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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的現金包括什麼科目

發布時間: 2021-08-13 13:54:05

Ⅰ 一般政府部門財務會設幾個科目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

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所做的分類。按照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會計要素可以劃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個方面。會計要素按反映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兩種,即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的會計要素。

1、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服務潛力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利用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履行政府職能的潛在能力。經濟利益流入表現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流入,或者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出的減少。

2、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3、凈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扣除負債後的凈額。凈資產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凈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4、收入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增加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入。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Ⅱ 現金是什麼科目(會計)

你的分錄肯定是錯誤的

經理匯了職員工資款1萬元,會計科目怎麼做?

對經理而言

借:其他應付款
10000

貸:庫存現金
10000

對職員而言

借:庫存現金
10000

貸:其他應收款
10000

Ⅲ 現金是什麼科目

現金是資產類科目,一般稱「庫存現金「,庫存現金是指單位為了滿足經營過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保留的現金,對庫存現金進行監督盤點,可以確定庫存現金的真實存在性和庫存現金管理的有效性,對於評價企業的內控制度將起到積極作用。審計人員在對庫存現金進行監督盤點時。行政事業單位這個科目直接稱「現金」。

Ⅳ 政府會計科目分為幾類

1.行政單位收入類科目包含「撥入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三個會計科目,而事業單位收入范圍非常廣泛,包含「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等多個科目
2.行政單位支出類科目包括「撥出經費」、「經費支出」、「結轉自籌基建」三個會計科目,而事業單位設置了「撥出經費」、「撥出專款」、「專款支出」、「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結轉自籌基建」等多個科目

Ⅳ 行政單位的會計科目有哪些

行政單位會計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是匯總和檢查行政單位資金活動情況和結果的總賬科目。非經財政部同意,不得減少或自行增設,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稱。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編號。各行政單位在使用會計科目編號時,應與會計科目名稱同時使用。可以只使用會計科目名稱,不用科目編號,但不得只填科目編號,不寫科目名稱。
各行政單位適用的會計科目如下:
會計科目表
編號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01現金
102銀行存款
103有價證券
104暫付款
105庫存材料
106固定資產
二、負債類
201應繳預算款
202應繳財政專戶款
203暫存款
三、凈資產類
301固定基金
303結余
四、收入類
401撥入經費
404預算外資金收入
407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501經費支出
502撥出經費
505結轉自籌基建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現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種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庫存現金數額。
3.行政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井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4.有外幣現金的行政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具體參見「銀行存款」科目。
第102號科目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存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2.行政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比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行政單位應按開戶銀行、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行政單位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屬於未達賬項,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行政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將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外國貨幣摺合為人民幣記賬時,應按業務發生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機關可按季或月結算),行政單位應將外幣賬戶余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摺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的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後的各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有關支出。
第103號科目有價證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購入的有價證券。
2.購入有價證券時,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兌付本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尚未兌付的有價證券本金數。
第104號科目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待核銷的結算款項。
2.發生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結算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尚待結算的暫付款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05號科目庫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大宗購入、需要庫存的物資材料等。行政單位辦公材料隨買隨用或沒有大宗購入,不需要庫存的,可以不設本科目。
2.購入、有償調入的材料,分別以購價、調撥價作為入賬價格。材料采購、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運雜費等不計入庫存材料價格,直接列入有關支出科目核算。
3.購人材料並已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比領用出庫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庫存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4.本科目應按庫存材料的類別、品種等有關項目設置明細賬,並根據庫存材料入庫、出庫單逐筆登記。
5.行政單位的庫存材料,每年至少應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等情況,、應當查明原因,屬於正常的溢出或損耗,作為減少或增加當期支出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非正常性的毀損,應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處理。
庫存材料變價處理,恢復存款。變價發生損溢,相應增減當期支出。
第106號科目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價值,登記入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記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記入固定資產價值。
(5)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估計價值記賬。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3.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
(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5)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購建、有償調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有償調出、變賣的固定資產,按其賬面價值銷賬。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盤虧、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銷賬。毀損、報廢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過程中的支出,記入有關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所有固定資產價值的總額。
6.行政單位應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或「固定資產卡片」,按固定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規定應繳人國家預算的款項。
行政單位的應繳預算款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沒收財物變價款、無主財物變價款、贓款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收到應繳預算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比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2號科目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2。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應按結余數借記「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應分別記入「應繳財政專戶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3號科目暫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臨時性暫存、應付等待結算款項。
2.收到暫存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沖轉或結算退還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數額。
3.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三、凈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因購入、調入、建造、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或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少固定資產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固定基金總額。
第303號科目結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年度各項收支相抵後的累計余額。
2.年終,將「撥入經費」(不含預撥下年經費),「預算外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撥入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費支出」(不含預撥下年經費)、「撥出經費」和「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費支出」、「撥出經費」科目。有專項資金收支的單位,應將非專項的收支分別轉入「結余」科目的「經常性結余」明細科目中;將專項收入和支出分別轉入結余科目的「專項結余」明細科目中。,
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為行政單位滾存結余。
3.有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將結余分為經常性結余和專項結余進行明細核算。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撥入經費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經費領報關系,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人的預算經費。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平時貸方余額反映撥人經費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不含收到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預撥下年度的經費)轉入「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余」科目。
4.本科目應按撥入經費的資金管理要求分別設置撥入經常性經費和撥入專項經費兩個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款」級科目設明細賬。行政單位收到非主管會計單位撥入的財政性資金(如公費醫療經費、住房基金等),應在「撥入專項經費」二級科目下按撥入的單位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第404號科目預算外資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情況。
2.
行政單位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主管部門收到財政專戶核拔的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通過「暫存款」科目核算
實行按確定的比例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貸記本科比實行結余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定期結算應繳預算外資金結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結余」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別設置經常性收入和專項收入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預算外資金項目設置明細賬。
第407號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其他資金收入的情況。包括: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財政的零星雜項收入、有償服務收入、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發生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沖銷轉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其他收入累計數。
年終結賬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余」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余額。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類別設置明細賬。
五、支出類
第501號科目經費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支出。
2.發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沖銷轉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借方余額反映經費實際支出累計數。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應轉入「結余」科日,借記「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分設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目」、「節」級支出科目設置明細賬。
第502號科目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核定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
2;轉撥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沖銷轉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撥出經費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不含預撥下年經費)轉入「結余」科目。
4.本科目應按撥出經常性經費和撥出專項經費分設二級科目,並按所屬撥款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505號科目結轉自籌基建
1.本科目用於核算行政單位經批准用撥入經費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其所籌集並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
2.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根據轉存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後剩餘資金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結賬時,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結余」科目,借記「結余」,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年終無余額。

Ⅵ 政府會計分錄的匯總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所有者權益換成凈資產,沒有利潤)。政府資產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和名義金額(可變現凈值替換成名義金額)。政府負債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政府預算會計要素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與預算結余。

政府決算報告,採用預算會計,採用收付實現制;政府財務報告,採用財務會計,採用權責發生制。各級政府指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財政總會計的核算。各部門、各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或者間接發生預算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軍隊、已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單位和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不適用《基本准則》。

(6)政府會計的現金包括什麼科目擴展閱讀

財政獎勵款的會計處理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第七條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稅務處理方面:如果這個財政獎勵符合財稅[2011]70文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公司可以按不征稅收入處理。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果這部分財政獎勵款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公司在收到時應該一次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Ⅶ 政府會計資產包括哪些

政府會計資產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具體如下:

《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第二十七條 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

服務潛力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利用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履行政府職能的潛在能力。

經濟利益流入表現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流入,或者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出的減少。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會計主體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變現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資源資產等。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經濟資源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經濟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條 資產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和名義金額。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取得時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

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金額計量。

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計量。

無法採用上述計量屬性的,採用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計量。

(7)政府會計的現金包括什麼科目擴展閱讀

政府會計資產會計處置:

《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第三十一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對資產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

採用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資產金額能夠持續、可靠計量。

第三十二條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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