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店會計交接有什麼工作
A. 會計交接需要交接什麼工作
交接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 實行會汁電算化管理的村社,還應移交會計軟體、數據磁碟及相關資料。
B. 財務交接工作一般交接什麼內容
1、會計資料交接:
財務軟體、財務數據、電子表格以及相關密碼的交接,有關印章票據、相關資質、證件的交接;會計檔案也要作為物體交接給新來的會計:以前年度的憑證、賬目、報表、合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
2、賬的交接:
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 ,明細分類賬等;往來賬的交接:交接清楚哪些欠款屬於死賬,經過領導同意後進行壞賬處理;總賬的交接:一定要跟日記賬、明細賬余額核對相符,只有賬賬一致才可以交接,對於有的公司存在內外賬的情況,都要做到賬賬相符。
3、交接現金及銀行賬戶:
清點保險櫃中的現金,看一下跟現金日記賬是否一樣,只要錢賬相符,才可以交接;清點剩餘的銀行支票有多少張、銀行承兌匯票有多少未到期的,並與會計登記的應收票據明細賬核對相符,不相符的不能交接;
銀行賬戶的交接:基本戶、一般戶、個人戶、銀行卡等包括明碼以及賬戶余額,一定要與銀行日記賬余額核對相符;未走賬的原始單據的交接:如借條、發票、合同;已經編制好的收付款記賬憑證也要交接。
4、納稅資料交接:
主要是適用於有的大企業專門有稅務會計;增值稅發票領購簿、金稅盤、報稅盤交給新來的會計;國地稅的納稅申報密碼;國地稅聯系人電話;國地稅的納稅申報表。
(2)葯店會計交接有什麼工作擴展閱讀:
交接注意事項:
1、避免交接人獨立處理各類業務,避免交接人僅在交接日的最後一天簡單交接各類資料。
2、了解崗位職責,並制定交接工作進度表及交接清單。
3、必須要有第三人在場,作為監交人。雙方交接完畢一定要有交接清單,至少三人簽字。
4、辦稅人員及財務負責人離職時,必須要辦理稅務登記中辦稅人員和財務負責人的變更登記。合理劃分責任,避免職業風險。
5、交接工作前需要做好准備工作。如:登記憑證;計算余額;對未確定的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證明材料;編制移交清單表,註明會計資料數量和存放地點等。
C. 財務交接應該做哪些工作
現按《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的規定,辦理如下交接手續:
(一)移交前業已受理的全部存貨核算業務會計憑證,已由移交人填制完畢。
(二)截至交接之日,凡應登記的帳簿,業已登記完了,並在明細帳最後一筆余額之處加蓋了移交人印章,以示負責。
(三)對尚未處理材料核算往來帳,已開列出應付購貨款明細表和包裝物租金明細表,並寫出長期掛帳的情況說明
(四)對采購材料經濟合同登記簿中已履行合同與未履行的合同,均按順序逐筆交待清楚。采購合同的印花稅,也已全部交納。
(五)保管期內材料采購人庫單和出庫單的存根,已裝訂成冊,編號為材字第X冊至第X冊,共XX冊(按月份裝訂,保存期3年),經點收無誤。
(六)本月末各種材料明細帳記載的庫存數量、金額,經與總帳、倉庫保管帳核對,都完全相符。
(七)印鑒x公司材料采購合同專用章一枚,經點交無誤。
(八)移交的帳簿有:
1.材料采購明細帳本
2.應付購貨款明細帳本
3.應付包裝物料押金明細帳本
4.包裝物明細帳本
5.暫估人庫明細帳本
6.材料計劃價格目錄本
(九)移交人對會計核算程序、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材料價格分析計算程序公式和近期的一些優惠政策等,在移交過程中已向交替人作了詳細介紹。
(十)交接日期:x年x月x日
(十一)移交後,如發現原經營的會計業務中有違反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移交人負責。
(十二)本交接書一式四份。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各執一份,送公司檔案到存檔一份。
移交人:XX(簽章)
接管人:XX(簽章)
監交人:XX(簽章)
總會計師:XX(簽章)
公司財務科(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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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會計工作交接都要交接什麼內容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是會計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這是對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會計人員的更換出現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等現象;做好會計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有效措施。
除《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人員在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會計人員在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時,也應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備工作。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雹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或採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
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後,移交人與接交人的會計責任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說如果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那麼他就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也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交接而推卸責任;如果所發現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方面的問題不在原移交人員的經辦期間發生,而是在其後,則不應有原移交人員承擔責任,而應有接管人員承擔責任。
會計交接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這不僅涉及到會計工作的連續性,而且關繫到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因此要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以及其他的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對待,不得敷衍了事,馬虎應付。
E. 會計交接需要交接些什麼
交接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報表附註、會計文件、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 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的企業,還應移交會計軟體、數據磁碟及相關資料
一、交接前的准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二、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
三、專人負責監交。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四、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5)葯店會計交接有什麼工作擴展閱讀
適用范圍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F. 我是一名實習會計,想請教大家在葯店裡的會計工作(簡述一下就好),還有工作小結是什麼
葯店裡的會計工作很簡單,一般來說賬本分兩部分,一是手工記賬,二是電腦記賬;日常賬目也分兩部分,一是日常的進貨及賣貨(向我們平時買葯馬上將所賣葯物輸入微機)二是員工的工資(可分為基本工資和提成),將兩者相結合,即可得到我們平時所需賬目
G. 會計工作交接前需要准備的工作是什麼
只有C不符合題意,題目一定是少了「不屬於」三個字,即「不屬於會計工作交接前需要准備的工作是什麼?」
H. 會計交接應該交接哪些工作
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1)交接前的准備工作。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准備工作: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一筆余額後加蓋經人印章。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盤、磁帶等內容。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2)移交點收。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④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3)專人負責監交。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或採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