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什麼意思
A. 會計師事務所為什麼要採用合夥制
律師事務所有合夥所(包括普通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兩種)和個人所兩種組織形式,不能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而國內的會計師事務所,既有公司制也有合夥制。像著名的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前在華開展業務採取了與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合作開設有限公司的形式。2012年5月,財政部、工商總局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要求其組織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制為特殊普通合夥,已經於2013年1月改制完畢。而其他的一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也在財政部的推動下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的組織形式。在特殊普通合夥下,有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一些合夥人則以自己的財產份額承擔有限責任,責任承擔方式介於普通合夥和有限公司之間,相當於國外的有限責任合夥。首先明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賣兒賣女也要還上企業的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即把本錢賠完就再不還債了。從政府的角度來看:獨立於政府之外的一種強力機構必須要加以強有力的控制,對它的權力加以限
B. 會計師事務所的普通合夥和特殊合夥有啥區別啊
合夥人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於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於合夥人的自然身份、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於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夥。在對合夥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夥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夥協議予以規定,對於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夥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范。
我國實行合夥人制的企業基本是三類,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咨詢公司,而「合夥人制度」的含義差別也很大。
然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一、普通合夥: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特殊合夥: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普通合夥,基本特徵:首先,特殊的普通合夥是普通合夥的一種特殊形式。這種合夥組織形式具有普通合夥的特點,又特殊於普通合夥。其實質仍然是普通合夥,《合夥企業法》中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在本法未作規定時,適用於本法有關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
其次,特殊的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中,每個合夥人既有承擔有限責任又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可能。對於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其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對於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的債務,全體合夥人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夥的適用范圍特殊。有限責任合夥的創設是為了對採用合夥形式的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創新,但如今它已擴展到專業服務機構之外的一般性企業組織形式。
第四,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債權人的保護特殊。對債權人的特殊保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在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的普通合夥」字樣;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要建立執業風險基金制度和職業保險制度,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
C. 特殊普通會計師事務所與有限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區別
會計師事務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獨立承擔注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託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中國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根據行業資質會衍生出非會計、審計、稅務的服務。比如資深會計師事務所可為上市公司進行IPO融資。通過對某些行業的常年服務,還可進行行業性質的資產評估。典型的有房地產資產評估、無形資產評估等。
關於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改革中組織形式的選擇,就世界范圍來看,會計師事務所有多種組織形式。目前,中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制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組織形式。本文擬對這兩種組織形式進行比較,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尋找出一種適合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一、合夥制與有限責任制的比較
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注冊會計師組成的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協定,以個人財產承擔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並且,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是由一定數量的股東出資組成,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責任,事務所以其全部財產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制與有限責任制相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出資者所負的責任不同。在合夥制形式下,當合夥制事務所發生索賠案件時,合夥人首先以事務所的合夥財產按其承擔債務的比例來清償。如果不足,則要以個人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並且,各合夥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相比之下,有限責任制對投資人的約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務所的財產與出資者的個人財產分離,出資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因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比合夥制小得多。
D. 什麼是會計事務所的合夥人
會計事務所的合夥人就是事務所的所有者(股東),也是管理者。
一家事務所合夥人不止一個,大型的事務所合夥人還很多。總之合夥人的角色就相當於老闆,其他人在事務所當高級打工者。
項目出問題,合夥人會背負很大的責任和風險。會計事務所最常見的項目是審計,審計報告通常要兩個人的簽名,合夥人會簽一個,手下帶隊的項目經理會簽一個(當然條件是兩人都有注冊會計師的簽字權),如果項目出了審計風險,首當其沖的就是合夥人和經理。
(4)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會計師事務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獨立承擔注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託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中國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合夥人制度多用於律師,會計師,咨詢師之類的行業,這些行業人力資源是最主要的資產。合夥制企業設立就非常自由啦,設立程序,分紅模式呀,這些都是投資人也就是合夥人之間自行協商確定,是沒有什麼法律強制性的。
合夥人制度分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如果發生什麼賠償糾紛,那可是會把你輸得「一夜回到解放前」。當初你投資多少不重要,關鍵是你有多少家當。
公司制設立有門檻,有「公司章程」的約束,做什麼事情都比較礙手礙腳,也可以說是比較規范,正規,手續齊備,自由度沒那麼大。
E. 為什麼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後面要加(特殊普通合夥)
合夥人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於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於合夥人的自然身份、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於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夥。在對合夥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夥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夥協議予以規定,對於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夥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范。
我國實行合夥人制的企業基本是三類,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咨詢公司,而「合夥人制度」的含義差別也很大。
F. 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夥 什麼意思
在中國大陸有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和畢馬威企業咨詢(中國)有限公司兩個法律實體(前者將原經營的咨詢業務分立成立了後者)
G. 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前一個是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後一個是有限合夥。有限合夥的特殊之處是,雖然普通合夥人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有限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至於特殊的普通合夥,裡面都是普通合夥人,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的范圍不一樣,參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H. 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是什麼意思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以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
一般的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
通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一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是看此合夥人是否應對債務的形成承擔責任。如果應當,如違約,重大過失,那麼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
果不應當,那麼僅以其在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須承擔同一民事責任的人,權利人可以對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後,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