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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移交接收人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1-08-14 20:17:01

⑴ 請問在財務交接中,作為接管人的注意事項

如果你是會計,那麼你要對憑證的本數,如果是手工賬還要對帳簿的本數,各種財務報表,各種財務軟體的密碼帳戶,各種稅務軟體的密碼帳戶,還有網銀的授權密碼及配套的配件等都要清點寫到移交表上。首先就是清點以上各種資料是否齊全,然後你要看賬,重點看所有往來賬和現金等有關的賬,要保證上任會計的往來和現金賬是對的,最好要上任會計對往來單位出具「詢征函」,由往來單位確認數據無誤後蓋章,以證明上任會計數據沒問題。再跟出納核對,看會計的現金、銀行存款跟出納一致不。其實,你要核對會計的庫存賬跟實際物品一致不。以上核對完了,沒問題,你就可以放心的在移交表上簽字接收了。如果有不一致等不正常的問題,那你不能接,要上任會計搞對了才接,否則你以後會很被動。如果領導一定要你接,那麼你要在移交表上寫清楚「以上差異為上任會計遺留,領導批准數據從此砍斷,或者以後再查,責任由上任會計承擔」。

如果你是出納,那就簡單了,只要實際現金、銀行存款跟賬一致,還有網銀密碼,各種存摺,支票張數,發票張數等寫到移交表上,核對無誤你就可以接了。

⑵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什麼人負責監交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由財務經理或者會計主管負責監交,三方必須在交接單上簽字確認,由三方承擔對應的責任!

⑶ 會計移交

你管理了什麼,給下一任移交了什麼,就寫什麼
各賬面余額.
賬本余額處蓋章
等等
寫清責任的劃分

⑷ 會計移交問題

會計師事務所屬於代理記賬,也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移交帳目,辦理會計交接手續: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三節 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注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並、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⑸ 什麼是交接人

交接人主要是指工作中相互交接工作的人,也可以用來形容進行物品、權力、人質、項目等轉移的人。

如辭職之後,辭職人將工作交接給下一任接手這個工作崗位的人;又或者交接保管某物品的工作的人。

(5)會計移交接收人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企事業單位在工作之中因為人事變動就需要進行交接,交接過程中的雙方責任人就是交接人和被交接人(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接交人)。

如值更,夜班的交接給早班的,早班的交接給晚班的。也可以指特定的物品、權力、人質、項目等等的轉移交接。那麼交接的雙方就成為交接人和被交接人。

如員工離職交接表中,有個「交接責任人」簽字,一般是三方簽字:交接人,要離職的人簽字;接交人,接受交接的工作的人簽字;監交人,部門領導或主管領導簽字。

業務經管人員發生變動時。原經管人就是移交人,新經管人是接交人。交接過程中還要有監交人。

⑹ 會計人員在離職時的移交人和委託人的區別是

我也不知道我能不能說的清楚 移交人員是指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人員,是指即將離職人員和接管人員 。委託人是指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交接手續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有交接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希望對你的疑問有所幫助

⑺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後如何區分移交人與接交人的會計責任

這就是說如果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那麼他就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也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交接而推卸責任;如果所發現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方面的問題不在原移交人員的經辦期間發生,而是在其後,則不應有原移交人員承擔責任,而應有接管人員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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