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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什麼情況下負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8-14 16:31:39

⑴ 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雖然強調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但並沒有減輕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確界定了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首先,在現實中,會計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存在著違反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夠重視。對這些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會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其次,會計人員作為會計機構的主體在從事會計行為的過程中,若有違反新《會計法》規定的,不管是主觀或客觀因素引起的,都將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而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⑵ 會計中哪些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虛假破產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⑶ 想請教各位一下,財務負責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會計法》規定企業負責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1.《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

2.在對單位實施罰款的同時,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罰款:行政處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4.《會計法>第46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會計什麼情況下負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財務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五、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七、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八、時刻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記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九、負責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十、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交。




⑷ 會計要在什麼情況下犯了錯誤才能承擔法律責任

有違反《會計法》《企業法》《稅務法》等經濟法的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⑸ 會計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工作中,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明文規定: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⑹ 什麼屬於會計法律責任

我國《會計法》中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2)私設會計賬簿的;(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這是對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其中的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給予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為違反《會計法》應負的行政責任;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此基礎上,我國《會計法》還專門對諸如「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等嚴重違反《會計法》事項應負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分別予以了規定。

⑺ 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會計法》突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立法宗旨,緊緊圍繞確保會計信息質量這一核心,以明確的法律手段對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進行了規范。本文就會計人員在新《會計法》實施中應負的法律責任和如何化解責任風險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新《會計法》增大和明確了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雖然強調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但並沒有減輕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確界定了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首先,在現實中,會計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存在著違反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夠重視。對這些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會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其次,會計人員作為會計機構的主體在從事會計行為的過程中,若有違反新《會計法》規定的,不管是主觀或客觀因素引起的,都將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而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二、依法核算,化解風險

會計人員法律責任的明確和增大,使會計人員只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才能化解會計人員法律責任風險。會計核算,是會計工作的核心和重點。新《會計法》用了二章的篇幅,即第二章「會計核算」和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對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法律的規定。這是從立法的高度對保障會計信息質量作出的明確規定,並對每一個重要會計核算環節提出了具體而切實的要求,這些要求前後銜接形成系統的規定,從而可以達到保證會計核算的正確性、真實性的目的。我們會計人員只有嚴格遵守新《會計法》中關於會計核算的規定,依法核算,才能化解法律責任風險。

三、完善健全內部會計監督機制,減少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風險

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墓本內容和要求作出規定:(一)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即「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三)進行財產清查;(四)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認真執行《會計法》的這一規定,做到對每個會計人員的職責許可權進行明確的規定,並在落實上下功夫,防止因會計行為的許可權過於集中而導致違反《會計法》的規定而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加大會計機構的會計監督權力,明確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才能減少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風險。

四、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

新《會計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財政部在1996年6月17日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節中專門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作出八條具體規定,包括以下六個方面內容:(一)愛崗敬業;(二)熟悉法規;(三)依法辦事;(四)客觀公正;(五)搞好服務;(六)保守秘密。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遵循的道德標准。建立會計人員道德規范,是對會計人員強化道德約束,防止和杜絕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出現不道德行為的有效措施。會計工作是一項經濟管理工作,是處理各方面經濟利益關系的重要「關口」,這就要求會計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公私分明,依法客觀公正辦事,同時還要經得起金錢、物質的誘惑。如果沒有良好的道德觀念,從個人私利出發,利用自己工作之便為圖私利弄虛作假,違反《會計法》的規定,甚至挪用公款、貪污盜竊,那就必須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會計作為一門應用科學,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業務性,要求會計人員認真學習會計專業知識和理論、技術,不斷更新知識,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業務水平。同時,要認真學習新《會計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做到懂法、依法、不違法,這樣才能消除和化解會計人員在從事會計工作中的法律責任風險

⑻ 會計要付法律責任么/

會計付款必須經過法人也就是管財務的經理批准否則是要負責任的但不一定負法律責任,你又沒把錢挪作他用。只要把錢追回來就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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