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裡面的背書人是什麼意思
『壹』 會計中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什麼意思 啊啊 啊!!太難理解了!!!
A公司把票據轉讓給B公司,A就是背書人,B公司就是背背書人
『貳』 會計中背書人和被背書人是什麼意思啊
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
這里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承兌人:票據是遠期票據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該付款人就是承兌人。
保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票據付款加以保證的人。
『叄』 會計中的背書人是什麼意思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里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簽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義務:(1)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後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直到得到兌付或付款。
『肆』 會計中,背書人,被背書人的區別是什麼
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
這里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伍』 會計中,背書人是什麼意思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蓋章,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里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簽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義務:(1)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後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陸』 會計中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詳細區別有那些
背書人,為沒有背書前的收款人。
被背書人是背書後的收款人。
就是說,背書人將收款的權利讓渡給被背書人。
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里的持票人(原收款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背書後的收款人)。
『柒』 會計中的「背書」是什麼意思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里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簽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義務:(1)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後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直到得到兌付或付款
『捌』 會計中「背書」是什麼意思
背書指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背書的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應記載背書 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在粘單上進行的,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可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後手若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票據法》不承認"免除擔保責任"、"免予作成拒絕證書"、"預備付款人"等記載及其效力。
(3)不得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但背書轉讓仍然有效。此外,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背書樣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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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書的作用:
(1)是票據單證權利轉讓的重要方式;
(2)是票據單證成為流通的一個標志。
二、背書分類
(1)空白背書
(2)記名背書
三、背書的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