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攤銷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計入無形資產--采礦權。
借:無形資產--采礦權
貸:銀行存款
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1)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通常來源於合同性權利或是其他法定權利,而且合同或法律規定有明確的使用年限。
來源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應超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
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能夠在到期時因續約等延續,且有證據表明企業續約不需要付出大額成本的,續約期應當計入使用壽命。
(2)合同或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壽命的,企業應當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以確定無形資產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
經過上述方法仍無法合理確定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的,才能將其作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1)采礦權攤銷計入什麼會計科目擴展閱讀:
無形資產核算
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無形資產核算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無形資產採用不同的處理方法。
1、研究和開發費用資本化。
企業無形資產的取得主要有:外購、自創、接受其他單位投資三種途徑。外購與接受投資的無形資產價值的確認較為容易,對於自創無形資產核算,按照現行規定僅包括取得注冊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支出,而把研究和開發過程中的費用記入當期損益,採用費用化處理。
這種處理的結果會導致企業自創無形資產價值不能全部體現出來,甚至導致知識產品的成本計量嚴重失真,對於投資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資決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業應該對自創無形資產研究和開發支出盡量資本化。
由於研究費用與新產品或新工藝的生產或使用及給企業帶來效益的確定性較差,應在費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記入當期損益,並且在以後會計期間也不確認為資產。對於研究活動—— 初步智力成果,採取費用化處理。
對於開發項目由於是直接轉化為生產力,應該採取資本化處理方法。例如,對有些隨同固定資產硬體系統一起投入的軟體系統(如計算機軟體系統)可考慮與固定資產硬體系統合並在 「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2、對有確切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專有技術等採用加速攤銷法中的年數總和法進行攤銷。對於沒有確切年限的非專利技術,可以不作攤銷,為了對這一類無形資產進行價值補償,可以建立「無形資產信息系統」規范無形資產管理與衡量無形資產價值。
對無限壽命的無形資產,如外購商譽,則不應當攤銷。外購商譽能在多方面起作用,難以分清其在各方面作用的權重,對於這類無形資產應採用定期評估的方法,定期調整帳面價值。
② 采礦權攤銷計入管理費用還是生產成本
計入生產成本,必需的!
③ 采礦權及價款會計分錄
支付的費用取得的相當於你的無形資產,你可以借:無形資產-----采礦權 貸:銀行存款
④ 評估的采礦權價值如何入賬
可以根據評估價值入賬,計入「無形資產」科目。 借:無形資產--采礦權 貸:資本公積等相關科目 一、采礦權的概念及屬性 (一)采礦權的概念及特徵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礦產品的權利。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被稱為采礦權人。采礦權具有以下特徵:第一,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國家對礦產資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而礦產資源既是物質實體,又是以物權形式表現出來的自物權。國家通過轉讓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實現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能,因此,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采礦權人對礦產資源沒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而采礦權又是一種限制物權。第二,采礦權的功能是對已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進行開采,為國家和 社會 提供所需的礦產品。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的目的是在采礦許可證規定區域內,開采或加工礦產品並從礦產品銷售中獲取收益。 (二)采礦權的資產屬性依據我國《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規定的資產應具備的三個條件,采礦權屬於資產,這是因為采礦權具有資產的三個特徵:第一,采礦權人所持有的采礦權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礦權人在勘查區塊內優先獲取的采礦權,在取得采礦權之前,為從事普查勘探已經發生了費用支出;采礦權人取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需要支付采礦權價款;從原采礦權人處取得采礦權同樣要支付款項。因此,采礦權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現實資產。第二,采礦權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後,依法享有在規定的區塊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礦權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礦權人開采並銷售礦產品或依法轉讓采礦權,可以獲取現金流入。因此,采礦權能夠給采礦權人帶來預期的 經濟 利益。 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第一,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對無形資產的定義,采礦權具備無形性(無實物形態)、排他性、非貨幣性資產(貨幣或以貨幣結算的項目以外的資產)等特徵,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第二,采礦權就其自身性質來看屬於對物產權類無形資產。對物產權類無形資產是權利人對他人(包括國家)擁有所有權的財物因一定限度的權利而形成的資產。采礦權必須依附於礦產資源而存在,離開特定區塊的礦產資源,采礦權就沒有任何價值,因此,采礦權是對物產權。第三,采礦權不同於其他無形資產的特點是使用周期長、投資多、風險大。采礦權取得前,一般經過了礦產資源的普查、詳查和勘探階段,探明了各級礦產儲量,提交了勘探報告,可以作為礦山建設可行性 研究 和設計的依據。 二、采礦權的確認 (一)采礦權入賬范圍符合下列條件的采礦權應列入「無形資產——采礦權」賬戶:第一,探礦權人在勘查作業區內優先取得的采礦權;第二,采礦權人通過申請、招標、拍賣等出讓形式,從國家登記管理機關取得的采礦權;第三,采礦權人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轉讓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 (二)采礦權入賬時間采礦權一般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產權發生轉移時入賬。第一,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人)在勘查作業區內優先取得采礦權,應以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辦理采礦權許可證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第二,地質勘查單位或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的采礦權,應以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辦理采礦權許可證並繳納采礦權價款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第三,采礦權人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以辦理采礦權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支付采礦權價款的時間為采礦權入賬時間。 三、采礦權的計量 (一)初始計量取得時的初始計量一般按取得采礦權時的實際成本計量,實際成本是指取得采礦權過程中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計價和其他相關支出。具體而言,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按為形成采礦權實際發生的地質勘查成本和其他相關支出計量;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的采礦權,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計量;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計量。采礦權價款的確定應區別取得的方式,通過申請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應按評估確認的結果計量采礦權價款;通過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應依據評估確認的結果確定招標、拍賣的底價或保留價,按成交後的實際交易額計量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人通過轉讓形式取得的采礦權,應依據評估確認的結果確定轉讓的底價,按成交後的實際交易額計量采礦權價款。國土資源部於1999年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采礦權價款評估的 方法 包括貼現現金流量法和可比銷售法。最常用的評估方法是貼現現金流量法。 (二)後續計量後續計量包括采礦權價值的攤銷、會計期末的減值測試和采礦權取得後的後續支出。 (1)采礦權價值的攤銷。采礦權價值的攤銷一般採用直線法,按預計采礦年限平均分攤,預計采礦年限是根據已探明的儲量、礦山設計規模、礦產品的市場需求及 發展 趨勢等因素來確定的。採用該攤銷 方法 的原因在於:第一,符合謹慎性原則。儲量是采礦權價值評估和礦山建設的主要依據,儲量的確定是由國家權威部門認定的,因此,采礦權預計攤銷年限可通過確認的儲量與礦山設計規模 企業 當年的消耗的儲量來確定開采期和攤銷期,這樣既有利於企業合理、 科學 地確定開采規模和周期;又有利於防止人為操縱損益現象的發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則和一貫性原則。 目前 資源開發企業采礦期一般遠在10年以上,由於取得采礦權初期費用較大,按不超過10年攤銷,會造成攤銷期與受益期不配比,攤銷期內攤銷額較大,有可能在相應的會計年度中出現虧損;而攤銷期後由於沒有與收入相配比的費用,又有可能出現較大的收益,采礦期與攤銷期不能有效配比。因此,采礦權的攤銷年限不能採用一般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確定辦法。 (2)會計期末的減值測試。一般礦山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在會計期末應按《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於會計期末進行采礦權減值測試,采礦權減值測試應按單個項目進行。 (3)采礦權取得後的後續支出應予資本化。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無形資產在確認後再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但該准則不適用一般礦山企業的采礦權。原因在於:探采一體化是一般礦山企業的經營方式,國家鼓勵資源開發企業通過採取多種形式,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礦區及外圍的勘查開發力度,以實現勘查、開發一體化的可持續發展。而地勘企業在取得采礦權後,通過對礦區及外圍的再投入,不僅可以探明更多資源,而且可以提高儲量的級別。因此,采礦權的權益價值會因資源開發企業不斷加大對礦區及外圍的勘查投入而發生較大的變化。新增的投入繼續資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可使產出與攤銷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於從政策上鼓勵資源開發企業加大對礦區及外圍資源的勘探投入的積極性,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礦權的核算 (一)采礦權取得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優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區內的采礦權(國家出資或自籌資金),應按實際發生的實際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地質勘查生產——××項目」、「銀行存款」(成果鑒定登記驗收費用)。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出讓形式獲得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通過轉讓即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應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等科目。 (二)采礦權後續支出的核算地質勘查單位和一般礦山企業對取得采礦權後發生的後續支出,一般應予資本化。即首先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有關科目;然後按新探明儲量與當年的產量重新核定攤銷年限,分攤采礦權價值。 (三)采礦權價值攤銷的核算采礦權取得後,在其使用期間,按其預計使用年限分攤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累計攤銷——采礦權」。 (四)采礦權出售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出售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轉讓時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轉讓由其自行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反映獲取的實際收入並結轉成本,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無形資產——采礦權」。 (五)以采礦權對外投資的核算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用其實際佔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投資時,應首先補交采礦權價款或按規定轉贈資本,即借記「無形資產——采礦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實收資本」;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采礦權——××項目」;投資後的會計處理依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利用自籌資金形成的采礦權進行投資,一般應按評估確認的價款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可參照《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進行。 (六)采礦權減值的核算會計期末,一般礦山企業或地質勘查單位應對已入賬的采礦權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出現明顯減值跡象的,應提取減值准備。按確定的減值數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采礦權減值准備」。由於采礦權屬於無形資產范疇,提取減值准備後一般不會出現價值轉回的情況,因此,對采礦權計提的減值准備在以後期間一般不予轉回。
探礦權的會計處理在新准則下應遵循第27號准則,即石油天然氣開采准則。一般做法是將其作為勘探成本的組成部分,如果取得地質成果的,則進一步轉入地質成果成本;轉為采礦權的,可計入采礦權成本。如果未能獲得地質成果的,則費用化處理。
一般企業為外購探礦權進行自建或委託勘探,初始取得時
1、如果已勘探完畢,且探明了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可以計入無形資產,進行分期攤銷;如繼續申請采礦權,其獲得采礦權的當期,可將其攤余價值+采礦權價款再一並計入采礦權價值,按照采礦權期限攤銷。
另說明一下,由於不管探礦權還是采礦權,其期限一般都可以無償延期的,因此直接按照證件的期限攤銷不是很合理。采礦權可以按照儲量報告剩餘儲量(經濟可采部分)和實際產量(亦或簡化為核定的年產量)進行攤銷。而探礦權的受益期不是很好界定,一般使用探礦權證書的期限,不知道各位高手有何新的建議?在此也拜求一下
2、如果已進入詳查階段或者已部分探明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可考慮計入在建工程(或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並將勘探費進行資本化,期末根據探明儲量情況測算是否減值。待勘探完成時轉入無形資產核算,後續同1。
3、如果僅處於普查階段且未探明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應將其計入無形資產,在探礦權證所屬期間進行攤銷。同時,此期間勘探費也應該費用化(也可通過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中轉核算,以便統計勘探項目累計支出情況,方便日後報備政府部門),待探明具有開采價值的儲量後,進入資本化階段,可參照2。
⑥ 礦業部門涉及到的帳務科目都有哪些
近幾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煤炭行業非常重視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和辦法。2005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山西省政府聯合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工作,以建立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為重點,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財政部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委託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和淮南礦業集團開展完善煤炭成本核算框架研究。改革試點和成本構成研究工作,為修改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和管理辦法提供了依據。2006年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和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進一步開展了完善煤炭成本核算辦法研究工作,7月份在連雲港召開了完善煤炭成本核算辦法研討會,委託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撰寫《煤炭成本核算辦法》,年底完成了初稿,呈送協作單位和專業人士審閱。
一、《辦法》的內容和結構
2006年7月研討會上提出制訂《煤炭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辦法》,與會者普遍認為煤炭企業成本管理必須適應政策和體制變革的要求,改革和發展導致企業成本管理趨於多樣化,當前制訂煤炭成本管理辦法難度很大,應著重製訂煤炭成本核算辦法。提交的《辦法》初稿體現了大家意見,重點撰寫了煤炭成本項目構成、核算科目、成本核算、產成品核算和成本報表等核算辦法內容,對成本管理主要撰寫了成本控制和責任制兩章。從目前進展情況看,將煤炭成本核算和管理辦法放在一塊寫難度很大,成本管理辦法只寫預算控制和責任考核兩章不能解決實質性問題,撰寫全面的、權威性的成本管理辦法還需深入研究和總結改革試點經驗。煤炭成本核算辦法和管理辦法分開來寫比較適宜,這次集中力量搞好煤炭成本核算辦法的制訂工作,以後再研究修訂煤炭成本管理辦法。
過去煤炭行業沒有制訂過煤炭成本核算辦法,只在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中涉及到成本核算,這次單獨制訂煤炭成本核算辦法,結構要合理,內容要全面,辦法要具體。初步確定了總則、煤炭成本項目構成、成本核算科目和使用、煤炭成本核算、煤炭產品成本的計算、煤炭成本報表與分析、附則等七章。是否包涵煤炭成本控制和考核慎重研究後再定。
二、《辦法》的性質和作用
按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及煤炭工業企業的管理體制,《煤炭成本核算辦法》不宜由財政部或煤炭行業主管部門頒布,應由煤炭企業制訂並組織實施。為了減少企業的重復勞動,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組織企業共同研究制訂《辦法》並頒布實施。由此可見,《辦法》是指導性的。大型煤炭企業集團大多都參與制訂和實施本《辦法》,就會使本《辦法》成為企業約定的煤炭成本核算行為准則。
對本《辦法》的作用,與會者有不同的看法和要求。有些同志想通過本《辦法》的實施,界定各項成本費用的開支范圍,調整專項資金提取標准和開支范圍問題,理清企業繳納稅費的計算紛爭等。目前,煤炭成本核算面臨著許多矛盾和問題,有些是屬於國家政策和財政制度范疇的,不是完善煤炭成本核算辦法所能解決的。對本《辦法》的作用期望值不能過高,其主要作用是規范企業煤炭成本核算工作,能夠真實、全面、完整地反映煤炭產品在生產過程的實際耗費,統一煤炭成本核算和統計的口徑,為煤炭企業和行業的改革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和支撐。
三、《辦法》著重解決的問題
1、調整煤炭成本項目構成。
原選煤成本項目由現行的材料、提取包干工資、提取職工福利費、電力、折舊、提取井巷工程費、提取維簡費、修理費、地質塌陷補償費、應攤勞動保險費和其它支出等十一項構成。按照改革發展的需要,調整為材料、電力、職工工資及費用、修理費、折舊、維簡費、安全費用、資源費用、環境治理補償費、提取發展資金、其它支出等十一項構成。
要界定各成本項目的使用范圍。如職工工資及費用,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其它相關支出。把現行的提取包干工資、提取職工福利費和應攤勞動保險費合在一起,全面反映企業職工人力費用。資源費用,包括為獲得探礦權、采礦權支付的價款;支付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獲得探礦權後的資源勘探費支出等,全面反映煤炭資源成本。
2、新增成本項目的核算。
按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結合山西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試點和煤炭企業會計核算的特點,慎重研究確定新增成本項目的核算辦法。如資源費用的核算,要明確各項要素費用的匯集、分配和核算。
一是礦業權價款的核算。
(1)煤炭企業不管以什麼方式有償使用探礦權、采礦權,都通過無形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無形資產中設礦業權,在其它應交款中設應交礦業權價款,取得礦業權後作以下帳務處理:
借:無形資產—礦業權
貸:其它應交款—應交礦業權價款
(2)按照國家規定煤炭企業對無償佔用的煤炭資源可以採取貨幣支付價款,也可以轉增資本金或以股權形式取得。支付礦業權價款時,按價款支付方式做以下帳務處理:
借:其它應交款—應交礦業權價款
貸:銀行存款
實收資本
實收股本
(3)礦業權價款的攤銷,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煤炭企業實際制訂幾種攤銷辦法,企業選擇適當的方法規范的進行攤銷,攤銷價款時做以下帳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煤炭資源價款
貸:無形資產—礦業權
二是礦業權使用費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時
借:製造費用—煤炭礦權使用費
貸:銀行存款
三是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繳納煤炭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時
借:管理費用—煤炭資源稅
煤炭資源補償費
貸:銀行存款
四是取得礦業權後發生的煤炭資源勘探費用的核算:
發生的勘探費用要通過長期待攤費用匯集,視煤炭成本承受能力確定攤銷辦法,規范的攤銷費用。
發生勘探費用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煤炭資源費
貸:銀行存款
攤銷勘探費用時:
借:製造費用—煤炭資源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煤炭資源費
3、原選煤製造成本的計算。
近幾年,對煤炭完全成本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我認為完全成本是個理念,對完全成本的認識會有所不同,不同時期完全成本的內涵也會不同。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和辦法,要引進安全成本理念,但不要把完全成本理念當作成本核算的一個模式。原選煤完全成本體現為全部成本或全部成本費用。既生產成本+製造費用=製造成本
製造成本+期間費用=全部成本
四、《辦法》修訂組織實施
由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承擔初稿修訂任務,2007年5月底之前提出修改稿,報送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和協作單位,兗州礦業集團和徐州礦務集團負責審查修改煤炭成本項目構成和成本核算科目的設置和使用兩章,大同煤礦集團和平頂山煤業集團負責審查修改煤炭成本核算一章,淮南和淮北礦業集團負責審查修改煤炭產品成本的計算和煤炭成本報表與分析兩章,開灤集團負責煤炭成本管理部分,對要不要包括成本管理部分提出意見,若要包括煤炭成本管理部分提出審查修改意見。6月組織協作單位集體會審,提出《辦法》送審稿
⑦ 采礦權該怎麼入賬
這個采礦權肯定是進無形資產,按合同價入賬,用發票和合同做附件。
借 無形資產——采礦權 200,000
貸 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200,000
按6*12=72期攤銷,每月攤銷憑證如下:
借 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2777.78
貸 累計攤銷 2777.78
⑧ 采礦權怎麼攤銷,攤銷應計入哪個科目請前輩們指教,謝謝了。
在取得采礦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應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對於行政性收費和資源稅的繳納應在稅金及附加科目中進行核算。
⑨ 企業購買的礦山采礦權費用入什麼科目
采礦權費用計入無形資產--采礦權,采礦權按按開采權年限進行攤銷。
礦山購置費
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分別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無形資產--采礦權,采礦權按按開采權年限進行攤銷,土地使用權按使用權年限進行攤銷。采礦設施什麼的入固定資產。
實務操作中,采礦權作為無形資產。探礦權一般不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而是反映在在建工程中,最終計入勘探所形成的地質成果的價值。如果後來又取得該項采礦權的,則相應轉入采礦權的價值中。
根據歷史成本原則,形成采礦權的入賬價值應當是在勘探過程中發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包括探礦權價款)以及在辦理采礦權證書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費用、手續費等。
⑩ 采礦權資源價款應當計入成本的哪項科目
應當先記入「長期待攤費用」以後按產煤的產量逐月攤銷,應記入「製造費用-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