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為什麼關注會計合規
⑴ IPO 中律師,券商和會計的盡職調查內容有什麼不同嗎
以下內容來源知乎,供參考:
整個IPO的盡職調查可以分兩個部分,初步盡調和全面盡調。
初步盡調會計師是主力軍之一,很多早期的項目我們都會希望會計師第一個進去摸底,一般初步盡調會計師主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公司的基本情況(歷史沿革、治理結構、主要產品等,較為簡單);
2、財務情況(摸清楚企業到底真實收入和利潤如何);
3、會計核算情況(重點,對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給一些建議);
4、內部控制情況(對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給一些建議);
5、稅務情況;
7、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7、財務獨立性等。
基本情況、稅務情況、關聯方關聯交易、獨立性等律師在初步盡調也會關注,同時他們還關注會計師不太關注的以下幾點:
1、股東情況;
2、主要財產權屬;
3、重大合同;
4、環保和產品質量;
5、勞動用工問題;
6、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情況。
我們券商的初步盡調則在關注財務狀況、經營合規、資產權屬、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等問題的基礎上,重點提出企業的主要問題和風險揭示(有沒有IPO的實質性障礙)以及企業下一步的改制方案設計。應該說在細節上沒有會計師和律師摸的仔細,但是會把握大問題,同時給出下一步的操作方案。
進入到全面盡職調查階段之後,會計師的工作的確就不能稱之為盡職調查了(不考慮財務核查),應該是上市審計,而且他們相比律師,工作相對更獨立點,節奏更快一點,一般我們會喜歡會計師自己用個辦公室(畢竟他們人也多),券商和律師共一個辦公室,方便律師發現問題,可以及時討論。會計師的審計結果是我們招股書分析的前置工作,因此會計師都是約好時間進場審計,審完就匆匆趕去下個項目,券商和律師則還留在現場全面盡調、收集底稿,同時製作材料。
全面盡調過程中,律師和券商主要關注的問題一樓回答的很好了,不贅述了。
回答樓主問題,盡調內容各有側重,而且盡調不是每次都能發現所有問題的,每個機構派出的人員的背景、資歷也不相同,多做一遍發現問題的幾率會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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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關於IPO,金融或會計專業進來
IPO不是估值,只是IPO定價的過程是以對公司價值的估值為基礎的,既不是對原公司的資產估值,也不是只對原公司的股本估值,因為IPO的過程公司的資產和股本都增加了。IPO是新發行股票,只是股票是首次面向社會公眾發行而已,所以本質上是一次增資,是在公司原股本的基礎上增加了股本。公司原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是沒有變化的,只是持股比例下降了。
之所以會有轉售的理解,是因為IPO緊接的過程是上市,公司原股東持有的股份在上市過了一段時間的限售期後也可以公開流通了,他們可以將持有的股票賣出。
⑶ ipo的審計目標有合規性與謹慎性嗎
審核人員比較關注的財務指標問題主要有主要會計科目如應收及暫付
款項、存貨、長短期借款、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金的異常增長和變
動主要財務指標如存貨周轉、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毛利率的異
常波動等現金流情況凈利潤大幅度增長的同時沒有伴隨著現金流量的相應增
加各項准備計提不充分沒有貫徹謹慎性原則。
⑷ IPO中的會計問題有哪些
IPO會計問題匯總:
股份公司設立方式:發起設立—標准發起設立、部分改制、整體改制、合並改制整體變更—有限公司依法整體變更股份公司募集設立—公開募集設立。
股份公司設立過程中相關財務會計問題
1、股份公司設立方式
發起設立—標准發起設立、部分改制、整體改制、合並改制整體變更—有限公司依法整體變更股份公司募集設立—公開募集設立
2、以凈資產出資的資產評估與調賬調整
新《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3、凈資產折股依據,是按照賬面凈資產折股,還是按照經評估確認的凈資產折股。未明確規定,但為使業績能夠連續計算,應當按賬面凈資產值折股。
4、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在變更時能否增加新股東或原股東同時追加出資。整體變更僅僅是公司形態的變化,因此除國務院批准採取募集方式外,在變更時不能增加新股東,但可在變更前進行增資或股權轉讓。
5、發起人股權出資問題
發起人股權出資及其條件:一是用以出資的股權不存在權利瑕疵及潛在糾紛;二是發起人之出資股權應當是可以控制的、且作為出資的股權所對應的業務應當與所組建公司的業務基本一致;三是應當辦理股權過戶手續;四是發起人以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出資,同時需要遵守公司法中關於轉讓股權的規定,如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五是一般應是控股股權。
6、資產產權的過戶手續時間
原規定股東出資後6個月內需要辦理資產權屬的過戶手續,新《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規定應當在出資時就辦妥過戶手續。
7、財務重組行為及其他行為不能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判斷發行人持續盈利的前提條件:一是主要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二是管理層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財務總監頻繁變換是否影響發行?),三是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改變。因此,在IPO架構規劃中應當考慮業績的連續計算問題。
8、凈資產折股涉稅事項:區別個人股東與法人股東就留存收益是否征稅。
9、特殊情況下的IPO:IPO+換股合並
整體上市的方式:
IPO+換股合並:TCL集團、上港集團(全流通下)、濰坊動力、中國鋁業
定向增發+收購集團資產:鞍鋼新軋(全流通下)
非公開發行+收購集團資產:滬東重機(全流通下)
定向增發+非公開發行+收購集團資產:武鋼股份、深能源
主要會計問題:存續公司模擬財務報表的編制及模擬盈利預測編制。
10、股本及股權設計問題:全流通下股權更趨向於集中。
賬外經營收入(成本、費用)及其處理
■動機:出於少交稅收為主要目的。
■中介機構承擔的風險:一是面臨地方證監局輔導檢查,二是發審委若發現申報財務會計材料存在重大疑問,可指定另一家證券資格所進行專項復核,三是因發行人內部利益紛爭知情人檢舉揭發。因此可能會導致審計失敗,嚴重影響事務所聲譽及發展。
■處理:建議納入賬內核算,但需要進行大量的賬務規范以及補交稅金,或推遲申報材料。若不納入賬內核算,財務指標與同行業相比較明顯不合理,在申報材料時無法對審核人員提供合理的解釋。
IPO中除會計核算外的違規事項及其處理
主要違規情形:
■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情形:部分擬上市企業採取職工入股,股東人數往往超過200人,一是財務賬面直接體現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另一種方式是採取「一拖多」,由有一人(或信託投資公司等)代多人持有股份。
處理:勸退(難度較大)、轉入擬作為發起人的公司、對「一拖多」賬戶在申報時不反映(潛在風險較大)。
■違規集資及拆借資金
情形:存在向職工或社會單位進行集資,並支付相應的集資利息。
處理:在審計時,需要視重要程度(如金額)將該事項在申報財務報表中剝離調整。
■擬上市企業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等保險費用
情形:企業未為員工辦理「五險一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處理:應當補辦並計提相關成本費用,否則屬於違反相關法規行為,發行上市存在障礙。
■違規資金佔用及擔保
民營企業普遍存在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資產與所屬公司法人財產權不清的問題,以及存在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對外擔保,若存在上述問題,將形成較大的審核風險。
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形式(包括已上市公司):
一是期間佔用、年末歸還現象比較突出;二是通過虛構交易事項、交易價格非公允、貨款長期拖延結算或無法結算等非正常的經營性佔用;三是利用集團公司的財務公司;四是通過中間環節以委託貸款的形式間接向大股東提供資金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新的資金佔用方法;五是委託實施項目;六是資金體外運營,利用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並且貼現等方式取得資金,體外運營,為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長期佔用資金提供便利條件;七是「存一貸一」;八是以投資方式變相佔用。
處理:對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不究歷史,只要申報最近期不存在違規資金佔用即可。
違規擔保主要情形: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處理:對違規擔保,發行前必須解決。
⑸ ipo為什麼更換簽字律師和會計師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經紀商或做市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IPO之前,應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一種獲得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允許私人公司將它們的股份向公眾銷售。這些股份被認為是「自由交易」的,從而使得這家企業達到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要求條件。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
IPO對股市具有四大影響。
第一、強化了股市的融資色彩。雖說不能實現融資的股市不是一個健全的市場,但是對長期以來過分重視融資的市場而言,就應該區別對待。據統計,近10年A股市場的融資是現金分紅的1.76倍。盡管近兩年市場通過IPO融資的數額出現了下滑的趨勢,但是再融資的現象卻持續升溫。在前十個月時間內,再融資余額達到了IPO金額的2.81倍。約有46家上市公司發布了再融資預案。預計抽血達到1073億元。值得一提的是,市場稍有回暖,一些再融資大戶又開始進行圈錢活動。如在本月27日,中國平安(601318)一項不超過260億元的可轉債募集計劃通過了審批。前一段時間,民生銀行(600016)發行的200億可轉債也通過了獲准。面對這樣一個股息率較低的市場,融資現象卻頻繁出現,試問A股的吸引力何在?若IPO重啟,只會A股的融資現象推向新的高潮。
第二、打擊了股民的投資信心。股市必向下!隨著利空政策的陸續推出,股民的持股信心也必下降。
第三、扭曲了價值投資的本質。IPO重啟難免會牽涉到不少的問題,如股票的「三高現象」、部分企業力求上市而出現造假的行為等等。假設一家企業上市前的PE值約15倍,而未來三年公司的凈利潤會以30%的增速增長。也就是說,股民以15倍左右的PE長期持有,未來仍可取得不錯的收益率。然而,該股上市後就得到了熱炒,PE值飆升至50倍的水平,嚴重透支了企業的增長預期。這時,股民選擇買入並長期持有,虧損的概率相當大。因此,在缺乏嚴格監管的前提下,IPO重啟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價值投資的本質。
第四、助長了利益輸送等關鍵問題。談及此點,我們很容易聯想到IPO的四大輔助機構,分別是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IPO咨詢機構。從細分工作來看,證券公司主要負責證券發行承銷工作、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並出具保薦意見等;律師事務所主要對發行上市相關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會計師事務所主要針對企業財務、盈利預期等作出專業意見等;而IPO咨詢機構對企業融資服務、引入戰略投資者等相關問題提供服務。以負責證券發行承銷工作的機構為例,承銷費用屬於機構爭取的主要利益。也就是說,承銷費用越高,機構取得的利益越大。根據資料顯示,主板和中小板市場的承銷費用約5%,而創業板企業IPO的承銷費用約總募資額的3%。如果機構通過某種方式實現企業的超募現象,則機構獲得的承銷費用會隨之增長,利益輸送也就由此產生。另外,股市「尋租」現象也是導致上述問題的逐漸惡化。甚至出現一種現象,如部分企業不符合上市的條件,卻通過一些不為人知的手段順利IPO,最後實現圈錢的目的等等。
⑹ ipo會計師走訪工作關注什麼問題
如果已經聘請了做IPO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那之後的年報一定要他審,而且要他出審計報告,如果是兩家不同的會計師除報告,那數據很難協調,最後反而是麻煩。包括報告期內的改制、驗資也最好要他做。跟會計師協商,要麼低價把報告出了,因為反正是要審的,就是多出一份報告而已,要麼就換會計師,這年頭會計師有的是。
會計師(accountant)指具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會計人員,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英國的特許會計師(chartered accountant),日本的公認會計師等。在西方國家,會計師是自由職業者。在中國,會計師又是會計幹部的技術職稱之一。
⑺ IPO財務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什麼
IPO審計應注意事項
一、項目前期安排
1.了解行業背景。由於項目安排等原因,很多IPO項目的注冊會計師很難一開始就熟悉其行業及業務對象特徵。因此,筆者認為在前期調查中,應當分兩方面進行。一是對行業及企業的整體了解,主要渠道有網路以及一些專業書刊,特別是對於同行業中已預披露或者已上市的公司,要了解客戶行業競爭情況和技術特點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二是利用
項目組人員調查的財務數據情況,初步了解及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
2.評價風險因素。
(1)客戶財務報表對外口徑差別風險,應當要求IPO承辦律師到工商局調閱查詢客戶工商登記注冊資料,到稅務機關調閱查詢納稅申報資料。到銀行調閱查詢貸款申請資料,並就相關資料與企業提供給項目組的盡職調查資料進行比對,主要考慮企業有可能存在對外報送不同財務報表及驗資報告的情況,盡早了解其對外報告的差異以及具體原因。
(2)資產產權風險。應當關注賬上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的所有權證辦理情況,該項目的核查也是律師核查的重點,有些資產可能未辦理或者無法辦理產權,有些資產所有權可能存在潛在糾紛,應考慮這些因素對資產是否構成實質性影響。
(3)其他方面。如內部控制、對外投資構成、股本結構、繳稅情況、成本項目、關聯方交易等。內控方面應當關注企業的基本授權審批制度。尤其該關注憑證後附的相關審批手續是否完整。
特別強調的是,對於一個IPO項目,實際上不存在非標准意見的審計報告,因為一旦涉及到非標准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就意味著這個項目的談判失敗,筆者認為注冊會計師在盡職調查後,應當就相關的風險因素進行恰當的評估,並且就涉及到可能選用的審計程序以及總
體時間進度與相關各方進行必要的溝通,同時提請項目承接合夥人注意,否則投入大量物
力及人力後,發現各方很難在某些方面達成共識時,可能已給各方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二、審計過程式控制制
(一)審計程序的選擇及底稿的要求
1.總體分析。對於申報財務報表,當拿到報表未審數或完成審計初稿時,應關注各期、各個報表項目的結構、比例等方面的比較,同時對相關項目的變動做出充分且恰當的說明。以避免對一些重要科目的審計程序有遺漏。
2.現金流量表與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間的勾稽核對。現金流量也是各方關注重點,因此在復核(或者代編現金流量表時,盡可能做出調整分錄,以清晰反映三張表之間的勾稽關系。 3.內控審核。與正常年報審計相比,IPO項目的內控審核可選擇的資料較多,因為在這個過程中。會有律師的專項核查意見以及券商的工作底稿供參考。可以一開始就與企業約定,提供給律師及券商的除專項資料外,其餘均額外復印一份給注冊會計師,很多資料均可以作為內控審核的直接或者間接依據,如員工勞動關系核查等,可以作為薪資循環測試的底稿。
4.重大合同的摘錄。通常情況下,在審計中可以合理安排一至兩名助理人員,完成對重大采購、銷售以及融資、投資合同的摘錄工作,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企業的特點,設計不同的欄次來摘錄,對相關資料做好索引,並將摘錄的合同條
款與相關科目的測試相結合。
(二)審計中存在一些問題的處理
1.涉稅事項的調整。收入或者成本方面的調整在審計過程中必然會引起稅金的調整。
(1)所得稅的影響。當審計調整涉及到企業以前年度所得稅時,對原始報表與申報表的差異進行列報。在發現相關差異的當期進行調整,並補徵人庫,具體作法是在稅務部門允許的情況下,企業作為自查調整,在以後年度完稅入庫,不過這種做法的風險是,監管部門可能認為補稅引起的規范經營效果需要進一步觀察,通常要求企業規范運營一年後再申報。
(2)增值稅的影響。一些收入或者存貨的調整項目會涉及到增值稅的調整,實務操作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調整增值稅,因為考慮到附加稅直接影響損益,而且相關金額可能較大:另一種觀點是不調整增值稅,實際上一些收入或者存貨項目的調整對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的影響都是時間性差異,因此沒有必要調整。筆者認為,除非是金額特別重大,否則沒有必要調整增值稅,尤其是小額的進項稅額或者銷項稅額,調整的結果會影響稅金的賬面金額與納稅申報金額,給納稅情況專項審核報告帶來不便。
(2)增值稅的影響。一些收入或者存貨的調整項目會涉及到增值稅的調整,實務操作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調整增值稅,因為考慮到附加稅直接影響損益,而且相關金額可能較大:另一種觀點是不調整增值稅,實際上一些收入或者存貨項目的調整對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的影響都是時間性差異,因此沒有必要調整。筆者認為,除非是金額特別重大,否則沒有必要調整增值稅,尤其是小額的進項稅額或者銷項稅額,調整的結果會影響稅金的賬面金額與納稅申報金額,給納稅情況專項審核報告帶來不便。
2.往來款項的核對。不論是應收款項還是應付款項,有些企業僅針對收支流水與客戶核對,而忽略了余額的對賬.因此注冊會計師有必要對其發函詢證並考慮回函情況。筆者為,在操作上.應當建議企業自行清理往來賬。必要時.項目負責人應派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參與企業各個對口部門對相關往來賬的核對清理。對往來賬的差異,處理方法可以歸集為兩種:(1)追溯調整,將部分壞賬或者費用性質掛賬等進行歸集後,統一報公司決策層進行審批調整。值得強調的是:追溯調整應當考慮期後的發生情況.以免調整過度。(2)繼續掛賬主要針對應收款項),通過計提壞賬准備使其賬面價值歸零。
3.收支審批的整理。有些企業的收支審核過於簡單,可能因為原來並沒有對賬務進行必要的控制。憑證後附的附件僅有相關的銀行單據或者未經簽章審批的發票,沒有建立專門的付款審批,應要求企業補充完整。
4.成本的考慮。在多數企業核算中.考慮到人工開支的縮減,成本歸集和核算通常會被簡化,料、工、費的歸集和分配有可能只是粗線條,而不是量化到具體的成本項目,而對於注冊會計師而言,只有具體到各個成本項目才能完成相關的審計測試。在產品的大類別上企業會通過一定的方法來區分,否則其對外產品報價失去依據;但具體產品類別上可能會有所忽略。而成本核算本身就是一個實質重於形式的項目。成本核算務必須追求內在的真實性,只有符合內在的真實性,成本的分析才能做到有依據。同時,仍應當向企業強調成本核算的重要性,必要時,為企業重新設計成本核算流程,規范其成本核算。
⑻ 財務分析問答題IPO審計過程中,為什麼證監會會特被關注現金流量表
現金流量表操作的空間比較小,不像利潤表很容易注水。更能反應短期內是否有足夠的現金來運營,決定企業的生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