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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上的籌建期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1-08-14 21:40:03

⑴ 會計籌建期間是怎麼分 是營業職業辦下來前為籌建期,還是正試開始營業有收入前為籌建期還是別的

一、什麼是開費開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二、開費的列支范圍(一)開費的具體內容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6,其他費用(1)籌建期間發生的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2)印花稅(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二)不列入開費范圍的支出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費。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三、籌建期的確定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在我國受稅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為企業被批准籌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以上所稱「被批准籌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稱「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四)開費一般按五年攤銷(800年前的規定),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費一次攤銷,稅法規定支出期間直接列支,新准則規定支出期間直接列支。四、開費的會計處理(一)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開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二)新准則下開費的會計處理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准則體系(以下簡稱新准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准則。新准則對開費的會計處理相對於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從《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1、改變了過去將開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費信息。3、明確規定,開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4、統一了開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費包括籌人員職工薪酬、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5、規范了開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實施新准則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准則的規定進行開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准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三)新稅法下開費的稅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而新稅法完全沒有關於開費稅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對開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准予扣除:(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並沒有包括開費。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於開費稅前扣除的任何錶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費的稅前扣除沒有限制了。

⑵ 籌建期是怎樣界定的

籌建期是企業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期間。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不同企業籌建期的時間以及籌建期可進行的經濟活動是有區別的,單單從經濟業務表現形式上看,會計核算很難有一個或者幾個具體標准作為判定生產經營活動開始的依據,具體應按照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分析判斷。

籌建期注意事項

如果貴公司的一些資產有一定的建設期間,在建設期內,建設工程設置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後轉入固定資產。購入的固定資產、存貨等實物應設置相應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科目核算。其他開辦費用可以在發生的時候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籌建期間的人員工資、辦公費 、培訓費、差旅費、招待費、印刷費、企業注冊登記、公證費用,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等其他費用,應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籌建期

⑶ 會計籌建期指什麼時候

對於籌建期的劃分,《企業會計制度》沒有明確的規定,稅法規定倒有不少版本,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徵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等都有涉及。但是,這些都是針對稅收做出的政策規定,如果財務上有更明確的規定,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守財務上的規定。根據財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財工字[1995]223號)中第1條的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的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的期間為籌建期。因此,對於內資企業也應當以實際有了生產、銷售、提供勞務或者其他經營行為之日作為「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如果難以確定「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則可以依據稅法規定「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作為『開始生產、經營』之日,並據以確定企業的籌建期。」

⑷ 新會計准則里對開辦費及籌備期間怎麼界定的

看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來界定,辦理了稅務登記之前是開辦費,辦理了稅務登記之後為籌備期間。

⑸ 會計中,什麼是籌建期間它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有什麼聯系嗎

籌建期就是公司企業籌劃設立的期間,一般是以辦理完營業執照為截止日。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固定資產或長期存貨購建中的問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購建支出以及相應的借款費用准予資本化。二者是不同的,一個企業,一個只是企業中部分資產的狀態。

⑹ 會計實務:籌建期和建設期(工程期)的區別及會計分錄

企業籌建期的費用應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借:管理費用--開辦費貸:庫存現金

⑺ 企業籌建期要請會計嗎

要的。
會計人員最好早點請好,這樣對公司的前後比較了解,而且從籌建期就會出現費用等支出,如果沒會計會造成這些單據的處理不及時。
如果跨年就不能入賬了,建議早點請會計入場。

⑻ 企業籌建期如何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籌建期間與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的會計處理是不同的。那麼,如何界定企業的籌建期間以及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有哪些,就成為企業對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正確會計處理的關鍵,但《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准則卻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說明。

關於籌建期的定義,財政部財法字[1999]第003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下同)之日的期間。財政部1995年6月27日下發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治理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為籌建期。

《企業會計制度》對籌建期間所發生費用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財政部下發的調研提綱以及上述相關文件對籌建期的定義,都有這么一層含義,即企業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下同)開始就是籌建期間的結束。那麼,在實務中,如何判定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是領取營業執照還是開始購買原材料,還是從開始生產產品或者開始銷售產品或是其他?《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准則均沒有對此做出說明。

顯然,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不一定就開始生產經營,因為很多企業為開始生產經營要進行固定資產購建等活動。那麼,領取營業執照以後,在什麼條件下可認為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呢?這可能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答案。事實上,假如單純從「開始生產經營」字面上理解,由於企業性質和經營范圍的不同,不同企業籌建期的時間以及籌建期間所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內容也是千差萬別的。如有的企業領取營業執照的當月就可開始生產或銷售;有的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需很長時間籌備才可以開始生產;有的企業開始生產的當月就有銷售;有的企業開始生產後很長時間才有銷售。所以,從經濟業務的表現形式上看,很難有一個或幾個具體標准來作為判定企業生產經營開始的依據。

因此,在會計實務中,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作為籌建期間結束的判定依據是很籠統的,缺乏明確的標准,非凡是對於一些非凡行業或需籌建很長時間才可以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很難明確區分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的界限。這就會使不同的會計人員對企業籌建期間界定不一致,從而造成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

筆者認為,《企業會計制度》之所以規定將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歸集,然後才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損益,應該是從謹慎性原則和配比原則的角度考慮的。既然如此,不如明確將首次確認收入的時間作為會計實務中劃分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生產經營開始的標志。這種劃分方法,不僅可以解決會計人員對企業何時開始生產經營缺乏明確判定標準的問題,而且在實務中輕易操作,符合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況且,將開辦費用在企業首次確認收入的當月就計入損益,對企業和稅務部門來說,都是能夠得到合理解釋的。當然,還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借鑒國際會計准則的做法,將開辦費用在發生時就計入當期費用,這樣就不會出現如何界定籌建期間的問題了。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哪些費用及如何處理

無論何種類型的企業,判定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的時間,最早只能是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最遲只能是企業首次確認收入的當日。在這個期間范圍內,不論如何界定企業籌建期間,企業在籌建期間可能發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歸為以下幾種性質的費用:①為企業籌建所發生的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文件列印費、通訊費、開工典禮費等;②籌建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和匯兌損益;③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生產性費用;④企業為開始生產經營做預備所發生的購買原材料等生產性費用;⑤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以前,為生產產品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專利注冊費用;⑥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以前,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上述幾種不同性質的費用中,第①種性質的費用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發生的治理費用性質相同,不會形成相應的資產。第②種性質的費用則可能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財務費用性質不完全相同,部分費用可能與相關資產的入賬價值有關,如將借款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第③種、第④種性質的費用與相關資產的入賬價值有關。第⑤種性質的費用中的研究、開發費用與資產價值無關,而專利注冊費用、律師費用則與所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價值有關。第⑥種性質的費用雖不是直接的支出,但按相關會計准則的規定,固定資產在購入的次月就要開始計提折舊,無形資產在購入的當月就要開始攤銷,那麼這部分折舊和攤銷也會形成一種費用。

這幾種不同性質的費用是否都能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將所有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都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最明顯的錯誤是,它只規定了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那購買無形資產又應如何處理呢?

對於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具體准則對相應資產計價並沒有就企業籌建期間、生產經營期分別做出明確的規定(也沒這個必要)。那麼,上述籌建期間與資產相關的費用就應根據相關具體准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第③種、第④種性質的費用,應根據具體准則的規定計入相應資產的價值;對於第②種、第⑤種性質的費用,應按借款費用和無形資產准則中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對於第⑥種性質的費用,因企業尚未進行生產經營,因此也應作為企業的開辦費用進行處理。而只有不計入相應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匯兌損益及研究、開發費用才能與上述第①種性質的費用一樣,作為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進行處理。這也是與《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的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內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除應計入有關財產物資價值者外,應當作為開辦費入賬」相符的。

所以,《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中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是不嚴謹的,也是不符合相關會計准則規定的。對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應按上述不同性質的分類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如何歸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是核算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由此可見,「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的是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費用,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將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就屬於一次性攤銷,攤銷期限並未超過1年,但其卻規定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進行歸集核算,這與「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相矛盾。這可能是因為延續了原來的會計制度對開辦費用的攤銷期不少於5年而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的規定造成的。

筆者認為,對於企業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用,既然規定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就應在「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或單設「開辦費」一級科目進行核算,而不應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對企業籌建期間會計處理的規定是需要修改和完善的。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不僅影響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且影響企業相關資產的入賬價值及以後期間的損益,非凡是對一些籌建期較長或籌建費用較大的企業影響會更大,這是會計制度制定者和會計實務工作者應該重點關注的。

⑼ 公司籌建期財務工作的步驟

企業籌建期間財務的工作
對於一個正在籌建的項目,項目目標主要有以下幾個:保證項目在規定的時間建成投產或開始運營,項目支出力求控制在預算之內。在籌建期間,財務主管的工作職責要與項目的總體目標相吻合,其主要職能是監控、溝通和支持。
監控:因為項目建設期間,建設和施工可能有大量外包的單位,關系復雜,監控就是看家的工作,要看關於財產物料的入出庫手續和記錄是否健全,領用和支出的審批流程是否完善,這個角色有點象內部控制或者內部審計。
溝通:你是代表集團或總部或投資方來管理的監控這個項目的,要及時把項目的進展、遇到的問題及時清楚地反映上去,還要把上頭的目標、意圖和要求及時傳達到下面,及時和充分的溝通非常重要,要經常要了解的基礎上做各種匯報。
支持:主要是資金方面的支持,要及時根據項目進度,做好資金需求計劃,在項目建設的關鍵時刻,及時保證資金供應。制度和流程建設方面的支持,財務可以從專業內部控制的角度,幫助起草制訂相關制度和流程。另外,你也可以利用這個期間,傳幫帶,把下屬或助手培養一下,這樣在你離開這個項目後,財務工作能持續正常進行。
第一,工程合同的簽訂、審核。盡量參與工程合同的簽訂工作,從財務的角度來上考慮工程合同簽訂所存在的利弊,比如合同的總價、付款方式、提供的發票等等。
第二,固定資產管理。因為籌建期間固定資產的購建特別的多,如果在這個時期你沒有管理好固定資產的話那麼你以後再去管理的話就有難度了。
第三,建賬。將日後公司要涉及到的賬務核算應該有個基礎的框加了,如現金、銀行存款(開戶)等等。
第四,日常的財務核算,如工資補貼發放、稅務申報、根據合同支付工程款等。
最後,與其他部門配合的一些日常工作。
經營期間財務主管應按照計劃和規定籌集、分配和使用資金,並對財務收支活動進行控制和分析評價。
工作責任:
(1) 貫徹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准則、財務通則和有關的統一財經制度,參與制訂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及規定。
(2) 負責制訂資金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經批准後組織貫徹執行。
(3) 認真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從上級指揮,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4) 根據銷售計劃和加速資金周轉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核定資金定額。
(5) 按照"以銷定購,以購定資"的原則,按年、季、月編制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
(6) 做好資金預算的執行與控制事項,及時記錄資金增減變動情況,並按照規定編制報表,正確反映資金動態。
(7) 根據資金實際佔用和動態,辦理資金籌措、調度和清償工作,並考核資金使用效果。
(8) 負責匯總、分析、編制公司資金來源運用表和差異分析報告,並定期上報。
(9) 參與編製成本費用計劃。
(10) 參與公司盤點及抽點工作。
(11) 負責建立各種有價證券、所有權狀的購、存、兌記錄並經常進行盤點。
(12) 配合會計室做好有關帳務處理。
(13) 做好財務資料、文件、記錄的整理、保管和定期歸檔工作。
(14) 做好保密工作。
(15) 辦理其他與財務調度有關的事項。
(16) 對由於資金計劃不周、管理不善、監督不嚴影響經營管理工作負責。
(17) 負責主管業務的檢查改進與研究發展,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18) 按程序做好與相關部門的橫向聯系,積極接受上級和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及時對部門間爭議提出界定要求。
(19) 定期向財務會計部經理述職。
(20) 參加有關培訓和考核活動,負責培訓本部門主管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並督促執行。
(21) 完成財務會計部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⑽ 籌建期間的賬務處理

1.企業因安裝固定資產所采購的輔助材料如何做賬

在建工程

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一些從廢品市場購進的不帶票的材料怎麼處理?
不規范的辦法是找一些別的發票來代替
規范的做法是對方去稅務局開發票。
也可以據實以收據記賬
到時納稅調整
可以問一下老闆的意思
3.我把費用都歸集到「待攤費用」然後下設明細這樣對么?
放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明細下
經營後一次性轉入管理費用
或者直接進管理費用的明細科目也可
4.一般納稅人辦下來以後抵扣的發票可以留底多少時間?
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因此,對於留抵稅額的抵扣並無時間上的限制。
5.完工時的如何對工程進行確定?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的依據是什麼?
設備安裝
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做一個簡單的明細表,比如:設備價款、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以及領用原材料、支付安裝人員工資等等。
有關人員簽字,領導簽字,後作為結轉工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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