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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會計條例什麼時候發布

發布時間: 2021-08-16 14:13:49

⑴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製定,於2012年12月10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 財政部令第73號公布。《辦法》分總則、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5章37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

⑵ 最新的企業會計制度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有三個:
1、《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企業執行。
2、《小企業會計制度》,2005年1月1日起在除大、中型企業以外的執行。
3、《企業會計准則》,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2008年鼓勵打、中型企業執行。

⑶ 最新的企業會計制度是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會計准則》,僅明確要求全國上市公司必須執行,其他中小企業可以參照執行,也可以不執行;到現在為止,當前的中小企業執行的會計制度有三種情況:有一直在執行以前的分行業會計制度的,有繼續執行以前的《企業會計制度》的,也有執行新《企業會計准則》的……但是,2010年4月國家財政部又在計劃出台新的《小企業會計准則》,2010年11月初新的《小企業會計准則 徵求意見稿》發布,定於20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⑷ 新會計制度是什麼時候實施的

一、新企業會計准則是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發布的會計准則和審計准則體系。2005年財政部先後發布了6批共22項會計准則的徵求意見稿,此外對1997年至2001年期間頒布的16項具體會計准則,也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調整和修訂,最終在2006年初構建起一套企業會計准則的完善體系。

二、2014年《企業會計准則》經歷了頒布以來最大的一次修訂。其中修訂5項、新增3項會計准則、新增一項准則解釋,並於2014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⑸ 最新的企業會計制度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包括1個基本准則和38個具體准則
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實行,其他公司鼓勵實行。
http://www.chinaacc.com/web/zyczfg_kjzz/index.htm可以看準則
最權威的書是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06》和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2006》

⑹ 《會計法》是什麼時候頒布實施的

《會計法》於1985年首次頒發施行。1993年12月,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由國家主席下令公布,於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除《會計法》外,中國還制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准則》等法律、法規。

(6)雲南省會計條例什麼時候發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廣義的會計法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法規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地方性會計法規等。狹義的會計法僅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頒發施行的會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就是狹義的會計法。

⑺ 《總會計師條例》的頒布時間是

總會計師條例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0-12-31
【實施日期】 1990-12-3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定總會計師的職權和地位,發揮總會計師在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設置總會計師;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置總會計師。
總會為師的設置、職權、任免和獎懲,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第四條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五條 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
決策。
第六條 總會計師具體組織本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保護國家財產。
總會計師的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應當支持並保
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總會計師的職責
第七條 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單位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總會計師負責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九條 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總會計師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第三章 總會計師的許可權
第十條 總會計師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
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
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不同意總會計師對前款行為的處理意見的,總會計師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總會計師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條 總會計師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
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准。
第十三條 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須經總會計師簽署。
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徵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
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章 任免與獎懲
第十五條 企業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總會計師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六條 總會計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三)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後,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三年。
(四)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現代化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第十七條 總會計師在工作中成績顯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企業職工或者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應用現代化會計方法和技術手段,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組織經濟核算,挖掘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潛力,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在維護國家財經紀律,抵制違法行為,保護國家財產,防止或者避免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廉政建設方面,事跡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範事跡的。
第十八條 總會計師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區別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企業職工或者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規定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造成財會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對偷稅漏稅,截留應當上交國家的收入,濫發獎金、補貼,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致使
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四)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的。
總會計師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阻礙總會計師行使職權的,以及對其打擊報復或者變相打擊報復的,上級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需要設置總會計師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3年10月18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設置總會計師的幾項規定(草案)》、1978年9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中有關總會計師的規定同時廢止。

⑻ 什麼時候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制度

我國1993年對會計制度進行改革,推行工業、商業、金融、等行業會計制度,到2005年1月1日《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行業會計制度宣布廢止(但直至現在還有為數不少的中小企業仍在執行)。
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有三個:
1、《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企業執行。
2、《小企業會計制度》,2005年1月1日起在除大、中型企業以外的執行。
3、《企業會計准則》,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2008年鼓勵打、中型企業執行。
只要符合執行條件,企業可以自行轉換執行一種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不用辦理什麼手續。不過在轉換一種新的制度時,相關會計科目要按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調整。目前只在上市公司實施,全部實施還沒有具體的文件。

⑼ 現行的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是什麼時候發布的

現行的《企業財務報告條例》是2000年6月21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7號]發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屬會計行政法規。

⑽ 新會計制度的頒布時間及新會計准則(39項)頒布時間是什麼時候

是2006年頒布,2007年起執行。具體可以到《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網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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