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壹』 會計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工作中,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明文規定: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貳』 財務人員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工作中,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明文規定: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9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9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叄』 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會計法》突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立法宗旨,緊緊圍繞確保會計信息質量這一核心,以明確的法律手段對會計工作的各個方面進行了規范。本文就會計人員在新《會計法》實施中應負的法律責任和如何化解責任風險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新《會計法》增大和明確了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雖然強調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但並沒有減輕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確界定了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首先,在現實中,會計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存在著違反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夠重視。對這些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會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其次,會計人員作為會計機構的主體在從事會計行為的過程中,若有違反新《會計法》規定的,不管是主觀或客觀因素引起的,都將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而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二、依法核算,化解風險
會計人員法律責任的明確和增大,使會計人員只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才能化解會計人員法律責任風險。會計核算,是會計工作的核心和重點。新《會計法》用了二章的篇幅,即第二章「會計核算」和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對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法律的規定。這是從立法的高度對保障會計信息質量作出的明確規定,並對每一個重要會計核算環節提出了具體而切實的要求,這些要求前後銜接形成系統的規定,從而可以達到保證會計核算的正確性、真實性的目的。我們會計人員只有嚴格遵守新《會計法》中關於會計核算的規定,依法核算,才能化解法律責任風險。
三、完善健全內部會計監督機制,減少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風險
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墓本內容和要求作出規定:(一)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即「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三)進行財產清查;(四)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認真執行《會計法》的這一規定,做到對每個會計人員的職責許可權進行明確的規定,並在落實上下功夫,防止因會計行為的許可權過於集中而導致違反《會計法》的規定而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加大會計機構的會計監督權力,明確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才能減少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風險。
四、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
新《會計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財政部在1996年6月17日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節中專門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作出八條具體規定,包括以下六個方面內容:(一)愛崗敬業;(二)熟悉法規;(三)依法辦事;(四)客觀公正;(五)搞好服務;(六)保守秘密。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遵循的道德標准。建立會計人員道德規范,是對會計人員強化道德約束,防止和杜絕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出現不道德行為的有效措施。會計工作是一項經濟管理工作,是處理各方面經濟利益關系的重要「關口」,這就要求會計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公私分明,依法客觀公正辦事,同時還要經得起金錢、物質的誘惑。如果沒有良好的道德觀念,從個人私利出發,利用自己工作之便為圖私利弄虛作假,違反《會計法》的規定,甚至挪用公款、貪污盜竊,那就必須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會計作為一門應用科學,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業務性,要求會計人員認真學習會計專業知識和理論、技術,不斷更新知識,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業務水平。同時,要認真學習新《會計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做到懂法、依法、不違法,這樣才能消除和化解會計人員在從事會計工作中的法律責任風險
『肆』 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
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未經批准承辦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伍』 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您好!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工作中,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明文規定: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謝謝閱讀!
『陸』 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雖然強調了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但並沒有減輕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確界定了會計人員在會計行為中的法律責任。首先,在現實中,會計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存在著違反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夠重視。對這些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會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其次,會計人員作為會計機構的主體在從事會計行為的過程中,若有違反新《會計法》規定的,不管是主觀或客觀因素引起的,都將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而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柒』 違反會計法規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哪些
根據我國《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違反會計法規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等。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會計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會計法》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捌』 會計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和義務
會計工作職責
(一)流動資金核算
1.擬訂流動資金管理和核算實施辦法,參與核定流動資金定額,實行管用結合與資金歸口分級管理;
2.編制流動資金計劃和銀行借、還款計劃負責流動資金調度,組織流動資金供應;
3.定期考核流動資金使用效果,不斷加速流動資金調動.
(二)固定資產核算
1.擬訂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劃定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界限,編制固定資產目錄;
2.參與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及編制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劃;
3.辦理固定資產購置、調入調出、價值重估、折舊、調整、內部轉移、租賃、封存、出售及報廢等會計手續,進行明細登記核算,定期進清查核對,做到賬物相符;
4.按制度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5.參與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分析固定資產的使用效果,促進固定資產的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
(三)材料核算
1.會同有關單位擬訂材料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建立健全材料收發、保管和領用手續制度;
2.根據需要及市場情況會同有關單位制定采購計劃;
3.審計材料采購用款計劃,控制材料采購,掌握市場價格,審查發票等憑證, 考核材料的消耗;
4.建立材料明細登記賬,進行明細核算,做到賬物相符,核算清楚;參與庫存材料的清查盤點,對盤盈盤提出處理意見,經批准後作出處理.
(四)工資核算
1.按計劃控制工資總額的使用;
2.審核工資表,計算發放工資;按制度規定計提發放獎金;
3.進行工資明細核算.
(五)成本核算
1.擬定成本核算辦法,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程序,編製成本費用計劃;
2.擬訂生產經營成本、費用開支范圍,掌握成本費用開支情況,登記成本費用明細賬,按規定編製成本報表上報;
3.考核、分析成本費用開支情況,積極挖潛節支,提出改進意見,努力降低成本費用支出.
(六)利潤核算及分配
1.編制利潤計劃,將年度利潤指 分解落實到單位;
2.做好利潤明細核算,正確計算生產經營、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認真審核和計算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准確計算利潤,按制度計算和上交稅,製作並登記有關的明細賬,編制利潤報表上報;
3.按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分配利潤,分配股息、紅利,計算股息、紅利率,編制利潤分配表、股利分配表;
4.考核、分析利潤完成情況,積極挖潛節支,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努力提高利潤.
(七)往來結算
1.加強管理並及時結算購銷往來和其他往來的暫時、暫付、應收、應付、備用金等往來款項;
2.按合同或規定要計收利息的,應正確計息,一並在往來賬項上計收,年終時應抄列清單,與有關單位或個人核對,催收催結.
(八)專項資金核算
1.擬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行歸口管理;
2.對專項資金進行明細核算;
3.按時編制專項獎金報表.
(九)總賬報表
1.登記總賬,核對賬目,編制資金平衡表;
2.核對其他會計報表,管理會計憑證和賬表.
(十)綜合分析
1.綜合分析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編寫財務情況說明書;
3.進行財務預測,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意見。
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會計人員是從事會計工作、處理會計業務、完成會計任務的人員。企業、事業、行政機關等單位,都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的職責,概括起來就是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認真貫徹執行和維護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的規定,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1)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要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地提供真實可靠的、能滿足各方需要的會計信息,是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職責。
(2)實行會計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行政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
(3)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
(4)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5)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財務會計崗位職責
財務會計主要負責公司的憑證審核,賬簿登記,納稅稅申,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一、熟悉掌握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有關法規。遵守各項收費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保證專款專用。
二、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
三、按照會計制度,審核記賬憑證,做到憑證合法、內容真實、數據准確、手續完備;賬目健全、及時記賬算賬、按時結賬、如期報賬、定期對賬(包括核對現金實有數)。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准確、及時、完整。
四、嚴格票據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發票,收據要合規范。票據領用要登記,收回要銷號。
五、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負責會計檔案的整理和移交。
六、及時清理往來款項,協助資產管理部門定期做好財產清查和核對工作,做到賬實相符。
七、遵守《會計法》,維護財經紀律,執行財務制度,實行會計監督。負責對出納會計及其他有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
八、對主管部門和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要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九、會計調離本崗位時,要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預算資料、印章、票據、有關文件、會計檔案、債權債務和未了事項,向接辦人移交情楚,並編制移交清冊,辦妥交接手續。
十、遵守職業道德,做到廉潔奉公、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一絲不苟、熱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