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會計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Ⅰ 會計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和義務
會計工作職責
(一)流動資金核算
1.擬訂流動資金管理和核算實施辦法,參與核定流動資金定額,實行管用結合與資金歸口分級管理;
2.編制流動資金計劃和銀行借、還款計劃負責流動資金調度,組織流動資金供應;
3.定期考核流動資金使用效果,不斷加速流動資金調動.
(二)固定資產核算
1.擬訂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劃定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界限,編制固定資產目錄;
2.參與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及編制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劃;
3.辦理固定資產購置、調入調出、價值重估、折舊、調整、內部轉移、租賃、封存、出售及報廢等會計手續,進行明細登記核算,定期進清查核對,做到賬物相符;
4.按制度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5.參與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分析固定資產的使用效果,促進固定資產的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
(三)材料核算
1.會同有關單位擬訂材料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建立健全材料收發、保管和領用手續制度;
2.根據需要及市場情況會同有關單位制定采購計劃;
3.審計材料采購用款計劃,控制材料采購,掌握市場價格,審查發票等憑證, 考核材料的消耗;
4.建立材料明細登記賬,進行明細核算,做到賬物相符,核算清楚;參與庫存材料的清查盤點,對盤盈盤提出處理意見,經批准後作出處理.
(四)工資核算
1.按計劃控制工資總額的使用;
2.審核工資表,計算發放工資;按制度規定計提發放獎金;
3.進行工資明細核算.
(五)成本核算
1.擬定成本核算辦法,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程序,編製成本費用計劃;
2.擬訂生產經營成本、費用開支范圍,掌握成本費用開支情況,登記成本費用明細賬,按規定編製成本報表上報;
3.考核、分析成本費用開支情況,積極挖潛節支,提出改進意見,努力降低成本費用支出.
(六)利潤核算及分配
1.編制利潤計劃,將年度利潤指 分解落實到單位;
2.做好利潤明細核算,正確計算生產經營、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認真審核和計算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准確計算利潤,按制度計算和上交稅,製作並登記有關的明細賬,編制利潤報表上報;
3.按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分配利潤,分配股息、紅利,計算股息、紅利率,編制利潤分配表、股利分配表;
4.考核、分析利潤完成情況,積極挖潛節支,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努力提高利潤.
(七)往來結算
1.加強管理並及時結算購銷往來和其他往來的暫時、暫付、應收、應付、備用金等往來款項;
2.按合同或規定要計收利息的,應正確計息,一並在往來賬項上計收,年終時應抄列清單,與有關單位或個人核對,催收催結.
(八)專項資金核算
1.擬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行歸口管理;
2.對專項資金進行明細核算;
3.按時編制專項獎金報表.
(九)總賬報表
1.登記總賬,核對賬目,編制資金平衡表;
2.核對其他會計報表,管理會計憑證和賬表.
(十)綜合分析
1.綜合分析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編寫財務情況說明書;
3.進行財務預測,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意見。
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會計人員是從事會計工作、處理會計業務、完成會計任務的人員。企業、事業、行政機關等單位,都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的職責,概括起來就是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認真貫徹執行和維護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的規定,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1)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要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地提供真實可靠的、能滿足各方需要的會計信息,是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職責。
(2)實行會計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行政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
(3)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
(4)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5)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財務會計崗位職責
財務會計主要負責公司的憑證審核,賬簿登記,納稅稅申,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一、熟悉掌握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有關法規。遵守各項收費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保證專款專用。
二、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
三、按照會計制度,審核記賬憑證,做到憑證合法、內容真實、數據准確、手續完備;賬目健全、及時記賬算賬、按時結賬、如期報賬、定期對賬(包括核對現金實有數)。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准確、及時、完整。
四、嚴格票據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發票,收據要合規范。票據領用要登記,收回要銷號。
五、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負責會計檔案的整理和移交。
六、及時清理往來款項,協助資產管理部門定期做好財產清查和核對工作,做到賬實相符。
七、遵守《會計法》,維護財經紀律,執行財務制度,實行會計監督。負責對出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
八、對主管部門和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要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九、會計調離本崗位時,要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預算資料、印章、票據、有關文件、會計檔案、債權債務和未了事項,向接辦人移交情楚,並編制移交清冊,辦妥交接手續。
十、遵守職業道德,做到廉潔奉公、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一絲不苟、熱忱服務。
Ⅱ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於故意未按專業標准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的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
2、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
3、注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
4、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審計報告作為注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准來判別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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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冊會計師過錯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在一般的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法律推定其有過錯。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的理由
1、有利於維護注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無過錯責任僅在環境污染、高危作業、產品責任等少數幾個領域之中,而且背後通常有著強大的責任保險來做支撐,即透過保險制度將責任分散到大眾之中。
盡管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和執業風險基金在我國已經出現,但其發展時間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貿然對注冊會計師適用無過錯責任,勢必將會導致該行業成為「高危行業」,
大量的業界人才紛紛逃離,造成行業萎縮,而留下來的少量注冊會計師出於競爭減少和審計風險的考慮,自然會大幅提高審計費用,這樣將變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個社會的成本負擔,因此無過錯責任不可取。
2、對審計制度體現出真正的尊重。那種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一種「保證」或者「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的本質缺乏了解。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遵照審計准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能夠發現審計報表中存在的不實陳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故障隱瞞以及企業環境存在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仍然不足以提供絕對的保證,讓注冊會計師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盡管注冊會計師對於委託人來講處於信息弱勢,但相對於證券市場上廣大的投資者,注冊會計師作為財務信息的直接審計者仍處於主導或者優勢地位。
如果採取一般過錯的歸責原則,則必須證明注冊會計師存在過錯,而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讓注冊會計師來承擔已履行舉證責任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Ⅲ 做假賬會計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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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賬出現的原因:
(1)逃稅需要。一些企業為了逃稅避稅做假賬,千方百計少做收入,多列支出,以達到少交稅不交稅的目的。這種現象表現在小企業或者說小的私有性質的企業尤為突出。
(2)信貸需要。很多企業資產狀況不佳,為了向銀行貸款或評上更高的銀行信用等級,需要粉飾報表,將收入、利潤、資產等指標虛假誇大,以達到信貸銀行的要求。
(3)業績需要。一些企業為了某種目的(比如上市需要、直接股權債權融資需要、業績考核需要等),對收入和利潤進行人為的調節(包括報銷不及時等非刻意因素),以達到不同時期的不同要求。
(4)政策需要。政府部門有時從某種程度上也不反對假帳。比如稅務部門某年完成得很好,有時也會出面和企業溝通,讓企業少完點稅,餘下的留在下一年度申報。另外,像銀行也不見得就完全需要你的真實報表,特別是在年底貸款任務完成有難度的時候。
(5)項目需要。隨著政府財力的增加,政府投資立項增多,另外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基金種類多、數額大,為了爭取上級或國家的什麼項目什麼基金,每年都有很多企業粉飾報表,虛誇自身的實力和項目的前景,套取國家資源。
(6)違規需要。在一些企業有一些見不得光(比如打點、行賄等)的支出,事情本身是違法的,直接入賬等於自我坦白,這些支出往往被包裝被篡改成合理合法的支出入賬,這是不道德的,並非不得已而為之,必須予以嚴懲。
(7)福利需要。由於制度的約束,有些效益不錯的企業想盡辦法私設小金庫,滿足賬外職工福利支出的需要。
(8)其它需要。除以上幾個主要方面外,促使單位做假賬的原因還有很多,比如給客戶的回扣不作為正規的返利支出、抽回應交已交投資款等等還有,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因素對賬務的處理不夠准備等非刻意行為應該也包含在內。
Ⅳ 會計工作中嚴重失職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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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Ⅳ 在會計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中主要有那些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Ⅵ 會計做假賬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要的,這個從你說的情節上看算是欺詐。雖然是受老闆指使,但你算同案犯。
Ⅶ 關於會計法律責任有些什麼好的材料,比如什麼書籍什麼網址請大家幫個忙好嘛
會計法
Ⅷ 會計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會計法規有《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會計行政法規包含《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總會計師條例》。會計部門規章包含《企業會計准則》、《小企業會計准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以及《政府會計准則》。學習之前先來做一個小測試吧點擊測試我合不合適學會計我國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具體准則、應用指南和解釋公告等。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並鼓勵其他企業執行。
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准則》,要求符合適用條件的小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並鼓勵提前執行。
2012年12月6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施行。該准則對我國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予以規范。
2015年10月23日,財政部發布了《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施行。
對於想要提高財務知識的學員可以選擇恆企教育,恆企教育誕生於2002年,以「自營為主、加盟為輔」的連鎖經營形式,已累計在全國24個省市、150多個城市開辦了近400家校區,致力於培養各種財務人才。
Ⅸ 違反會計法規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哪些
根據我國《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違反會計法規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等。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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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