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為什麼會被注銷
㈠ 什麼情況之下,會被吊銷CPA證書
一、關於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況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1)委託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
(3)因委託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對委託人有前款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准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關於撤銷注冊會計師的注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三條,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5號《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自行停止執業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4)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㈡ 怎麼有那麼多人的注冊會計師證被注銷。。。
注銷的是執業證,它只有從事相關工作才能持有。執業證書取得後可以進行注冊會計師的本行行業,一般去會計事物所,可進行簽證 !非職業證書以後只可以進入企業單位從事財務經理或總管, 但不能進行簽證審計. 簡言之,執業後可以簽審計報告,非執業則不行。非執業證書沒有執業證書那麼全面的權利。
㈢ 什麼情況 吊銷 注冊會計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未經批准承辦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㈣ 注冊會計師如果沒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注會證會被注銷嗎
自然不會,在事務所工作那是執業的,其他是非執業的。不會被吊銷
㈤ 什麼情況下注冊會計師證會被吊銷
注冊會計師考試免試條件和豁免條件 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學校及科研單位中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者),可以申請免試一門專長科目。申請者應填寫《xx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免試申請表》,並向報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交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經地方考試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審核確定並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試委員會)核准後,方可免試。 取得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全科合格證的人員和通過考試取得資格的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會員,可以申請豁免審計和財務成本管理兩個科目。
建議自己下去查查資料
這樣的提問沒有意義
㈥ 請問吊銷和撤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是怎麼回事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關於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況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1)委託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
(3)因委託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對委託人有前款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准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關於撤銷注冊會計師的注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三條,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5號《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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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注冊會計師不從業會不會注銷,有效期限是終身嗎
注會會計師不會被注銷的,只是自己不從業的話,也就拿不到執業證書,只能拿到考試證書而已,也就沒有簽字權了。
㈧ 吊銷和注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是怎麼回事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三條,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5號《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自行停止執業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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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注冊會計師被撤銷注冊該如何恢復
根據規定,拿到證書時就應選擇注冊,執業會計師或非執業會計師;目的在於未來參加協會培訓,有協會這個婆婆管著。
①如果被協會吊銷執照了,只能等5年後重新參加考試申請注冊;比如去年沸沸揚揚的綠大地案、萬福生科案的簽字會計師。
②如果是自己的原因沒有注冊,根據規定是自應注冊日起2年內可以申請注冊,超過期限的不予注冊需要重新考試;因為2年對於注冊會計師行業來說,信息更新量是驚人的,2年沒有婆婆管著,業務能力將會下降到不可接受的低水平,所以需要重新參加考試。但是實際的情況是幾乎沒有這種情況,拿證的時候就會完成注冊,誰也不會傻到白考了半天不拿證去。所以據我所知還沒有因為不注冊而重考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