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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探親費用做什麼會計科目

發布時間: 2021-08-14 14:33:36

⑴ 新會計制度已不在提取福利費,發生探親路費應在什麼科目下核算

新會計准則取消了原「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即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范圍核算。《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於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於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原來工資總額的14%屬於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不屬於財政部規定的企業計提比例(會計處理應遵循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因此,職工福利費屬於沒有規定計提比例的情況。
新准則下福利費通常據實列支,但企業也可以先提後用,通常,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在會計年度終了經調整後應該沒有餘額,但這並不意味著職工福利費不允許存在余額,在會計年度中間允許職工福利費存在余額,如企業某月提取的福利費超過當月實際支出的福利費,則職工福利費就存在余額。福利費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於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福利費,借記「管理費用-職工福利」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於預計金額的,應當紅字沖回多提的福利費,借記「管理費用-職工福利」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發生的探親路費等福利性支出,可以在實際支出報銷時借記「管理費用-職工福利」等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也可以先借記應付福利費,借記現金等科目,期末結轉至管理費用,期末主要是年末,應付福利費科目應無余額。
當年的福利費支出一般不會超出工資總額的14%,超出部分要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稅法規定做納稅調增。

⑵ 探望員工家屬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屬於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如果能弄到發票的話還是入管理費用的辦公費用;
福利費現在國家的政策是工資總額的14%稅前扣;
超過了還要交企業所得稅。
探望員工家屬,一般是由單位的工會組織出面,所以相應的費用可從工會經費支出。

為了連續、系統、全面地核算和監督經濟活動所引起的各項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化,就有必要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按照其不同的特點和經濟管理要求進行科學的分類,並事先確定分類核算的項目名稱,規定其核算內容。這種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稱為會計科目。

⑶ 職工探親回家路費報銷記入什麼科目

為有效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現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3)回家探親費用做什麼會計科目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⑷ 外出辦事所用的的費用要記在哪個會計科目如車費、住宿、門票、就餐等...

外出辦事發生的費用,如:車費、住宿、門票、就餐等,應分析做賬
一、車票、住宿加公司出差補助,列:管理費—差旅費
二、門票:如果是旅遊景點的,列:管理費—招待費
三、餐費:(出差補助應含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如果是這樣餐費不能報銷,如果用於招待客人的餐費,列:管理費—招待費。

...

⑸ 管理費用項目問題職工探親路費應進入什麼會計科目

職工探親回家路費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

⑹ 職工探親路費進入什麼科目,是進入福利費還是差旅費

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核算,具體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2009.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有效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現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關於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准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准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⑺ 職工探親路費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職工探親路費是進入福利費,並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核算,具體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庫存現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2009.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有效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現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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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關於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准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准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⑻ 員工探親路費應如何做會計處理

員工探親路費是公司給員工的一項福利,當月應根據費用受益部門進行歸集,等到實際發生時,再做轉出分錄。具體分錄也下: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研發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員工福利費

同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員工福利費

貸:庫存現金

(8)回家探親費用做什麼會計科目擴展閱讀

一、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初學者在編制會計分錄時,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涉及的賬戶,分析經濟業務涉及到哪些賬戶發生變化;

第二:賬戶的性質,分析涉及的這些賬戶的性質,即它們各屬於什麼會計要素,位於會計等式的左邊還是右邊;

第三:增減變化情況,分析確定這些賬戶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增減金額是多少

第四:記賬方向,根據賬戶的性質及其增減變化情況,確定分別記入賬戶的借方或貸方;

第五: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二、會計分錄

此外,要勤,多學、多問、多練。

1)首先從會計科目入手,背熟科目核算內容。

2)學習記賬規則和記帳流程,學習會計制度,學習基礎知識。

3)多練,多積累實際經驗。

4)及時了解各種財稅政策,拓寬知識面。

5)注意靈活運用,逐步做到精準核算,合理避稅。

6)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同時,要想快速掌握會計分錄的正確應用,不能靠死記硬背,也不能以某一會計教材給出的舉例分錄來作為萬能的金鑰匙,可參照以下幾個方法:

1、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

2、結合經濟業務來來捋順各科目之間的對應關系。

3、把所有的經濟業務歸類,找出各類經濟業務涉及的會計科目,搞清在哪裡用那些會計科目進行賬務處理。

4、聯系會計准則,結合會計科目弄清各科目核算的內容。

5、重點的掌握資產減值、公允價值變動、遞延稅項、或有負債等賬務處理。

6、理清成本歸集與分配、成本結轉、損益結轉、各項稅費的計提與核算。

7、多做一下賬務處理練習,強化記憶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員工探親假

網路-會計分錄

⑼ 春節回家探親路費應計入什麼費用中

可以作為「管理費用-福利費」這個科目。

⑽ 員工往返探親交通費在會計分錄怎麼

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研發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同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現金

(10)回家探親費用做什麼會計科目擴展閱讀: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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