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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幣業務會計主要採用什麼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5-18 21:46:10

Ⅰ 外幣業務的會計核算

平均匯率。

Ⅱ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的組成內容包括哪些

1)通用業務會計准則。主要解決各行業共同行業務如貨幣性資產、應收賬款等業務的處理。

2)特殊業務會計准則。主要解決如外幣業務、租賃業務等特殊業務的會計處理。

3)財務報表會計准則。規范企業主要會計報表編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則。

每一具體會計准則一般包括引言(准則范圍)、定義(某准則涉及的概念)、一般確認原則、一般計量方法、一般報告原則、一般提示事項、附則(解釋權和生效日期)七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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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有哪幾種

1、《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於2001年1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發布並開始施行,是財政部為了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

它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於1996年6月17日發布並開始實施的。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

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等。

7、《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它是財政部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的一套會計監督管理制度, 運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

其制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差錯防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執行。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國家統一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發布並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1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30日發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3)我國外幣業務會計主要採用什麼制度擴展閱讀:

作用

1、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投資者除參加決定一些重大事項外,一般不參與日常的生活經營活動,投資者往往是為了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而維護自身利益。

公司的資產作為其對債權人的擔保,資產狀況如何,資產的經營狀況如何,直接涉及債權人的債權是否能得到清償。財務會計工作的規范化,可以保證公司正確核算經營成果,合理分配利潤;可以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使債券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2、有利於吸收社會投資。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規范化和公開化,可使社會各方面都能方便地了解到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能力。對經營狀況比較好的公司,可以起到吸收社會投資的作用。

3、有利於政府的宏觀管理。公司在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下籌集分配資金,記錄反映經濟業務,這有利於政府掌握情況,制定政策,實施管理。

Ⅳ 請問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採用的是時態法還是現行匯率法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規定,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採用現行匯率法

Ⅳ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對外幣折算方法有哪些規定

外幣交易折算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兩個環節,
一、在交易日對外幣交易進行初始確認,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1、企業發生外幣交易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2、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無論是否有合同約定匯率,均不得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而是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這樣,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相等,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二、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分別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1、對於外幣貨幣性項目(貨幣性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等;貨幣性負債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資產負債表日或結算日,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匯兌差額作為財務費用處理,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2、非貨幣性項目是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如:存貨、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1)對於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
(2)由於存貨在資產負債表日採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因此,在以外幣購入存貨並且該存貨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可變現凈值以外幣反映的情況下,在計提存貨跌價准備時應當考慮匯率變動的影響。
(3)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貨幣性項目,如果期末的公允價值以外幣反映,則應當先將該外幣按照公允價值確定當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進行比較,其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如屬於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形成的匯兌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3、貨幣兌換的折算 。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以交易實際採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由於匯率變動產生的折算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Ⅵ 企業會計制度的外幣業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 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第一百一十八條 企業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
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長期借款等),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並分別核算。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摺合。
第一百二十條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金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於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Ⅶ 外匯業務的記賬方法

一、記賬本位幣及記賬匯率

(一)記賬本位幣

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即用於日常登記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時用以表示計量的貨幣。《會計法》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採用的記賬本位幣都是企業所在國使用的貨幣,記賬本位幣是與外幣相對而言的,凡是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都是外幣。

(二)計賬匯率

記賬匯率亦稱現行匯率是指企業發生外幣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賬務處理所採用的匯率。

匯率是指兩種貨幣相兌換的比率,是一種貨幣單位用另一種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價格。我們通常在銀行見到的匯率有三種表示方式:買入價、賣出價和中間價。買入價指銀行買入其他貨幣的價格,賣出價指銀行出售其他貨幣的價格,中間價是銀行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銀行的賣出價一般高於買入價,以獲取其中的差價。

1.即期匯率及即期匯率的選擇

無論是買入價,還是賣出價均是立即交付的結算價格,都是即期匯率。即期匯率是相對於遠期匯率而言的。遠期匯率是在未來某一日交付時的結算價格。為了方便核算,准則中企業用於記賬的即期匯率一般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但是,在企業發生單純的貨幣交換交易或涉及貨幣交換的交易時,僅用中間價不能反映貨幣買賣的損益,需要使用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企業發生的外幣交易只涉及人民幣與美元、歐元、日元、港元之間折算的,可直接採用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作為及其匯率進行折算;企業發生的外幣交易只涉及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折算的,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算,發生的外幣交易涉及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之間折算的,可直接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進行折算。

2.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

當匯率變動不大時,為簡化核算,企業在外幣交易日或對外報表的某些項目進行折算時,也可選擇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於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是指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加權平均匯率需要採用外幣交易的外幣金額作為權重進行計算。

確定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的方法應在前後各期保持一致。如果匯率波動使得採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不適當時,應當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至於何時不適當,需要企業根據匯率變動情況及計算近似匯率的方法等進行判斷。

二、外幣業務的記賬方法

外幣業務的記賬方法是指企業登記外幣業務賬戶的方法。在我國會計實務中,主要有兩種方法,各單位可根據外幣業務的繁簡選用其中一種方法。

(一)外匯統賬制

又稱本幣記賬法,即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時,即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

採用外匯統賬制記賬,在會計賬簿上雖然也反映外幣,但僅作為補充資料加以記錄。無論外匯現金、銀行存款,還是債權債務等外匯賬戶,在賬上均以人民幣金額為准。這種方法適合於涉及外幣幣種較少、外匯業務不多的單位。(現行地勘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地勘單位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其外幣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即人民幣)金額記賬,這說明地勘單位外幣業務是採用統賬制記賬法進行外幣業務核算。)

(二)外匯分賬制

亦稱原幣記賬法或分別記賬法。是指企業在日常核算時分別幣種記賬,資產負債日,分別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資產項目進行調整:貨幣性項目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非貨幣比項目按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絕大多數企業採用外幣統賬制,只有銀行等少數金融企業由於外幣交易頻繁,涉及外幣幣種較多,可以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無論是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還是採用通脹制記賬方法,只是賬務處理的程序不同,但產生的結果應當相同,即計算出的匯兌差額相同,相應的會計處理也相同,即均計入當期損益。

Ⅷ 我國會計對外幣業務採用的記賬方法是什麼

我國會計記賬法都採用復式記賬法。
一、在確定記賬本位幣後,設置與非外幣或非記賬本位幣相對應的外幣賬戶,並分別核算。
1.外幣資金賬戶———如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
2.以外幣結算的債權賬戶———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
3.以外幣結算的債務賬戶———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付賬款、應付工資、長期借款等。
二、明確有關幣種之間的摺合、折算及其匯兌損益的計算方法。
1.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指兩國貨幣兌換的比價),或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摺合。
2.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倘若無法直接採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等的基準匯率作為折算匯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折算:
(1)美元、日元、港幣等以外的其他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照套算後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
(2)美元對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匯率,直接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貨幣的匯率。
(3)美元、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套算後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
3.由於外匯市場供求以及外匯幣值的經常變動,匯率也在不斷上下波動。不同外幣之間進行折算以及將外幣摺合為人民幣時,由於時間不同,匯率不一致,就會產生匯兌差額即匯兌損益,其計算公式為:某業務產生的匯兌損益=某業務發生額×匯率差異
據此作匯兌損益調整會計分錄。
三、規范賬務處理
按照新《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金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
根據期末匯率摺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總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於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Ⅸ 我國外幣業務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依據《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按下列原則處理外幣業務:
(1)企業的外幣帳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折算的債權(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預付貨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付股利、預收貨款等)。不允許開立現匯帳戶的企業,應設置除外幣現金和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其他外幣帳戶,用以核算企業發生的外幣業務。
(2)、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
(3)除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帳戶,均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率作為摺合匯率,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市場匯率作為摺合匯率,由企業自行選定。
(4)企業因向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而產生的買入、賣出價與市場匯價之間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5)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各種外幣帳戶的外幣期末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市場匯價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此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原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記入「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6)經營多種貨幣信貸或者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用分幣記帳制。
(7)投入的資本如需摺合為記帳本位幣的,對有關資產帳戶,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市場匯價摺合。對「實收資本」帳戶,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匯率摺合;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應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方法處理:①登記注冊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一致時,按收到出資時的市場匯價摺合。②登記注冊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不一致時,按企業第一次收到出資時的市場匯價摺合;如果投資人分期出資的,則各期出資均應按第一次收到出資時的市場匯價摺合。③由於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所採用的摺合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8)需要建立償債基金的企業,在「銀行存款」科目下增設「××外幣償債基金戶」明細科目單獨核算。

Ⅹ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外國企業來中國開展經濟業務可以用一種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12條的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無論俄羅斯企業來中國開展業務採用何種記賬本位幣,其編制的財務報告應當根據外幣折算的規定折算為以人民幣為本位幣的報表,報表之間存在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外幣折算環節可能存在的外幣折算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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