疊(一)核算體制
專業合作社遵循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管理體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代表)大會,依據社章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各類專業合作社應依據原行業財務制度,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本社的財務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折疊(二)資金來源
1、社員股金。社員股金是為了取得專業合作社社員身份而繳納的股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員股金按實現的利潤進行分紅。
2、提留的風險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提取的一般盈餘公積金作為風險金,以及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
3、公益金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
4、盈餘積累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金。
5、銀行貸款。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向各類商行申請貸款。
6、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
7.其他來源,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折疊(三)盈餘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餘分配,是由理事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一般盈餘公積金。
2、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公益金,用於本社職工的福利設施支出。
3、對社員股金,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的投資等按比例分紅。
4、按社員提供的產品,服務交易額或交易量實行二次分配;
5、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6、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折疊(四)財務控制
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的有力手段專業合作社具有人員少經營環節多,手續制度多的經營特點,更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員控制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員宜少面而精,人員的數量素質應由理事會確定。廠長(經理),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實物保管員,出納員的任用,解聘應提交理事會確定。特別是財務人員應統一聘用,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確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責任及地位。並定期考核、評審,確定獎懲是否續聘。
2、強化資金管理制度。企業的資金、商品物質的流通必須制定嚴密交接,運轉手續,經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簽字必須齊全,各負其責。
3、建立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等開支的審批制度。企業的日常開支,要區分不同性質,不同額度分別審批,屬於日常零星開支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廠長(經理)簽字後,廠長(經理)最後審批,屬於大宗開支,非正常開支,需經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批准。
4、建立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制度。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關繫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慎重行事,理事會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認真的研究論證並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5、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為了取得廣大社員的信任,財務管理必須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實行企業自身的會計報告制度外,理事會還應定期或年終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咨詢活動,確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後,應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規定管理部門專人負責制度的更新與完善,定期了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搜集反饋意見,確保制度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堅持綜合治理、財務適當先行的理念,逐步樹立財務在企業運行中的核心地位。從管理資產提升到管理資本,推行創新型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資產監督水平。
折疊編輯本段合作社股金管理
專業合作社對社員入股的股金必須造冊登記,按其性質不同,分為身份股和投資股管理。
(一)身份股是社員加入專業合作社的基本條件,每個入社的農戶都必須繳納,身份股的股金數額由章程加以確定,一般應不低於50元。身份股實行入股自願,退社自由,身份股原則上不承擔風險,也不參與分紅。如有退還必須在會計年度結算後進行。
(二)投資股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權、實物、技術、勞動力等折價入股,投資股的股份比例由章程確定,以技術、勞動力等入股的,其股份原則上不得大於注冊資金的30%.投資股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除企業清算、歇業外,投資者可以轉讓,但不得退股。
(三)專業社的股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式運行,只能用於專業社的生產、經營、加工和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挪作他用和放貸。
望採納 謝謝

8. 現行的三個會計制度包括什麼

現行的三個會計制度包括: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准則

一、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現行的企業會計准則(2006)體系由三個層次組成:

1、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由財政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 2006年2月15日),屬於財政部部門規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業會計准則——具體准則。由財政部發布(財會[2006] 3號2006年2月15日),屬於財政部規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具體准則的企業不再執行原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具體准則共計38項。

3、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由財政部發布(財會[2006] 18號 2006年10月30日),屬於財政部規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應用指南的企業不再執行原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各項專業核算辦法和問題解答)。

二、企業會計制度 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適用范圍不同

第二、規范目標不同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

第四、規范形式不同。

三、小企業會計准則

《小企業會計制度》。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8)農民專業合作財務會計制度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

基本准則為主導,對企業財務會計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具體准則和會計制度提供依據。

基本准則

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4年7月23日

財政部關於修改《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的決定

為了適應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實現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將《企業會計准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准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准則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企業會計准則包括基本准則和具體准則,具體准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准則。

第四條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准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三條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准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條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費用

第三十三條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利潤

第三十七條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第三十九條利潤金額取決於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會計計量

第四十一條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並列報於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又稱財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入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入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凈值.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四十三條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算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採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第十章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六條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9.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核算有哪些特點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核算的特點
A、適用的具體法律
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B、性質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互助性經濟組織;
C、服務的對象和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其成員。服務內容為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等特定內容。
D、主要生產要素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要素是互助性的交易和服務,強調合作
E、利益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主要是按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進行分配,剩餘的小部分才考慮按資分配。
F、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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