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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的構成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8-14 11:34:10

㈠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內容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內容

目前,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比較完整的會計法規體系,主要包括四個層次,即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其基本構成如下:
(一)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我國現行的會計法律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 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會計法》。它是會計法規體系的最高層次,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是會計機構、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根本。
1、《會計法》的立法宗旨
《會計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2、《會計法》的適用范圍
《會計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准發布,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如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等。會計行政法規在法律效力上僅次於《會計法》。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其他各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制定的會計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也屬於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或者備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法律效力上低於《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
1、會計規章
會計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財政部第10號令形式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等。
2、會計規范性文件
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財政部就會計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比如,《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財政部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會計工作某些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也屬於會計規范性文件,比如,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的會計規范性文件根據規定,實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的會計規范性文件,也應當屬於地方性會計法規。

㈡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於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
會計法律,相對於其他會計法律制度而言,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只能由具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二是其所規定的是會計工作中重要的、帶有根本性的事項。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設置會計帳本,並保證其真實,完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本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三是制定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會計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因此,我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基本依據,也是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會計管理和監督的基本依據。
另一部會計法律為《注冊會計法》,頒布於1993年,是我國第一部中介行業的法律。 會計規章,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指定,
並以財政部部長簽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會計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第10號令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2005年1月18日財政部第24號令發布的《會計事務所審批和監督辦法》,2005年1月22日財政部第26號令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第33號令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等,均屬於會計規章。 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所指定的會計法律制度。如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第38項具體准則、〈小企業會計制度〉以及〈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與國家擋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主要內容
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包括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及其制定的許可權、會計職業道德的內容、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關系、會計工作管理體制等有關的規定和要求。
會計核算
主要內容包括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資本和基金的增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會計監督
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所謂三位,是指會計監督體系的結構包括三個層次,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三者缺一不可。所謂一體,是指各層次監督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構成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包括會計機構設置、代理記賬、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總會計師的設置范圍和任職資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工作崗位設置、會計人員迴避制度、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等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任職條件;會計從業資格實行考試制度和注冊、調轉、變更登記等後續管理;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於24小時;會計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
包括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本,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本、財務卡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資料行為的法律責任;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行為的有關法律責任等內容。

㈢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由哪些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和地方性會計法規。其基本構成如下:
一、全國人大制定的 會計法律。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總稱,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法》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許可權、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並對會計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准則。

二、國務院制定的 會計行政法規。它是指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准發布,制定依據是《會計法》。
1.《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於2000年6月21日發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的構成、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責任等。它是對《會計法》中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的細化。
2.《總會計師條例》,國務院於1990年12月31日發布的,它主要規定了單位總會計師的職責、許可權、任免、獎懲等。
3.《企業會計准則》,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以財政部令[2006]33號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和以財政部文件財會[2006]3號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具體准則)》,對舊的會計准則進行了完善。 完善後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由1項基本准則、38項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構成,可理解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基本准則,第二層次為具體會計准則,第三層次為具體會計准則的應用指南。基本准則在整個准則體系中起統馭作用,主要規范會計目標、會計基本假定、會計基本原則、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等。具體會計准則又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准則和報告准則三類。而具體會計准則的應用指南則類似於《企業會計制度》,主要對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分錄的編制和報表的填報等操作層面的內容予以做出示範性指導。
一般業務准則主要規范各類企業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和計量,如存貨、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資產減值、借款費用、收入、外幣折算等准則。
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准則主要規范特殊行業中特定業務的確認和計量,如石油天然氣、生物資產、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及保險合同等准則。
報告准則主要規范普遍適用於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的准則,如財務報告的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分部報告、金融工具列報等准則。

新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建立後,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將隨適用范圍的逐步擴大而將予以取消。

三、財政部制定的 會計規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發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會計方面的法律規范,包括各種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如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等,也屬於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批准。

會計規章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律和會計行政法規。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 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財政部門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1.《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於2001年1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發布並開始施行,是財政部為了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它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於1996年6月17日發布並開始實施的。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等。
7.《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它是財政部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的一套會計監督管理制度, 運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其制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差錯防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執行。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國家統一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發布並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998年8月21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30日發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根據規定,實行計劃單列管理的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實施的有關會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也屬於地方性會計法規。

㈣ 會計法律體系的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包括了四個層次: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2)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發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4)地方性會計法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㈤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及各代表法規!

。。。。我剛考會計證也糾結這,你總結一下就會發現
我這會手邊沒書,大概說一下吧,你拿書拿出來看一下,會計法律不用說了,就一個會計法。然後是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再然後就是財政部的會計規章制度,然後是省里的地方性法規,你會發現基本上每個類型後綴都差不多,你比如財政部的制度都是什麼什麼制度之類的,國務院的都是什麼什麼條例。按這個記

㈥ 會計法律制度體系由哪些內容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包括了四個層次: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2分) (2)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1分)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發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1分) (4)地方性會計法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1分)

㈦ 簡述會計法律的構成,預演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2、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調整經濟生活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由財政部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4、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自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規范。

㈧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是什麼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
①制定主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
②現行會計法:1999年10月31修訂通過,2000年7月1日實施
③法律地位:《會計法》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會計的基本法,是會計制度、會計准則的制定依據。。
④會計法的適用范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沒有明確列入適用范圍。
(2)會計行政法規。
①制定主體: 國務院制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准。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①制定主體: 國務院財政部門
②構成:A、 會計規章、B、 會計規范性文件

㈨ 簡述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2、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調整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會計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據是《會計法》。比如:由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由財政部制定,國務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

3、會計規章,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指定,並以財政部部長簽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會計法律制度

4、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自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規范。

(9)會計法律的構成是什麼擴展閱讀

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主要區別

1、性質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會計職業道德依靠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自願地執行,並依靠社會輿論和良心來實現,基本上是非強制執行的,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2、作用范圍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側重於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和結果的合法化,具有較強的客觀性。會計職業道德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會計法律制度的各種規定是會計職業關系得以維系的最基本條件,是對會計從業人員行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用以維持現有的會計職業關系和正常的會計工作秩序。在會計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雖然有很多不良的會計行為在違反了會計法律制度的同時也違反了會計職業道德,但也有的不良會計行為只是違反了會計職業道德而沒有違反會計法律制度。

3、實現形式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立法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頒布和修改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條例。而會計職業道德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的規定,也有不成文的規范。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不僅僅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而且是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會計法律制度的這種保障機制不僅體現在其法律規范的內容中具有明確的制裁和處罰條款,而且體現在設有與之相配合的權威的制裁和審判機關。

而會計職業道德上既有國家法律的要求,更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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