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是什麼組織形式
1 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有合夥和法人二種組織形式
2 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 有限責任的法人: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
第二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會計師合夥設立。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一)不少於三十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冊會計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其他條件。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❷ 西方國家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有哪些
會計師事務所是指依法設立並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事務所必須加入注冊會計師協會,接受後者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合夥事務所和由注冊會計師或單位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事務所。合夥事務所是由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為共同執業簽訂書面合夥協議,共同出資設立。注冊會計師或單位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事務所是由具備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或單位發起、經過有關部門批准而成立的事務所。發起注冊會計師或單位以其出資額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❸ 簡答題:簡述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以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其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會計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是什麼組織形式擴展閱讀:
關於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改革中組織形式的選擇,就世界范圍來看,會計師事務所有多種組織形式。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制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組織形式。本文擬對這兩種組織形式進行比較,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尋找出一種適合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合夥制與有限責任制的比較:
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注冊會計師組成的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協定,以個人財產承擔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並且,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是由一定數量的股東出資組成,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責任,事務所以其全部財產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制與有限責任制相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出資者所負的責任不同。在合夥制形式下,當合夥制事務所發生索賠案件時,合夥人首先以事務所的合夥財產按其承擔債務的比例來清償。如果不足,則要以個人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並且,各合夥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相比之下,有限責任制對投資人的約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務所的財產與出資者的個人財產分離,出資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因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比合夥制小得多。
❹ 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會計師事務所是指依法設立並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事務所必須加入注冊會計師協會,接受後者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合夥事務所和由注冊會計師或單位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事務所。合夥事務所是由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為共同執業簽訂書面合夥協議,共同出資設立。注冊會計師或單位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事務所是由具備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或單位發起、經過有關部門批准而成立的事務所。發起注冊會計師或單位以其出資額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❺ 會計師事務所有哪幾種組成形式
親!會計師事務所注冊類型以前有「有限責任公司」,事務所負有限責任;現在會計師事務所注冊類型只允許為「合夥」公司,合夥人負有連帶責任。個人認為:有限責任容易使得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外業務中某些行為不計後果。合夥的合夥人負連帶責任,則事務所在對外業務中某些行為必需考慮好後果。
❻ 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有哪些
這家企業採納了合夥制的形式,本身不之間提高服務,而是通過其全球的會員企業來聚斂財務。 作為根據瑞 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上海佳華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上審會計師事務所 上
❼ 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屬於會計學專業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屬於的。
90年代,有60%的公司倒閉後引起了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訴訟,各無限合夥型會計師事務所所面對的訴訟案件正成倍增長,付出的訴訟賠款占審計總成本的比例急劇上升。為保障注冊會計師職業的持續發展。有限合夥型會計師事務所成為國際發展趨勢。
有限責任合夥制與無限責任合夥制的區別在於償債責任有所不同。無限責任合夥制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償債責任方面,不論是由於經營管理工作造成的負債還是由於作為合夥人和不作為合夥人的注冊會計師職業性違規造成的負債,每一位合夥人均要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當事務所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每一位合夥人均有責任用其個人財產去清償全部債務。而債權人也有權要求任何一位合夥人用其個人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因此,當某一位合夥人或不作為合夥人的注冊會計師因職業性違規給事務所造成負債,而事務所資產又不足以清償時,除有過錯合夥人自己要承擔責任之外,其它無過錯合夥人也要承擔責任連帶責任。這對其他無過錯的合夥人來說很不公平。因此,國際上會計師事務所正從現在的"無限責任合夥人制"轉為"有限責任合夥制"。1994年7月世界"六大"會計師事務所中的"安永"、"永道"和"普華"三家事務所在紐約聯合宣言:各會計師事務所從現行的"無限責任合夥制"轉變為"有限責任合夥制"。到95年底,"六大"全部在美國完成轉型。
有限責任合夥制是為克服無限責任合夥制的某些缺陷而產生的。有限責任合夥制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償債方面有其特點:屬於經營管理工作造成的負債合夥人要對事務所連帶責任。而屬於合夥人職業性違規造成的負債有過錯合夥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無過錯合夥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若屬於不作為合夥人的注冊會計師職業性違規給事務所造成的負債,則每一位合夥人都因為無過錯而不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體制即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客戶的經濟利益,又要更大程度上保護了無過錯合夥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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