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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做什麼會計科目

發布時間: 2021-08-17 03:31:55

❶ 事業單位出交通事故給別人的賠償金,入賬時應進什麼會計科目

營業外支出-罰款支出

借:待攤費用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借:管理費用
貸:待攤費用
車船稅: 借 管理費用-稅金
貸 現金或銀行存款
罰款
借: 營業外支出
貸:現金

❷ 交通事故施救費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意思是你們公司的員工出了事故,公司去施救是吧,要是想提高稅前費用抵扣額可以先按工資的14%預提「應付福利費」,計提後支出時做「借:應付福利費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等)」
如果不計提則直接入費用「借:管理費用(或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等)-福利費 貸:現金」
如果只是墊付的話 就計入 其他應收款

❸ 交通事故賠償金計入什麼科目

營業外收入科目。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3)交通事故調解做什麼會計科目擴展閱讀:

發生交通事故注意事項: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用戶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用戶應當迅速報警。

3、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用戶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❹ 我公司出交通事故給別人的賠償金,入賬時應進什麼會計科目

營業外支出-罰款支出

❺ 交通事故調解應該注意什麼,如何進行交通事故調解

發生交通事故,這是大家都不願意發生的。當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要慌,要注意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及急救,以便交警部門查清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雙方責任的認定,當事人或委託當時在現場的以及及時向交警部門反映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這樣有利於分清雙方責任。如果為了推脫、逃避責任或者有僥幸心理破壞現場,甚至逃逸,這樣會導致承擔全部責任,甚至構成交通肇事罪承擔刑事責任。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出院後,身體傷害程度較大及財物受到損失的,要及時到傷殘鑒定部門及財物損失評估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和財物損失,有利於交警部門調解或者到法院起訴,要求侵害人支付傷殘補助費及財物損失。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應該及時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對方不同意調解,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法院出具判決或調解生效後,被告不履行賠償義務的,也要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❻ #交通事故調解需要那些程序

第八章損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並採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十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九條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 第七十條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並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對不通曉我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我國語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翻譯,翻譯費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二條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徵得其同意,並在檢驗、鑒定後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於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後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並將有關情況迅速通報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或者領館。 第七十四條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已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議有不同規定的除外。 第十章執法監督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十六條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惡劣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責任。 第七十七條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迴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鑒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迴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八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❼ 交通事故調解有哪些內容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有關人員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調解達成之後,雙方會簽訂調解協議。那麼調解書有什麼法律效力呢?1、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2、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❽ 交通事故如何做會計分錄

支付時:
借:其他應收款2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15000
管理費用-事故費5000
貸:其他應收款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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