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會計什麼意思
⑴ 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反傾銷是一個國家和地區,或者國家聯合體對認為具有傾銷行為的貿易事件進行反制的一種國家行為,反傾銷的具體措施包括對傾銷商品制定搞關稅,讓傾銷者得不償失,還包括一些國家對傾銷商品予以驅出市場(這里的市場指的我是國家,地區,國家聯合體范圍),不允許其進入。
⑵ 反傾銷會計的介紹
反傾銷會計是指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反傾銷法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就反傾銷中的問題提供會計支持,進行會計規避、會計舉證、會計調查、會計鑒定活動。由此,本文分析會計在應對反傾銷中的作用時,從「為企業提供應訴的舉證服務」、「為企業提供應訴的會計咨詢」以及「利用反傾銷會計信息平台建立反傾銷規避會計」等三個角度展開。
⑶ 傾銷與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一、傾銷
傾銷是一種反競爭的商業行為。
傾銷的意義有二:傳統上,傾銷是掠奪性訂價(predatory pricing)的一種,即以蝕本價賣出貨品以打擊競爭對手、將對手驅離市場,並以最終提升價格作補償為目標。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簡稱《反傾銷協定》)第2.1條的規定,若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於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
一些覺得自己是第二種傾銷的受害者的國內工業人士,試圖模糊兩種傾銷的定義,讓人有「外國正在做一些在本國違法的事情」的印象,從而支持如關稅等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
二、反傾銷
反傾銷是一個金融術語,是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徵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
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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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手段
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是對實行商品傾銷的進口商品所徵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
反傾銷稅是指一國產品以低於該產品之正常價格銷往另一國,致嚴重損害該輸入國之某一工業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或阻礙某一工業之建立,應認為構成傾銷。
所謂正常價格系指:
一、低於同類產品,於通常貿易過程中在輸出或產制國國國內消費之比較價格;
二、如無上項國內價格,則為低於:
1、同類產品輸出任何第三國,於通常貿易過程中之最高比較價格
2、此項產品在產地之生產成本,另加合理之銷售費用及利潤。
3、為抵銷或防止傾銷,一締約國得對傾銷產品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另課征不高於此項產品傾銷差額之反傾銷稅。中華民國對反傾銷稅課征之申請與平衡稅課征實施辦法相同。
⑷ 「傾銷」和「反傾銷」什麼意思啊
把一國的產品用低於該產品的正常價格銷入另一國」就是傾銷,WTO沒有一概地把傾銷說成是壞事,所以並不全然反對傾銷。 反傾銷作為一種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和廣泛接受的限制進口的手段,是1948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所確立的原則。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該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國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工具。據統計,自1990年至2000年全世界范圍內發生的反傾銷案件達2483件,全球遭致反傾銷的產品種類已經超過3000種,因此而影響的貿易量達千億美元以上。採用反傾銷手段的國家也以經濟發達國家為主。其中歐盟372起,澳大利亞360起,美國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起。近兩年來發展中國家有擴大使用反傾銷手段之勢,據統計,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韓國都較多地啟動了反傾銷調查程序。發展中國家是反傾銷措施的主要目標,有超過60%的反傾銷案件針對的是發展中國家。1990~1999年,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和地區是中國(308)、美國(104)、韓國(171)、日本(121)、中國台灣省(112)等。 反傾銷屬於一種保護本國企業的條款。關貿總協定說如果傾銷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的損傷和威脅,那就不允許了。所以反傾銷就有了保護本國企業的色彩。或者說很多國家是打著「反傾銷的旗,行保護之實」。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進口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正常價值,有三種方式參照、判斷價格是否低於正常價值:①該產品在本國的銷售價格;②向其他國出口價格;③成本核算。一般優先①②作為判斷依據。傾銷的目的是搶占份額,打敗競爭對手,從而再獲壟斷利潤。產品在進口國家的價格低於本國價格的差數,稱為傾銷幅度。WTO規定,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足2%,或某國產品的進口量不到全部進口量的3%時,不得提起反傾銷要求。只有當外國產品進口對本國企業造成實質損害時,才能提起反傾銷要求。 反傾銷有兩種,一是本國產品出口到國外,國外政府採取的反傾銷措施;二是國外產品進入本國,本國政府採取的反傾銷措施
⑸ 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商品傾銷從本意來看是指廠商為了達到一定的經營目標而實施的定價策略。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行為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於其國內市場的價格或低於成本的價格擠進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所謂反傾銷就是指進口國(地區)對實行傾銷的進口商品採取嚴厲的措施以抵消對本國(地區)產業所造成的損害,防止對新建產業的威脅。
根據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只有符合下述三個條件的傾銷才能實施反傾銷制裁:
1、一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所謂正常價格是指:A、相同產品在國內消費時正常情況下的可比價格;B、在正常交易情況下向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C、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推銷費用和利潤。但在具體議定過程中,由於各國所執行的會計制度不同,各國對生產成本核算的方法也不同。這就使正常價格的認定存在極大的偶然性和非科學性。
2、傾銷產品對進口國相似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威脅,或對國內某項新建產業產生嚴重阻礙。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對「實質損害」或「嚴重阻礙」的界定比較模糊,使得損害的確定極具主觀性。
3、傾銷與損害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因果關系的認定往往非常困難,其它因素導致的損害往往被忽略或故意不予考慮,而過多地考慮傾銷對產業和市場所造成的損害,使得反傾銷得以成立。
由於WTO對於傾銷和反傾銷的界定過於籠統和模糊,許多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經常假借反傾銷名義實施貿易保護主義,頻繁地採用反傾銷手段處理與他國的貿易糾紛。
⑹ 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傾銷:
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出口經營者以低於國內市場正常或平均價格甚至低於成本價格向另一國市場銷售其產品的行為,目的在於擊敗競爭對手,奪取市場,並因此給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商及產業帶來損害。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發達國家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較早地發現,反傾銷策略不僅具有防禦性特徵,其進攻性對抗性對保護國內市場更有效率。而現今,對中國提出的反傾銷也多是以反傾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 所以,一旦你所處的企業面臨「被反侵銷」、「被反補貼」,一定要把握好時機,准備好相關資料,盡早與相關律師進行溝通,以免損失自身利益,被白佔了便宜。
⑺ 反傾銷會計預警機制 與 反傾銷會計預警系統,這2種研究有什麼區別
由於您寫的是傾銷的會計研究,最中心的詞彙是會計,所以我覺得花一般篇幅講傾銷問題不大,但是要從會計的角度出發,也就是我覺得您的論文中三應該說明白,而且最好能從成本結構這些方面出發,有案例分析就更完美了。因為四似乎您主要開始關注了反傾銷應訴了,這里偏向外貿和法律了,和會計聯系不大,所以顯得偏題。最好能夠扣緊會計的成本構成來反駁傾銷與否,小人愚見~
⑻ 對外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傾銷產品進口量占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盡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序一樣,一成員政府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於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員政府、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行業協會、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及其行業協會等。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於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界,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因此,一國的貿易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政府來啟動反傾銷程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展開調查的成員所採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採取這樣的行動。
附:出口企業要重視反傾銷
反傾銷對企業的損害是不容忽視的,當一個企業的產品被歐盟徵收最終反傾銷稅後,這一稅率將持續5年有效。
由於最終反傾銷稅按規定將由進口商來承擔,因此進口商往往會轉往其他市場尋找新的供貨商。5年後反傾銷稅到期時,歐盟起訴方往往會尋求再次延續征稅,一旦得逞則反傾銷再延長5年,從而導致該企業產品在十幾年的時間內無法進入歐盟市場。
反傾銷往往具有一個連鎖反應,即一個產品在歐盟遭阻,大家即紛紛另外開拓美國市場,導致美國進口大增,當地生產商抱怨,結果是在美國市場也被反傾銷。即使在東南亞或是拉美等發展中國家,巴西、墨西哥、印度等也日益重視反傾銷手段的使用,甚至將此作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因此,"東方不亮西方亮"的思路已經走不通了。
參考資料:http://tech.tom.com/1121/1793/2005414-180910.html
⑼ 會計反傾銷與審計獨立性有關系嗎
沒什麼關系。
反傾銷會計,是指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反傾銷法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就反傾銷中的問題提供會計支持,進行會計規避、會計舉證、會計調查、會計鑒定的活動。從反傾銷會計的概念可以看出:反傾銷會計其實是用來保護自己的一種會計手段,是確保自由貿易條件下公平競爭的安全閥。
獨立審計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本質屬性,是注冊會計師這一職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條件,也是注冊會計師保持客觀公正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