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務所合夥是什麼意思
1. 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是什麼意思
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式有普通和有限兩種形式,普通表示其合夥人對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會計師事務所的普通合夥有其特殊的規定
2.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與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其的注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是指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但不一定安其出資比例。這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區別
3. 會計師事務所的普通合夥和特殊合夥有啥區別啊
合夥人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於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於合夥人的自然身份、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於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夥。在對合夥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夥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夥協議予以規定,對於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夥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范。
我國實行合夥人制的企業基本是三類,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咨詢公司,而「合夥人制度」的含義差別也很大。
然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一、普通合夥: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特殊合夥: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普通合夥,基本特徵:首先,特殊的普通合夥是普通合夥的一種特殊形式。這種合夥組織形式具有普通合夥的特點,又特殊於普通合夥。其實質仍然是普通合夥,《合夥企業法》中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在本法未作規定時,適用於本法有關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
其次,特殊的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中,每個合夥人既有承擔有限責任又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可能。對於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其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對於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的債務,全體合夥人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夥的適用范圍特殊。有限責任合夥的創設是為了對採用合夥形式的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創新,但如今它已擴展到專業服務機構之外的一般性企業組織形式。
第四,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債權人的保護特殊。對債權人的特殊保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在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的普通合夥」字樣;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要建立執業風險基金制度和職業保險制度,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
4. 形式聽說會計師事務所都是合夥制的,是這樣的嗎
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注冊會計師都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有有限責任公司、合夥制兩種形式。
會計師事務所的部門從大的角度來說主要分兩塊:一塊是業務部門,主要有最主要的審計部門,以及企業風險管理部、稅務部和咨詢部(分為管理咨詢和財務咨詢)等等。另一塊就是後勤部門,主要包括人力、財務等。
會計師事務所主要的工作內容有:①檢查會計賬目,提出查帳報告書;②設計財務會計制度,指導制度的執行;③為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咨詢,提供建議和意見;④代辦申報所得稅、申請專利權、企業成立及變更的登記、債權債務的清理、企業的解散清算等事項;⑤參與擬訂公司章程、經濟合同、協議、契約及有關財務會計的各種文件等事項;⑥在發生經濟糾紛、經濟案件時,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等工作;⑦擔任委託單位的常年會計顧問,辦理上列各項業務。
5. 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什麼意思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第一與人合作經營一種企業、生意或參與同一活動的人,一起工作的人;第二與別人共同從事於任何活動的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某項營業而合夥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第三被認為類似於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的這種夥伴的人(如在一企業中);第四由合夥組織結合在一起的;第五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任務或為他服務的人;第六同夥,作為共享者而與另一人聯合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