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消費稅會計核算有什麼看法
❶ 消費稅的會計處理包括哪些
(1)交納消費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2)企業生產的需要交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在銷售時應當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3)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4)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於委託方提貨時,由受託方代扣代交稅款。受託方接應扣稅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委託方應將代扣代交的消費稅計入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託加工材料」、「生產成本」、「自製半成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委託方應按代扣代交的消費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5)需要交納消費稅的進口消費品,其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該項消費品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商品采購」、「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6)免徵消費稅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①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
❷ {急}消費稅的會計處理與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有何不同
一是相關規定不同。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規定有差別,《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8種視同銷售業務包括的貨物有自產的、委託加工的、購買的,范圍較廣;而企業所得稅則主要對自產的產品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5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法規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作為收入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中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
二是會計處理不同。根據《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字[1997]26號)規定及相關稅法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但按稅收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並據以計算繳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科目。其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如下:自產自用的產品在移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貸記「產成品」等。企業將自產產品用於上述用途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應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稅金額,按用途記入相應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按稅收規定需要交納所得稅的,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應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交納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視同銷售業務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會計處理,直接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筆者對於視同銷售業務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處理沒有異議,但對上述所得稅會計處理有不同看法:(1)由於所得稅僅對全年利潤經納稅調整後為盈利的企業徵收,並且實行按年計征,因此如果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則無需對視同銷售業務計算所得稅。(2)企業所得稅除33%的法定稅率外還有兩檔優惠稅率存在(即18%、27%),在發生視同銷售業務時,很難確定其適用稅率。考慮到財會字[1997]26號文發布於1997年,而《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於2000年12月29日才發布,故文中所示當時情況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也無可非議。
根據相關稅法和《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107條的規定,筆者認為,如果視同銷售業務的金額不大,在實際操作中也可以根據重要性原則,不作會計處理,年末申報繳納所得稅時一並調整;如果視同銷售業務的金額較大,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上應視情況而論。若企業所得稅採取應付稅款法,則不須作賬務調整,而在納稅申報時進行調整。若企業所得稅採取納稅影響會計法,則須作前述賬務調整。建議將視同銷售業務實現的所得額先按33%的稅率計算未來預計應繳的所得稅,應暫時記入「遞延稅款」科目,待年終匯算清繳時再進行調整。
❸ 消費稅會計核算的賬務處理是怎樣的
(1)公司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銷售時或用於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及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等方面時,應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發生銷貨退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例】明天橡膠廠銷售汽車輪胎應納消費稅額為36
000元。對此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36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6
000
【例】假定上述工廠用汽車輪胎換取某進出口公司的生產設備,應納稅額仍為36
000元。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36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6
000
如果公司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投資且按規定需要交納消費稅,那麼其會計處理為:借記「長期投資」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如果公司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公司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等方面且需交納消費稅,那麼其會計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營業費用」等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
【例】
大成汽車製造公司用自產乘用車8輛投資於某客運公司,按規定這8輛小車共應交納消費稅額40
000元。對此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長期投資
4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40
000
【例】某啤酒廠為了擴大產品銷路,舉辦一個啤酒展覽會,使用啤酒20噸,共計應納消費稅額4
400元。對此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費用
4
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4
400
對於隨同應稅消費品一同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對於企業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其他應付款」等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
【例】某化妝品公司向某商業企業銷售洗發水一批,所用包裝物單獨計價,按規定應交納消費稅稅額2
000元。所做的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業務支出
2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
000
公司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發生退稅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例】某橡膠廠用銀行存款交納上月應交納的消費稅款36
000元。所做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6
000
貸:銀行存款
36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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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求助消費稅會計核算問題
明天和你說 我算算
❺ 消費稅會計處理問題
分配時(以職工受益對象劃分),由於你沒有給出消費稅率,暫以30%做為消費稅率計算,暫以一般納稅人17%稅率計算增值稅: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93712.5
貸:應付職工薪酬93712.5
化妝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42500*(1+5%)/1-30%=63750
應交增值稅=63750*17%=10837.5
應交消費稅=19125(消費稅只徵收一次且必須徵收一次,因為拿應稅消費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所以要徵收消費稅。)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93712.5
貸:主營業務收入637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0837.5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19125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42500
貸:庫存商品42500
❻ 消費稅的會計處理方法與增值稅有何不同
消費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二者會計處理完全不同,消費稅是要計提,計入
「營業稅金及附加」,增值稅不計提。
❼ 不同形式下,消費稅的會計核算有哪些規定
消費稅只是在單一環節徵收其他環節不再徵收如果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就計入應繳稅費--消費稅如果連續生產非應稅品就計入成本期末計入存貨
❽ 消費稅的會計核算是怎樣的43
消費稅的會計核算
1、對於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應當按應繳消費稅稅額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同時還需作與銷售收入和應繳增值稅有關的賬務處理。
2、對於把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的,將按規定把應繳納的消費稅額計入「長期投資總額」,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3、對於視同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應繳消費稅的,按規定將應繳消費稅額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❾ 會計中消費稅的賬務處理問題!求教!感謝!
是上面那樣處理,但需要一些補充。
題主,首先必須明確,問題中的會計處理只是描述了一個環節,並不是說消費稅要麼計入成本要麼計入應交消費稅,二者沒有取捨關系。
計入成本是上一環節業務—取得應稅消費品的賬務處理,稅金及附加是銷售所取得的應稅消費品的賬務處理。
在建工程那個特殊一些,借記 在建工程,但貸方還是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只是應交稅費-消費稅的對方科目,是在建工程而已,因為符合資本化的要求。
實務當中可以加一步,就是仍然借記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消費稅,再將稅金及附加沖減,計入在建工程。
因此「計入成本還是應交稅費對賬務有什麼影響或者實質區別嗎」的回答就是,無實質區別,只是賬務的環節不一樣,應交稅費的對方科目不一樣。
補充:取得的應稅消費品所付出對價中包含的消費稅,在下一環節無法被抵扣,而消費稅是價內稅,其價格是包含在消費稅本身的,因此計入了產品成本。將產品對外銷售時,仍然是借記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消費稅。
委託加工情況的補充:如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是直接對外銷售),按稅法規定,前一環節支付給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可以抵扣(既然是代收代繳,實際上是最終承擔方也就是委託方繳納的,相當於委託方提前繳納一次了,當然可以抵扣)下一環節的應交消費稅,此時則不計入成本,因為可以被下一環節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