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會計和稅法上折舊的不同
1. 稅法和會計上計提折舊方法有什麼其區別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用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這不僅是為了收回投資,使企業在將來有能力重置固定資產,而且是為了把資產的成本分配於各個受益期,實現期間收入與費用的正確配比。
由於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直接關繫到企業當期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因此,怎樣計算折舊便成為十分重要的事情。
客觀地講,折舊年限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於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成分,為合理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有利於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後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遞延交納,相當於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1、使用年限法的特點是每年的折舊額相同,但是缺點是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修理費越來越多,到資產的使用後期修理費和折舊額會大大高於固定資產購入的前幾年,從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稅額和利潤。
2、產量法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折舊和費用的配比情況。
3、工作小時法同產量法一樣,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折舊和費用的配比情況。
4、工作小時法同產量法一樣,可以比較客觀的反映出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折舊和費用的配比情況。
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企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首先,不同的折舊方法對於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採用年限平均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自然損耗法(即產量法和工作小時法)次之,快速折舊法最差。這是因為年限平均法使折舊平均攤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內利潤過於集中,適用較高稅率;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因此,納稅金額和稅負都比較小、比較輕。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後幾年,必然導致後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採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後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
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的分類折舊年限、折舊辦法以及計提折舊的范圍由財政部確定。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確定加速折舊幅度。
《企業會計總則》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或預計工作量。採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或產量)法計算。如符合有關規定,也可採用加速折舊法。
稅法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固定資產的折舊,原則上採用平均年限法(直線法)和工作量法計算,納稅人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申請,逐級報省、市、自治區稅務局批准。
2. 會計折舊年限 稅法折舊年限 為什麼會不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由於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假定企業對某生產設備確定的會計折舊年限為12年,未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10年,屬於符合實施條例對折舊年限的規定,應按照12年計算折舊稅前扣除,不需要納稅調整。
若該生產設備確定的會計折舊年限為8年,高於實施條例規定的10年,則屬於不符合實施條例對折舊年限的規定,應對會計上按8年計算的超過10年計算的折舊額部分,進行納稅調增;同時該設備會計8年折舊期滿並已提足折舊,但稅收折舊未滿未提足折舊,在剩餘2年稅法可繼續提折舊,進行納稅調減。
兩者的計提方法不同,要按稅法規定的計提方法
請記住:
(1)因為在設備實際使用期滿時,才處置設備(即變現),所以,不論稅法的折舊年限比會計折舊年限長或者短,都應該在設備實際使用期滿時確認殘值的流入及變現凈損益對所得稅的影響;
(2)因為涉及折舊抵稅問題,所以,計算年折舊額時,一定要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
(3)固定資產變現的凈損益=企業預計的凈殘值-變現時的折余價值
=企業預計的凈殘值-(固定資產原值-變現時按照稅法的規定計提的折舊總額);
(4)變現凈損失抵減所得稅支出,變現凈收益增加所得稅支出。
例如:
(1)假設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為6年,設備實際使用了5年,設備原值為6萬元,稅法規定無殘值,直線法折舊,企業預計凈殘值為0.2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
則應該在第5年末確認殘值的流入及變現凈損益對所得稅的影響,年折舊額=6/6=1(萬元),只不過這個時候,設備變現時,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並?有全部計提,還剩1年的折舊δ計提,計入變現時的設備折余價值中,此時,折舊抵稅只能抵稅5年。固定資產變現的凈損益=0.2-(6-1×5)=-0.8(萬元),變現凈損失抵稅=0.8×25%=0.2(萬元)
(2)假設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為4年,其他條件不變,則也是應該在第5年末確認殘值的流入及變現凈損益對所得稅的影響,這個時候,年折舊額=6/4=1.5(萬元),設備變現時,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全部計提(第5年計提的折舊為0),折舊抵稅只能抵稅4年,變現時的折余價值=6-1.5×4=0;固定資產變現的凈損益=0.2-0=0.2(萬元),變現凈收益納稅=0.2×25%=0.05(萬元)。
強調:
(1)計算年折舊額時,一定要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
(2)確定折舊抵稅的年限時,按照稅法折舊年限和企業預計使用年限中的短的確定。
3. 稅法折舊和會計折舊區別
解答
稅法上折舊和會計上折舊,之所以不同,因為二者的目的和意義不同。
對於折舊,會計上和稅法上相同的地方更多。下面我就說說二者折舊的不同之處。
影響折舊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資產原值(計稅基礎)、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等。會計折舊與稅務處理的不同,也主要體現在這些方面。
稅法和會計上計提折舊方法區別:
會計准則對折舊范圍的規定。《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從兩個方面對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予以規定的,可以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和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所得稅法對折舊范圍的規定。所得稅法只是採用排除法將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范圍予以明確,即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會計准則與所得稅法規定的比較。關於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雖然會計准則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文字表述上不盡相同,但具體的內容卻可以認為是一致的。
4. 關於固定資產的計提折舊,在稅法上跟會計制度上有什麼不同
1:當稅法規定折舊年限與企業實際實行的折舊年限不同時,其中的差額肯定是需要調整的,會計是會計,稅法是稅法,不要等同,他們之間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系。會計的核算是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能力和成果、現金流量等進行反映;而稅法主要核算企業應該怎麼納稅,應該納多少稅的問題。關注的問題主題不同,處理方法自然也不同。
2:稅法規定電子產品折舊年限最低是3年,而不是固定三年。如果稅務師事務所現在是按五年,5%的殘值率計算限額是570元,那麼確實是多計提了折舊,折舊是算成本裡面的,我想這也不用多說,成本扣多了,自然你的利潤就少了,應納稅所得額也就少了,應納所得稅也就少了,這樣稅務機關就不樂意了,所以稅務機關就會要求就應調增所得稅。
5. 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不一致
可能不一致,稅法會有很多加速折舊的,而會計上多數採用的直線法,會導致差異
6. 會計上和稅務上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有什麼不同
而稅務上規定不得計算折舊的范圍較廣,與會計存在如下差異:
①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已經停止使用生產經營的機器設備。
②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專門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③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外購的固定資產沒有取得合法的發票,稅務上就不能計算折舊。
在會計上,包括稅務上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是進入成本或費用,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因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6)為什麼會有會計和稅法上折舊的不同擴展閱讀:
一、關於固定資產原值的認定問題
大連某船務公司是湛江某船務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兩公司是關聯企業,協議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審核。鑒於經查證,所用評估價也是虛假的,因此,固定資產原值應按取得時的真實憑據記載的價格加上相關資本化的費用等合理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涉稅案件的船舶應以原始買價加上購買衛星通信等設備款、船員工資、接待人員差旅費、港口使用費、燃油淡水款、船舶保險金等費用合計人民幣2901.5萬元,作為涉稅案件中船舶固定資產的原值。
二、關於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認定問題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政策精神,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主管稅務機關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後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如果有關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難以准確估計,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採取其他合理方法。
7.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會計和稅法上的差異
稅法規定1-3年折舊不得超過(3000*0.95)/3=950
我認為稅務師事務所的做法不恰當,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是你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你可以充分利用這個規則,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的進行納稅調整,第1-第3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950-600=350,第4-第5年調增600-0=600
8. 會計折舊和稅法折舊為什麼不能一致
會計折舊和稅法折舊可以一致,只是有的企業為了自身核算需要,不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折舊計提,才有可能不一致!
9. 會計和稅法上對固定資產折舊的不同規定
通常是會計和稅法折舊年限不同或者會計計提減值准備,差額視情況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後期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