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會計是什麼會計原則
1. 稅務會計的特定原則有哪些
稅務會計的特定原則包括:
1、修正的應計制原則;
2、與財務會計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則;
3、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原則;
4、配比原則。
2. 稅務會計原則是什麼
稅務檢查後調整賬務時,應堅持恢復事物的本來面目,錯在哪裡,就在哪裡糾正,從而消除賬面的虛假數字,真實地反映會計核算情況,使調整賬務後賬面反映的應納稅額與實際的應納稅額相一致。具體來說,稅務稽查調賬的原則,應區別不同年度、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其基本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本年度錯漏賬目的調整
本年度發生的錯漏賬目,隻影響本年的稅收,應按正常的會計核算程序和會計制度,調整與本年度相關的賬目,以保證本年度應交稅金和財務成果核算真實、正確。
對商品及勞務稅、財產稅和其他各稅檢查的賬務調整,一般不需要計算分攤。凡查補本年度的商品及勞務稅、財產稅和其他稅,只需按照會計核算程序,調整本年度相關的賬戶即可。但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核算應補(退)的增值稅。凡檢查後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後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作和上述相反分錄。全部調賬事項人賬後,應結轉出本賬戶的余額,並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①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其借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②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其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③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於或
大於這個貸方余額,按其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④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於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⑤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⑥對所得稅檢查的賬務調整,凡查出的會計利潤誤差額,直接通過「本年利潤」科目進行調整,使錯誤問題得以糾正,調整分錄為:
借:有關科目
貸:本年利潤
企業會計錯誤賬項需要調減利潤的,則做會計分錄為:
借:本年利潤
貸:有關科目
此外,在所得稅檢查中,由於永久性差異而補繳的查補所得稅款,只調整「所得稅」和「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對相關項目不作調整。對屬於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只調整「所得稅」、「遞延稅款」和「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即:
借:所得稅
遞延稅款(或貸記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以前年度錯漏賬目的調整
對屬於以前年度的錯漏問題,因為財務決算已結束,一些過。渡性的集合分配賬戶及經營收支性賬戶已結賬軋平無余額,錯漏賬目的調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對有關賬戶一一進行調整,一般在當年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盤存類延續性賬目及相關的對應科目進行調整。若檢查期和結算期之間時間間隔較長的,可直接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和相關的對應科目。盤存類延續性賬目可不再調整,以不影響當年的營業利潤。對查補(退)的以前年度增值稅,為不致混淆當年度的欠稅和留抵稅額,應直接通過「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進行調整。
例:假設年度決算後,查獲山泉酒廠上年11月份銷售糧食白酒20噸,已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價款200 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稅款34 000元,該批產品成本價140 000元,糧食白酒消費稅稅率為25%,企業記賬為:
借:銀行存款 234 000
貸:庫存商品 234 000
從本例不難看出,企業外銷售糧食白酒未作銷售處理,以價稅合計金額直接沖減庫存商品,既漏記了銷售收入、銷項稅額和消費稅,又多沖減了庫存商品成本,影響所得稅的正確計算和繳納。因上述錯漏是在企業年度決算後檢查發現的,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均已結平,就不能再在本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及「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賬戶上反映。因此,應作調整為:
借:庫存商品84 00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34 000
——應交消費稅 50 000
借:所得稅 3 3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 300
這樣調賬,既跨越了過渡性及經營性收入類賬戶,又調實了延續性賬戶「庫存商品」成本。
3. 什麼是稅務會計
稅務會計是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通常人們認為稅務會計是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的自然延伸,這種自然延伸的先決條件是稅收法規的日益復雜化,在中國,由於各種原因,致使多數企業中的稅務會計並未真正從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中延伸出來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會計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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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徵
1、稅務會計的特點
包括法律性、廣泛性、統一性、獨立性。法律性表現為稅務會計要嚴格按照稅收法規和會計法規的規定核算和監督稅款的形成、繳納等行為;廣泛性表現為稅務會計適用於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統一性表現為不同的納稅人所執行的稅務會計是相同的;獨立性表現為其會計處理方法與財務會計有著不同,例如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視同銷售收入的認定等等。
2、稅務會計的目標
即納稅人通過稅務會計所要達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企業經營者,要求得到准確、及時的納稅信息以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並為經營決策提供依據;企業資產所有者和債權人要求得到稅務資金運轉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稅務管理部門要求了解納稅人的稅收計繳情況,以進行監督調控,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
4. 稅務會計原則
1、修正的應計制原則。收付實現制(亦稱現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稅務會計的重要原則——現金流動原則。該原則是確保納稅人有能力支付應納稅款而使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基礎。但由於現金制不符合財務會計准則的規定,一般只適用於個人和不從事商品購銷業務的中小企業的納稅申報。目前大多數國家的稅務當局都接受應計制原則。
2、與財務會計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則。由於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密切關系,稅務會計一般應遵循各項財務會計准則。只有當某一事項按會計准則、制度在財務會計報告日確認以後,才能確認該事項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款,這就是「與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則。
3、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原則。這兩種收益具有不同的來源和擔負著不同的納稅責任,在稅務會計中應嚴格區分。營業收益是指企業通過其經常性的主要經營活動而獲得的收入,其內容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個部分,其稅額的課征標准一般按正常稅率計征。
4、配比原則。配比原則是財務會計的一般規范。將其應用於所得稅會計,便成為支持「所得稅跨期攤配」的重要指導思想。將所得稅視為一種費用的觀點意味著,如果所得稅符合確認與計量這兩個標准,則應計會計對於費用就是適宜的。
5、確定性原則。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納稅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的特點,這一原則具體體現在遞延法的處理中。在遞延法下,當初的所得稅稅率是可確證的,遞延所得稅是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歷史交易事項造成的結果。
6、可預知性原則。可預知性原則是支持並規范「債務法」的原則。債務法關於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模式,是基於這樣的前提:根據會計准則編制的資產負債表,所報告的資產和負債金額將分別收回或清償。因此,未來年份應稅收益只在逆轉差異的限度內才被認可。
7、稅款支付能力原則。稅款支付能力與納稅能力有所不同。納稅能力是指納稅人應以合理的標准確定其計稅基數。有同等計稅基數的納稅人應負擔同一稅種的同等稅款。因此,納稅能力體現的是合理負稅原則。
5. 稅務會計遵循的原則是什麼優先
1、修正的應計制原則。收付實現制(亦稱現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稅務會計的重要原則——現金流動原則。該原則是確保納稅人有能力支付應納稅款而使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基礎。但由於現金制不符合財務會計准則的規定,一般只適用於個人和不從事商品購銷業務的中小企業的納稅申報。目前大多數國家的稅務當局都接受應計制原則。
2、與財務會計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則。由於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密切關系,稅務會計一般應遵循各項財務會計准則。只有當某一事項按會計准則、制度在財務會計報告日確認以後,才能確認該事項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款,這就是「與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則。
3、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原則。這兩種收益具有不同的來源和擔負著不同的納稅責任,在稅務會計中應嚴格區分。營業收益是指企業通過其經常性的主要經營活動而獲得的收入,其內容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個部分,其稅額的課征標准一般按正常稅率計征。
4、配比原則。配比原則是財務會計的一般規范。將其應用於所得稅會計,便成為支持「所得稅跨期攤配」的重要指導思想。將所得稅視為一種費用的觀點意味著,如果所得稅符合確認與計量這兩個標准,則應計會計對於費用就是適宜的。
5、確定性原則。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納稅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的特點,這一原則具體體現在遞延法的處理中。在遞延法下,當初的所得稅稅率是可確證的,遞延所得稅是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歷史交易事項造成的結果。
6、可預知性原則。可預知性原則是支持並規范「債務法」的原則。債務法關於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模式,是基於這樣的前提:根據會計准則編制的資產負債表,所報告的資產和負債金額將分別收回或清償。因此,未來年份應稅收益只在逆轉差異的限度內才被認可。
7、稅款支付能力原則。稅款支付能力與納稅能力有所不同。納稅能力是指納稅人應以合理的標准確定其計稅基數。有同等計稅基數的納稅人應負擔同一稅種的同等稅款。因此,納稅能力體現的是合理負稅原則。
6. 研究 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 意義是什麼
【研究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的開題報告:
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制為准繩,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核算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進行核算和監督的一個會計學分支。它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在財務會計的形成發展過程中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因而,稅務會計與傳統的財務會計有著質的繼承性和千絲萬縷的聯系。但是,二者之間也存在種種不同,因此,在我國,許多專家學者曾提出二者分離的觀點。在西方國家,稅務會計早已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形成了一套獨立的稅務會計體系。 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的區別:1,核算目的不同 財務會計通過對納稅人所有經濟業務進行記錄和核算,最後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將其報送投資者、債權人、企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為債權人、投資者的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同時也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提供真實的信息資料;而稅務會計則是通過對企業涉稅活動的反映和核算,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使納稅人的經營行為既符合稅法,又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 2,核算依據不同 財務會計的核算依據是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按照會計制度與會計准則的程序和方法組織會計核算和提供信息。但會計人員基於自身的理解或情況的特殊性,對某些相同的經濟業務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方法,以致出現不同的會計結果,這是會計方法靈活性和會計准則、制度具有彈性的正常表現;而稅務會計的核算依據是稅收法規,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稅額並向稅務部門申報,其會計處理具有強制性、客觀性和統一性,一般不會出現模稜兩可的情況,也不允許在計算口徑和方法上有悖於稅法規則。 3,核算對象不同 財務會計的核算對象是企業以貨幣計量的全部經濟事項,其核算范圍包括資金的投入、循環、周轉、退出等過程,既要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又要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對納稅人可以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不論是否涉及納稅事宜,都要通過財務會計進行核算與監督,以滿足國家宏觀管理及企業債權人、投資人和經營管理者的需要;而稅務會計的核算對象是因納稅而引起的稅款的形成、計算、繳納、補退等經濟活動的資金運動,其核算范圍包括經營收入、成本(費用)與資產計價、收益分配、財產與特定行為目的、納稅申報與稅款解繳、稅收減免和稅收籌劃等與納稅有關的經濟活動,對納稅人與稅收無關的業務不予核算。 4,處理會計事項的基礎不同 會計處理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收付實現制,另一種是權責發生制,財務會計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強調收入是否實際發生,以及收入與費用相配比。會計上確認的收入不等於企業增加的現金流入量,會計上確認的費用也不意味著企業的現金流出量,企業各期的會計利潤也不代表當期可支配的凈現金資源;稅務會計由於體現了稅收強制徵收的特性,不強調在主體上以權責發生制為依據來確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會計在規定各項目的徵收細則時,則表現為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並用。 5,收支確認范圍和標准不同 就財務會計而言,為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收支狀況,企業發生的一切收支事項均要按其業務性質列入有關的會計賬戶中;而稅務會計則必須按稅法的要求,將稅法規定的收支事項列入有關的會計賬戶中,以作為納稅所得的形成要素,超出稅法規定的收支事項,即使是企業已實際發生的收支事項,也不得列為納稅所得的構成要素。企業自產自用產品,在財務會計中不計入收入,計入相關支出;而稅務會計則視同對外銷售處理。財務會計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的項目,稅務會計則不允許據實列支,稅務會計對財務會計的列支標准給予了嚴格細致的限定,工資性支出,財務會計允許一切工資、獎金計入成本費用,但稅務會計中規定了計稅工資標准,企業實發數超出計算標準的要作為納稅所得計算。 6,會計要素不同 財務會計有六大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財務會計反映的內容就是圍繞著這六要素進行的;稅務會計的要素有四項,即應稅收入、扣除費用、納稅所得和應納稅額,這里的應稅收入、扣除費用和財務會計中的收入、費用不一定相同,在確認的范圍、時間、計量標准和方法上都可能發生差異。 7,原則不同 財務會計實行穩健原則,一般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而不預計可能的收入。而稅務會計一般不對未來損失和費用進行預計,只有在客觀上有證據表明已發生的情況下方可確認。 8,受稅法約束程度不同 財務會計按公認的會計准則和財務、會計制度規范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行為,處理納稅人的經濟業務,當對某些業務的處理出現稅法的規定與會計准則的規定不一致時,可以不必考慮稅法的規定,直接依據真實、公允的原則核算;而稅務會計要依據國家稅法和會計准則規范納稅人的會計行為,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處理經濟業務,當會計准則與國家稅法對某些業務處理的規定不一致時,必須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 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的聯系:雖然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有以上種種不同,但由於稅務會計是財務會計的一大分支,因此,二者之間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兩者的聯系可以表述為:稅務會計植根於財務會計,是會計與稅法共同發展的產物;財務會計是稅務會計的前提、基礎和依據,稅務會計則是對財務會計記錄的合理加工和必要補充;財務會計統攬稅務會計,稅務會計寓於財務會計之中。 總之,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既有一定的區別,也是相互聯系的。目前,世界各國都在努力縮小或試圖消除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但兩者的差異不能立即消失,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我們應該辯證地看待,不必要求某一方削足適履去適合對方,而應該各自遵循自身的規律,在理論上不斷創新,在方法上不斷完善,使二者科學、健康地發展。
7. 稅務會計的一般原則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密切相關,財務會計中的核算原則,大部分或基本上也都適用於稅務會計。但又因稅務會計與稅法的特定聯系,稅收理論和立法中的實際支付能力原則、公平稅負原則、程序優先於實體原則等,也會非常明顯地影響稅務會計。稅務會計上的特定原則可以歸納如下:
1、修正的應計制原則。 收付實現制(亦稱現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稅務會計的重要原則——現金流動原則。該原則是確保納稅人有能力支付應納稅款而使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基礎。但由於現金制不符合財務會計准則的規定,一般只適用於個人和不從事商品購銷業務的中小企業的納稅申報。目前大多數國家的稅務當局都接受應計制原則。當它被用於稅務會計時,與財務會計的應計制存在某些差異:第一,必須考慮支付能力原則,使得納稅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時支付稅款;第二,確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具有確定性;第三,保護政府財政稅收收入。例如,在收入的確認上,應計制的稅務會計由於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則所覆蓋而包含著一定的收付實現制的方法,而在費用的扣除上,財務會計採用穩健性原則列入的某些估計、預計費用,在稅務會計中是不能夠被接受的,後者強調「該經濟行為已經發生」的限制條件,從而起到保護政府稅收收入的目的。在美國稅制中,有一條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其基本含義是:如果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確認,而費用永遠得不到確認,稅務當局可能會因所得稅目的允許採用這種會計方法;如果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方法致使收益永遠得不到確認,而費用立即得到確認,稅務當局可能會因所得稅目的不允許採用這種會計方法。由此可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2、與財務會計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則。 由於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密切關系,稅務會計一般應遵循各項財務會計准則。只有當某一事項按會計准則、制度在財務會計報告日確認以後,才能確認該事項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款;依據會計准則、制度在財務會計報告日尚未確認的事項可能影響到當日已確認的其他事項的最終應納稅款,但只有在根據會計准則、制度確認導致征稅效應的事項之後,才能確認這些征稅效應,這就是「與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包含:
(1)對於已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全部事項的當期或遞延稅款,應確認為當期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
(2)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計量某一事項的當期或遞延應納稅款,以確定當期或未來年份應付或應退還的所得稅金額;
(3)為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不預期未來年份賺取的收益或發生的費用的應納稅款或已頒布稅法或稅率變更的未來執行情況。
3、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原則。 這兩種收益具有不同的來源和擔負著不同的納稅責任,在稅務會計中應嚴格區分。營業收益是指企業通過其經常性的主要經營活動而獲得的收入,其內容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個部分,其稅額的課征標准一般按正常稅率計征。資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換稅法規定的資本資產時所得的利益(如投資收益、出售或交換有價證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納稅人除應收款項、存貨、經營中使用的地產和應折舊資產、某些政府債券,以及除文學和其他藝術作品的版權以外的資產。資本收益的課稅標准具有許多不同於營業收益的特殊規定。因此,為了正確地計算所得稅負債和所得稅費用,就應該有劃分兩種收益的原則和具體的劃分標准。這一原則在美、英等國的所得稅會計中有非常詳盡的規定,中國在這方面有待明確。
4、配比原則。 配比原則是財務會計的一般規范。將其應用於所得稅會計,便成為支持「所得稅跨期攤配」的重要指導思想。將所得稅視為一種費用的觀點意味著,如果所得稅符合確認與計量這兩個標准,則應計會計對於費用就是適宜的。應用應計會計和與之相聯系的配比原則,就意味著要根據該會計期間內為會計目的所報告的收入和費用來確定所得稅費用,而不考慮為納稅目的所確認的收入和費用的時間性。也就是說,所得稅費用與導致納稅義務的稅前會計收益相配比(在同期報告),而不管稅款支付的時間性。這樣,由於所得稅費用隨同相關的會計收益在同一期間確認,從配比原則的兩個特徵——時間一致性和因果性來看,所得稅的跨期攤配方法也符合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
5、確定性原則。 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納稅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的特點,這一原則具體體現在遞延法的處理中。在遞延法下,當初的所得稅稅率是可確證的,遞延所得稅是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歷史交易事項造成的結果。按當初稅率報告遞延所得稅,符合會計是以歷史成本為基礎報告絕大部分經濟事項的特點,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信性。這一原則也用於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凡稅前扣除的費用,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6、可預知性原則。 可預知性原則是支持並規范「債務法」的原則。債務法關於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模式,是基於這樣的前提:根據會計准則編制的資產負債表,所報告的資產和負債金額將分別收回或清償。因此,未來年份應稅收益只在逆轉差異的限度內才被認可。將可預知性原則應用於所得稅會計處理,提高了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流動性和財務彈性的預測價值。因此,在該原則下,支持並規范的債務法被越來越廣泛地採用。
7、稅款支付能力原則。 稅款支付能力與納稅能力有所不同。納稅能力是指納稅人應以合理的標准確定其計稅基數。有同等計稅基數的納稅人應負擔同一稅種的同等稅款。因此,納稅能力體現的是合理負稅原則。與企業的其他費用支出有所不同,稅款支付全部對應現金的流出,因此,在考慮納稅能力的同時,更應該考慮稅款的支付能力。稅務會計在確認、計量和記錄收入、收益、成本、費用時,應選擇保證稅款支付能力的會計方法。
8. 財務會計原則和稅務會計原則的不同
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的對比 :
因為稅務會計的主導與財務會計的主導不同,除了名稱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雙方的原則問題上,可想而知雙方不僅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在原則問題上也有著很大差異,稅收原則通過稅務會計的原則體現,對於不完全符合其要求的,雖然被承認但是有明顯的限制,對於符合原則的,予以承認,對於不符合其原則的,便不予承認,有很明顯的「篩選性」,便逐步在這樣的取捨當中形成了稅務會計原則。
稅務會計要以財務會計核算作為其基礎原則。像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混合的模式就適用於這種原則。當確認一項交易的進行,事項按照會計准則和制度在財務會計記錄的報告當中得到確認以後,才能明確該交易以及事項是按照稅法規定確認的稅款,但是只有在根據會計准則和制度確認導致徵收效應的交易後,才能真正確認這些征稅作用。
二者在理念上基本不同。財務會計報表的信息與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是相互聯系的,財務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能夠被提供相關的財務信息。而稅務會計方面的原則是在政府稅收的考慮之上,通過某種方式計算出所得稅是其關注的角度。在稅前扣除相關的費用和在同等條件下同期的收入也是有聯系的,所以納稅人扣除的費用與同期收入有著根本上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