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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單位負責人指的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8-16 23:18:39

1. 《會計法》中所指的單位負責人包括什麼

法人代表或公司聘請的總經理。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所指的單位負責人包括單位的副職領導人。對嗎

你好,這道判斷題是錯的。
單位負責人是指法人代表或公司聘請的總經理,不包括副職領導人。

3. 單位的會計負責人 指什麼

法定代表人

4. 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是什麼

修訂後的《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單位負責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一切事務,也包括會計事務負責。在會計工作實際中,由於以往將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其他人員都作為會計責任主體,甚至賦予會計人員「雙重身份」,實際上造成了多重主體,無人負責。如果一個單位因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追究責任時,單位負責人往往以「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報表是會計人員編的,我不懂會計,我不負責」等理由推脫;會計人員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認為「是領導讓我這樣編報表的,為何讓我承擔責任?」由此,說明原會計責任制度的不科學和不切實際。

從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檢查情況看,產生假帳的違法會計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監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內部原因,但內部原因更為突出。許多造假帳等問題,或者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的結果,或者是以往單位負責人疏於管理、監督等造成的。如果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沒有得到單位負責人的同意或默許,是不會發生其他人員擅自造假帳、編造虛假會計資料等問題的。

從公開曝光的造假帳、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典型案例看,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是產生違法會計行為的關鍵因素,這些單位負責人雖然對具體的會計技術問題不太熟悉,但對影響盈虧的「關鍵環節」,以及調整盈虧的「關鍵技術」卻能運用自如。所以,單位負責人以「不懂會計」等理由推脫法律賦予的責任,道理上說不通,與實際情況也不符。

從國外有關公司、會計立法情況看,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也都規定由公司管理當局負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因此,強調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有利於規范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有利於根本上解決會計秩序混亂等突出問題。

5. 《會計法》所稱的單位負責人,都有那些

《會計法》第五十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例如:公司的董事長。
而 具體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在公司里是指 總經理。

即:《會計法》中所指的單位負責人是指那些作為廠長、董事長一類的人,而非作為總經理的人。

6. 會計中的單位負責人是干什麼的

單位負責人一般是企業法人、廠長、經理之類,就是有任何事故發生直接負責任的管理者!

7. 單位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區別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需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我國新《會計法》,突出了規范會計行為,特別強調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在公司制企業中,他通常是由單位負責人提名並報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批准作用的組織、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有:

(1)遵守國家法規,制定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2)組織籌集資金,節約使用資金。
(3)認真研究稅法,督促足額上繳。
(4)組織分析活動,參與經營決策。
(5)參與審查合同,維護企業利益。
(6)提出財務報告,匯報財務工作。
(7)組織會計人員學習,考核調配人員。

8. 《會計法》所稱的單位負責人是指什麼

《會計法》第五十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例如:公司的董事長。
而 具體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在公司里是指 總經理。

《會計法》中所指的單位負責人是指那些作為廠長、董事長一類的人,而非作為總經理的人。

9. 什麼人是會計法規定的單位負責人

�0�2�0�2�0�2�0�2�0�2�0�2�0�2�0�2會計法規定的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所謂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對外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如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指除法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企業的負責人,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是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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