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會計和稅法
⑴ 為什麼學會計要熟知稅法
種田納糧,經商交稅,自古以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做為商人,最大的目的是盈利,所以他們要熟知的第一要素就是稅法。只有懂得並了解了稅法,才能根據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因為稅收政策是國家經濟發展的晴雨表,那些行業、產業需要發展,稅收政策就寬松,那些限制,政策就嚴,抓得就緊。緊就意味著要多交稅。而稅法規定,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不能正確、正常、及時、足額申報,都會受到法律的懲處,致使經營者損失很大。所以,經營者需要了解稅法,做為會計人員更了熟知稅法。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運用稅法、政策,為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參謀和借鑒,不斷發展生產。
⑵ 淺談稅收和會計的關系
稅收,作為國家直接掌握的聚財和宏觀調控重要手段,已經滲透到經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各行各業的各種經濟活動,都有依法納稅的任務。計算納稅是會計核算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會計人員必須完成的工作內容。由此,稅收與會計的關系可見一斑。稅收是會計的環境因素之一。而會計則是稅收的實現條件;稅收政策的規定影響和制約著會計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的方法,而會計理中論和核算方法的變更和改進又會促進稅收的改革與完善。
我們都知道,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區別於其它財政收入形式的特點。稅收特徵可概括為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也正因為稅收具有強制性.而稅收又必須通過會計核算得以實現。可見,稅收與會計之間的關系何等重要。所以稅收與會計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對會計專業的學生來說稅收同等重要。
稅法的剛性和與會計核算的聯系緊密。作為一個會計,稅收知識和會計知識同等重要,缺一不可。當發生一筆經濟業務時,首先就先要運用稅收知識填開發票和一些原始憑證,同時,在做記賬憑證時首先要把各個稅種的金額算出來,只有稅算出來了,記賬憑證中的會計分錄才能做出來,而且要把一些填開的發票作為原始憑證附在憑證的後面,同時,年終時要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而這些工作都必須依賴稅收知識。所以作為一個會計,要把會計工作做好,稅收知識能否運用正確就顯得尤其重要。
由於稅法的剛性和與會計核算的密切關系,如果磨難中會計方法為稅法所承認,往往能較廣泛迅速地推廣運用。英國有關資產計價及損耗的會計處理方法,如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礦產資源開發者對其礦產的損耗等,就與19世紀時礦業主與稅務機關之間發生的爭議有密切關系。在美國,1909年試行的所得稅草案及其以後的修正案中對折舊的規定,也促進了系統性折舊方法的應用。
然而稅收對會計發展也存在著一定的阻礙作用。稅收核算更加註重稅基,堅持歷史成本原則,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並重視會計主體的分離。使會計很大程度上難以擺脫歷史成本的束縛,使我國會計國際化(按公允價值計量)進程受到阻礙。
為使其原則規范化,會計核算往往設法減少選擇的可能,盡量統一會計核算的口徑和方法。但是,稅法卻無視會計理論要求,在稅務處理中增加會計方法選擇機會,這就在無形中使會計工作復雜化。如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問題,及對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問題,就為會計工作增加了負擔。會計理論往往能夠迅速、及時地對會計環境做出反應,而稅收的處理卻總是相對滯後。而且,某些因稅法規定而被會計實務接受的方法,在會計利潤方面可是經不起推敲的。因此,稅收對於會計的發展也是有一定的負面影響的,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會計的發展。
稅收與會計是經濟管理領域中緊密相關的兩大分支。二者本質上存在著緊密聯系,只要有稅收活動,就有計算應納稅款的會計核算,因此兩者在經濟的發展中從來不能分割獨立,稅收活動的開展和應納稅款的計算要以會計信息為依據,而征稅的結果又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及其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二者在相輔相成中穩步前進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⑶ 會計准則與稅法差異形成原因有哪些
會計准則與稅法差異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稅法和會計准則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准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會計准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規范內容不同稅法與會計准則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著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准則的目的在於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因此,稅法與會計准則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異。
3.發展速度不同因為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准則的建設進展迅速,新准則更是加快了與國際會計准則的接軌,具有了「國際化」。而稅法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相對會計准則而言,更具中國特色。
⑷ 稅法和會計有什麼關系
會計在申報納稅的時候,是要根據稅法來算的
⑸ 會計與稅法有哪些差異
會計與稅法的區別如下:
1、工作的性質不同
稅法主要是一些事務性的工作。人事部門負責招待領導的決策。
而會計則包含戰略性的工作和事務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組織、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2、職責不同
稅法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而會計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要結合本單位的經營預測和經營決策以及生產、經營、供應、銷售、勞動、技術措施等計劃,按年、按季、按月進行編制,
並根據企業的經濟核算責任制將各項計劃指標分解下達落實,督促執行。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和節約資金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合理核定資金定額,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根據管用結合和資金歸口分級管理的要求,擬定資金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並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3、考核內容不同
稅法主要考核能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是否具備工作人員應有的道德品質、是否具有做好本職工作的業務技能,以及必備的文化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
而會計主要考核,出勤情況、學習成績和工作態度,完成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等。
4、工作內容不同
稅法主要制定、修改關於許可權和職能責任的組織結構,建立雙軌的、相互的、縱向及橫向的信息交流系統。預測對於工作人員的需求,做出人員投入計劃,並對所需要的管理政策和計劃做出預先設想。
人員的配備和使用:即按照工作需要,對工作人員進行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安置等。幫助工作人員不斷提高個人工作能力,進行任職前培訓和在職培訓。
而會計主要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做好工作人員的工資定級、升級和各種保險福利工作。通過各種教育方式,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激勵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對工作情況和程序進行總結、評價,以便改進管理工作。
5、基本框架不同
稅法是在基本准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范。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財務報告准則三大類,一般業務准則是規范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稅等。
而會計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范;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並會計報表等。小企業會計准主要規范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准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應用指南從不同角度對企業具體准則進行強化,解決實務操作,包括具體准則解釋部分、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部分。
6、計算方法不同
稅法計算公式為: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而會計計算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7、性質不同
稅法是社會性的內涵因素決定,會計合並是價值的體現,會計往往不等於價值。
8、內容不同
稅法,即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設計是否適當所進行的審計程序。
而會計,即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即使設計得再完整,也不能減少財務報表中出現重大錯報或漏報的風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稅法
網路-會計
⑹ 稅法與會計之間的聯系
國家稅務總局前不久下發《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以前大量的規范性文件政策都失效,雖然已經頒發了200多個規范性文件,但是相對於形式各樣的經濟業務而言,還是有許多經濟業務沒有所得稅規范性文件來明確。本文件給出了明確答案。即:有稅收政策的按照稅收政策執行,無稅收政策的按照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執行。這是一個值得商榷的規定——沒有稅收政策的按照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執行。初看起來是不錯的選擇,作為一個要求強制性、時效性、效率性非常高的稅收法律,這樣的規定實在是很值得質疑——本來就應該自己職責解決問題去推脫給別人來處理。大家都知道: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其實一點也不比稅法規定簡單,也是經過不斷修改更新的發展成長過程,甚至有許多問題還尚處於爭論未定的狀態下,與其說會計是個法律規定,倒不如說是個理論性的學術。因此財政部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只做出框架原則性規定(任何法律也無法對所有經濟業務做到明確規定),強調會計人員可運用職業性判斷處理相關事項。現在企業執行的《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分行業會計制度,它們之間多多少少是有些差異的。還不算上由會計人員運用職業性判斷做出的「第四類」賬務處理(我們戲稱「四不象」會計制度)。會計賬務處理簡直就是五花八門,很難統一。稅務機關應堅守的原則:所有納稅人計稅平等。對同一經濟事項。不因為納稅人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或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繳納不同的稅款。稅法於會計之間的關系很微妙不能夠說稅法「屈從」於會計,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聯系的,只能夠說兩者相互配合才可以使經濟更加穩定的發展。
⑺ 學習稅法及納稅會計有什麼意義
(一)是稅法、稅制與財務會計准則、會計制度差別日趨明顯的必然趨勢
目前我國企業會計納稅主要依據財務會計帳簿記錄和會計報表,會計人員缺乏相關稅務會計系統知識,無法准確地計算稅金並進行申報納稅,更談不上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缺乏主動性,只能機械地接受稅務機關的指示或處理。現行稅法、稅制日趨完善,與財務會計准則、會計制度差別日趨明顯,其核算結果包含的內容、數額和時間不同,如果強求會計准則與稅收法規一致,使會計核算實現兩者的兼顧,事實上是十分困難的,而且必然會影響會計信息的微觀決策價值,甚至會損害其客觀性,使之不能真正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只有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才能真正實現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各自的目標和職能。
(二)是防止稅款大量流失的重要措施
企業設立稅務會計,配備既懂稅法、稅制,又精通會計業務的專門稅務會計人員,根據稅收規定和生產經營情況及時計算、申報納稅,及時、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有助於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上繳。與此同時,企業稅務人員能對企業稅務資金的運動情況進行潛心研究,有助於稅務機關發現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及稅制的不完善之處,從而促進稅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有效防止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
(三)是促進企業增強法律意識,降低納稅風險的重要措施
國家的稅收政策是根據全國的經濟情況制定的,具體到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某一產品、某一項目,可能因主、客觀原因而使經濟狀況相對懸殊,有的可能獲得推遲納稅期或減免稅照顧,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顧。企業納稅人應該做守法人、文明人、精明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享受納稅人的權利,如有權申請減稅、免稅、退稅;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解答有關納稅問題;有權對稅務處罰要求舉行聽證;有權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對上一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稅務人員營私舞弊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或控告;有權在稅收規定容許的前提下綜合權衡各種投資方案、經營方案與納稅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組合,即進行稅務籌劃,從而達到既合法納稅,又可達到稅收負擔最低化、降低納稅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四)是強化征納雙方的管理意識和競爭意識的有效途徑
設立稅務會計一方面可促進企業充分研究稅法、稅制,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採取避重就輕、避虛就實等策略進行合理避稅,另一方面也可促使稅務機關在稅收實踐中,對發現的稅收立法、執法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堵塞漏;這有利於規范征納雙方的稅收行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規則,貫徹無差別待遇原則,實現非歧視競爭目標,優化稅收環境,公開、公平、公正地依法治稅,激勵競爭,提高效率及征、納稅人員的素質,促進生產力發展。為建立一個全面開放、統一規范和公平競爭的國內大市場,創造良好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強化征納雙方的管理意識和競爭意識的有效途徑。
(五)是發展會計學科的需要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統一的會計模式制約了會計學科的發展。一方面,由於我國稅法的不健全和多變性,會計跟著稅法、稅收制度的變化走,成為解釋及執行稅收政策的工具,影響到會計信息的一致性,使會計理論處於不穩定、不規范的狀態,同時給會計教學工作也帶來一定的困難。另一方面,會計理論研究及其應用也由於考慮到國家財政承受能力而停滯不前或難以應用。會計准則脫離稅法限制,可使會計理論研究圍繞其目標,按其內在規律進行。隨著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的實施與完善,以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為依據的財務會計逐漸形成穩定、獨立的會計學科,與此同時,隨著稅法、稅制的不斷完善,建正並發展獨立的稅務會計,有利於擴充和完善我國會計學科體系,推動我國會計理論向規范化、科學化、國際化、現代化發展,這也是會計學科發展的必然趨勢。
(六)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增長,以及貿易合作范圍的擴大,涉稅案件也會日趨復雜,涉稅犯罪的國際化、現代化、多樣化,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國際性公司的偷、逃、騙、避稅等行為手段層出不窮,這就要求會計信息具有國際可比性,要求對我國稅制進行結構性調整和制度化創新,按照國際慣例和WTO原則進行稅收立法和行政管理,實現稅收征管印規范化、法制化。我國現行會計准則與通行的國際慣例之間具有很大的差距,會計准則完全依從於稅法規定,會極大地影響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慣例的接軌,不利干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為了符合稅收的國際慣例,改善投資環境,防止國際避稅,維護我國經濟利益,進一步擴大我國在國際間的經濟往來,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就顯得非常必要。
(七)是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主要通過稅務關系體現,通過公司法、稅法等來調節。兩權分離要求會計准則的制定應從會計工作本身規律入手,從服務企業的立場出發,兼顧股東、債權人、企業管理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不能只滿足國家利益的需要。而國家作為宏觀管理者,要求企業依法納稅,承擔納稅義務。因此稅法與會計准則、會計制度的差異必然會加大,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客觀上要求建立起稅務會計來處理這種差異。
總而言之,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規范企業行為、促進企業增強法律意識、降低納稅風險、防止和減少稅款流失、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的重要措施,是強化征納雙方的管理意識和競爭意識的有效途徑,是會計改革和稅制改革、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現實性需要。
⑻ 稅法與會計會之間最明顯的差異及差異形成的原因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形成的原因
(一)從會計准則與稅法的制定目的看兩者的差異
會計准則制度與稅法制定目的和出發點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差異的根本原因。制定會計准則制度是為了保證生成真實、可靠會計信息,以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制定稅法是為了從根本上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
(二)從會計准則與稅法的制定原則看兩者的差異
財務會計與稅法是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分支,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會計准則制度規范的是企業的會計核算,相關與可靠是其規范的目標;稅法規范的是國家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問題,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因此,會計制度與稅法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異。
(三)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的比較。
會計核算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是否實際收到現金或支付現金都應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支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會計核算時強調收入與費用的因果配比和時間配比。
⑼ 新會計准則與稅法差異產生的原因
關鍵詞:新會計准則與稅法差異;企業所得稅;差異協調
目前對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差異的研究已經較為成熟,對如何解決差異的問題也有一些探討。新會計准則頒布後,我們需要再次來審視新會計准則和稅法的差異問題,並對下一步如何協調二者做出一些設想。本文簡單對與所得稅相關的一些差異進行列舉分析。
一、新會計准則與稅法的主要差異
概括地說,新會計准則和稅法的主要差異仍在於收入和投資收益實現的確認以及費用扣減時間,可扣減性上的不同。
(一)收入實現確認差異
收入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三類,分別看下它們在確認上的會計、稅法規定差異
1、銷售商品形成的收入
企業銷售商品時,新准則規定同時符合五個條件才確認收入:(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己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而稅法對銷售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為在收訖銷售款或取得銷售額憑證的當天確認。由此可見,新准則對收入實現的確認注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實質條件」;而稅法側重於貨款的結算和發票的開具等「形式條件」。舉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按照會計的收入確認標准,售後回租實質上是一項融資行為,但在稅法中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租入兩項經濟業務。當企業已經具備了稅法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就產生了納稅義務,不管會計上是否確認收入,都要同時計算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
新准則在計量時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規定「收入應按其已收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如收入的名義金額與其公允價值(通常為現值)差額較小,可按名義金額計量;如收入的名義金額與其公允價值(通常為現值)差額較大,應按公允價值計量。這是稅法所不允許的,稅法遵循確定性原則,盡可能地避免人為調節計稅依據的情形。
2、提供勞務收入
新會計准則對於跨年度的勞務收入的確認根據按照勞務的結果能否可靠估計分兩種情況區別處理,而勞務結果能可靠地估計的標準是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確定;交易中己發生的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在資產負債表日,勞務的結果可以可靠地估計,應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勞務的結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應分以下兩種情況區別處理:(1)己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己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2)己發生的勞務成本不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己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八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稅法對勞務收入的確認卻沒有這么多出於謹慎性的考慮,只要企業從事了勞務就必須確認收入。
不過,新准則增加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不能夠區分的,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這與稅法上混合銷售的計稅規定是一致的,全部收入將計征增值稅。
3、讓渡資產使用權形成的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和現金股利收入。新會計准則規定,利息和使用費收入的確認原則為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稅法對利息收入分為企業存款利息、企業貸款利息和國債利息三種。對前兩種均作為計稅收入,但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投資收益確認差異
1、內容上的差異
新會計准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都確認為投資收益;而稅法明確區分股權投資所得(持有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處置收益)。股權投資所得指從被投資企業稅後累積為未配利潤和累積盈餘公積中分回的股息、紅利性所得,包括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又稱資本利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投資成本後的余額。由於股權投資所得是被投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來的,已在被投資企業征過所得稅,稅法規定僅對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稅率差的部分進行補稅;而股權轉讓所得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應全額計入應稅所得。
2、計算上的差異
新准則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股權投資和非企業合並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以付出的資產等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公允價值的再次使用,又導致了會計准則和稅法的差異。新准則取消了權益法下股權投資差額的核算,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二者的差異。權益法下,初始投資成本大幹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的情況下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稅法對初始計量時計入當期損益的部分不予承認,對投資成本一律按照付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新准則簡化了權益法的核算,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計八當期損益。由於會計准則和稅法對初始成本的認定有差異,賬面價值可能不同,從而影響處置收益。
3、確認時間的差異
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採用成本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因此,投資收益的計稅時間既不同於權益法,也不同於成本法,而是介於兩者之間,比權益法的確認時間要晚,但一般早於成本法。
二、新會計准則與稅法差異分析
新會計准則和稅法存在著差異。雖然從細節問題上,比如租賃的分類標准、壞賬的計提范圍等,二者可以做到盡可能一致,但要二者完全統一是難以實現的。形成這種差異的原因在於新會計准則和稅法的目標、原則的不同。
(一)目標不同
新會計准則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也就是說,會計核算的目標在於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稅務部門只是會計報表使用者的一小部分。而稅法則是以課稅為目的,要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它也發揮一些調節經濟、促進公平競爭的作用,還要為方便徵收管理考慮。
(二)原則不同
目的不同導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則有很大差異。
1、會計核算原則與所得稅稅前扣除的5條確認原則相比,雖然都規定了配比原則和相關原則,但其所指的內容卻不盡相同。
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要求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間內確認,即因果配比和時間配比兩方面;而稅法中配比的含義是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者滯後申報扣除——稅法的費用扣除一方面有很強的「過期作廢」概念,另一方面嚴格控制納稅人通過提前抵扣來佔用稅款。
會計核算的相關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稅法相關性的含義是與納稅相關——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的應稅收入相關,不相關則不得在計算應稅所得前扣除。
2、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稅務核算中不適用,這是二者在原則上差異的突出體現。
會計核算時應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對可能發生的費用或損失應當合理預計。在這一原則下,企業新會計准則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八項減值准備,企業應當將損失很可能發生的或有事項確認為負債,而這些都是與稅前扣除的確定性原則相違背的。為防止企業利用減值准備和預計負債等調節利潤、達到延期納稅甚至避稅目的,確定性原則要求可扣除費用的發生已經是「板上釘釘」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稅法只承認壞賬准備可以在稅前扣除,並且規定了5‰的扣除限額,對其餘七項准備不予承認;預計負債也只能在實際發生的當期予以扣除。會計對收入的確認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努力抬高門檻;而稅法卻對收入劃一個盡可能廣闊的范圍,防止漏網之魚。
會計核算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要求重視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不拘泥於其法律形式;稅法卻是尊重業務實質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比如待處理財產損失,會計認定其不符合資產定義,要求會計期末必須將其處理完畢,實際凈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必須經企業申報、稅務機關核准後才可在稅前列支。同樣的,會計規定開辦費要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性計入損益,而稅法則要求開辦費分5年攤銷。
二者目標、原則不同,也就意味著它們從出發點上就不同,這決定了很難在涉稅問題上走到一塊、達到二者全面的和諧一致。統一準則和稅法的構想有些遙遠,但二者的協調卻是不可忽視的。
三、協調的建議
協調的方法包括對差異如何處理進行協調,盡量讓差異的會計處理符合會計原則。另外,會計准則和稅法本身也需要在協調上不斷改進。
1、准則制度的制定者之間應當加強溝通,也就是說,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應當在相關制度出台前征詢對方意見,從而避免因為忽視對方規定而導致不必要的差異。
2、在對稅收收入影響不大、對征管妨礙不大的情況下,稅法可以適當地主動縮小與新會計准則在細節上的差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新會計准則)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曾把稅法的租賃的分類標准、壞賬的計提范圍與會計規定統一,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特別對於會計處理已經比較規范的業務,稅法需要一方面堅持自身原則,另一方面積極與新會計准則協調。
3、會計核算應當為稅收監管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以減少征稅成本,會計准則可以考慮對此類信息規定強制披露的要求,這是對准則進一步完善的構想。此外,注冊會計師也可以在審計過程中幫稅務人員把關,甚至成為納稅人申報的納稅信息的鑒證人。這樣,因差異導致的企業人為轉移、調節利潤的逃避納稅行為可以得到有效制止。
4、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在財務會計外增加稅務會計的核算,即按照稅法要求對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處理,為稅務部門和企業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保證應納稅款的准確性。相信這是效益大於成本的。
5、在准則應用指南制定過程中,應當多傾聽作為會計主體的納稅人的意見,對實務操作中遇到的問題加以重視。所得稅會計是協調二者的橋梁,《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對暫時性差異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計算,相對現行制度變化較大,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詳細具體的准則應用指南是非常必要的。
⑽ 稅法與會計制度為什麼會產生差異
之所以產生差異,是因為二者對某些經濟業務的認定及處理辦法不一樣,:比如對於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稅法上一般只按年限法計算,會計裡面除了年限法還有年數總和法等其他方法;比如對於企業計提的壞賬,會計里是出於謹慎性原則,稅法上卻要求只有在實際發生了壞賬損失後才允許稅前抵扣;比如對於某些以公允價值變動計量的金融資產,稅法上對於公允價值變動部分,一般在實際實現損益時才計入收入納稅;比如對於企業發生的招待費支出,稅法上只承認60%可抵扣,剩餘部分要稅前調增;比如對於某些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稅法規定還可以加計扣除。
產生差異是因為二者的出發點不一樣,稅法更多是為了保證稅收,另一方面也為了鼓勵企業發展給了一些優惠政策;會計制度是根據經濟業務的具體情況,側重於對業務進行客觀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當然,如果國家執行稅務會計的話,那就沒有差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