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上收入指的什麼
收入是指 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非所有者 投入資本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收入按企業從事日常活動的性質不同,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收入按企業經營業務的主次不同,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所實現的收人。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實現的收入。
《企業會計准則第14 號一一收入》已於2017 年7 月由財政部修訂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施行; 自2020 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內上市企業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施行。
『貳』 財政會計收入包括哪些
收入類會計科目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經常性的、主要業務所產生的基本收入,如製造業的銷售產品、非成品和提供工業性勞務作業的收入;商品流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旅遊服務業的門票收入、客戶收入、餐飲收入等。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除商品銷售以外的其他銷售及其他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它包括材料銷售、技術轉讓、代購代銷、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收入。
投資收益:是對外投資所取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等收入減去投資損失後的凈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指企業以各種資產,如投資性房地產、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換、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叄』 會計中收入指什麼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肆』 財務報表的收入是指什麼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主要包括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實現的收入,如工業企業生產並銷售產品、商業企業銷售商品、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軟體公司為客戶開發軟體、安裝公司提供安裝服務、商業銀行對外貸款、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租賃公司出租資產等實現的收入;另外,企業發生的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其他活動,如工業企業對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利用閑置資金對外投資、對外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等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也構成收入。以上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應當確認為營業收入。
企業發生的既不屬於經常性活動也不屬於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其他活動,如工業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屬於收入。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伍』 財務收入包括哪些
財務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業務收入、其他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以資產形式形成的各類資金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收或形成的利息。包括金融機構再貸款利息收入、再貼現利息收入、郵政匯兌資金往來利息收入、專項貸款利息收入、金融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利息收入等。
二、業務收入。指人民銀行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辦理業務過程中所發生的除利息收入以外的相關收入。包括外匯儲備經營收益、金銀業務收入、手續費收入、證券買賣收益、預算外專項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與人民銀行業務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收入。包括對外投資收益、院校經費收入、租賃收入、賠款收入、其他收入等。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從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業務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陸』 會計六大要素的收入具體指的是什麼
(4)收入。收入來源: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
特點:
①收入是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的(不包括偶發事件產生的利得——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②收入要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
③收入將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④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所以: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主營業務收入)及讓渡資產使用權(其他營業收入)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是日常活動,否則不能做收入)
流入的經濟利益不屬於收入而是利得,如工業企業出售固定資產凈收益。(營業外收入)
『柒』 會計要素中收入的定義是什麼
會計要素中收入的定義是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抵償了為取得收入所發生的消耗即為盈利,具體表現為企業凈資產的增加。
收入的確認條件:
企業收入的來源渠道多種多樣,不同收入來源特徵有所不同,其收入確認條件也往往存在差別,如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一般而言,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即收入的確認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應當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結果會導致資產的增加或者負債的減少;三是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的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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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會計制度的收入包括哪些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1.收入按性質不同,分為銷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勞務的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
2.收入按企業經營業務的主次不同,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玖』 會計中收入和支出有什麼定義
1.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本准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
資產使用權收入。
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
入。
第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
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
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
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
外。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
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
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
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
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第七條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
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
扣除。
第八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
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折讓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
給予的減讓。
第九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
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於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
因而發生的退貨。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
計的,應當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
用的方法。
第十一條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
列條件:
(一)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四)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二條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
法:
(一)已完工作的測量。
(二)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三)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
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
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
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
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
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
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
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二)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
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
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
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
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
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
處理。
第四章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第十六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
第十七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
確認:
(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
額:
(一)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
際利率計算確定。
(二)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
方法計算確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確認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包括確定提供勞務交易完工
進度的方法。
(二)本期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利息收入和使
用費收入的金額。
2. 支出在准則里就是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費 用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 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拾』 企業會計准則中「收入」有哪些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本准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第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第七條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第八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折讓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第九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於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一條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四)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二條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測量。
(二)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三)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二)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第四章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第十六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
第十七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
(一)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二)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