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會計職責是什麼
『壹』 檢察院司法會計 職責
一、辦公室<br> 負責院務活動的組織、計劃、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機關日常事務和對外聯絡;負責機要收發、督辦、統計、會務、文印、打字、接待和檔案管理。<br> 二、偵查監督處<br> 負責本院管轄由縣公安局和本院自偵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負責轄區內有關批准逮捕案件的復核;負責對公安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的偵查監督;請示和提請延長羈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案件的審查。<br> 三、公訴處<br> 負責屬本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經濟案件、法紀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工作。<br> 四、瀆職侵權檢察處<br> 負責轄區內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玩忽職守等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案件的調查、立案偵查和預審。<br> 五、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一處和偵查二處<br> 偵查一處負責轄區內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等經濟案件的偵查、預審;接受上級交辦的其它經濟犯罪案件的調查、立案和預審。<br> 偵查二處承擔轄區內部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等經濟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負責協查工作;負責研究、分析轄區內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br> 六、控告申訴檢察處<br> 負責受理本院管轄的公民或法人的舉報,負責本院其他部門發現的案件線索的初查工作;受理應由本院負責刑事賠償的各類案件;承擔其它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br> 七、民事行政檢察處<br> 受理轄區內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而提出的申訴案件;負責轄區內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提請抗訴和建議抗訴;負責受理上級交辦的申訴案件。<br> 八、監所檢察處<br> 負責對轄區內監獄、看守所、勞教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發生在監獄、勞教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br>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br> 負責本院執行政策法律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向院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檢察理論研究;負責本院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檢察業務的統計和數據分析;負責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計劃、工作總結和綜合性文件及匯編信息、簡報。<br> 十、檢察技術處<br> 負責本院的攝像、照相、紋檢、痕檢、現場勘檢、司法會計、司法技術工作,參加有關疑難案件的會檢,負責全院計算機的管理和維護。<br> 十一、法警大隊<br> 負責本院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警衛審訊現場、送達法律文書、傳喚當事人及其有關訴訟參與人;依法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參與偵查活動;完成法律規定的司法警察的其他工作。<br> 十二、行政裝備處<br> 。<br> 十三、監察處<br> <b>檢察院書記員的工作</b>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2、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製作各類法律文書,並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4、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5、完成處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等等。 <br><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body><tr><td align=middle>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職責 </td></tr><tr height=30><td align=middle></td></tr><tr><td></td></tr><tr><td><p align=center>一、檢察員在檢察長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和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受部門負責人的管理和領導。</p> 二、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依法行使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法律監督職責。</p> 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代表國家進行公訴。</p> 四、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p> 五、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司法。</p> 六、依法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工作。</p> 八、助理檢察員受檢察長委託或指派,可以依法行使檢察員的一切職權。</p>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滿意請您採納,舉手之勞,將會讓我們繼續解決更多網友的提問</p></td></tr><tr><td></td></tr><tr><td align=left></td></tr><tr><td align=middle></td></tr></tbody></table>
『貳』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職責是: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叄』 檢察院的司法會計具體是什麼工作有沒有發展前途本人不是法律...
1、法院、檢察院財務部門都有司法會計崗位,通過公務員考試錄取的司法會計,都具體公務員身份,享受公務員一切待遇。2、司法會計要求是財會專業,並未要求必須是法律專業。3、具備財會專業本科學歷的人員,依然可以參加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後,全國除經濟發達地區(如直轄市部分中級法院、檢察院分院)、省會城市或其他設區的市中級法院的法官、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必須是全日製法律本科學歷以外,其他縣(市、區)的法院的法官、檢察院的檢察官只要具備《法律職業資格證》即可,並不要求必須是法律專業。至於是否有前途?這個沒有統一答案,完全看個人的價值觀了。
『肆』 會計的職責是什麼
職責:
1、報銷費用,主要是指期間費用。
2、核算存貨,包括材料的采購、商品的進銷。
3、每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4、核算工資,按工資比例計算社會保險、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
5、清理往來賬款,包括應收款、應付款,負責賬款的核對、結算。
6、核算、結轉成本。
7、計算稅金,按時申報交納。
8、月末結轉利潤,計算盈虧。
9、編制會計報表,做好財務分析。
(4)檢察院會計職責是什麼擴展閱讀:
會計分類:
1、資產類科目:按資產的流動性分為反映流動資產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動資產的科目。
2、負債類科目:按負債的償還期限分為反映流動負債的科目和反映長期負債的科目。
3、共同類科目:共同類科目的特點是需要從其期末余額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質。
4、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按權益的形成和性質可分為反映資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類科目:包括「生產成本」,「勞務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
6、損益類科目:分為收入性科目和費用支出性科目。
『伍』 會計職責是什麼
會計人員是從事會計工作、處理會計業務、完成會計任務的人員。企業、事業、行政機關等單位,都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的職責,概括起來就是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認真貫徹執行和維護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的規定,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1)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要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會計核算,及時地提供真實可靠的、能滿足各方需要的會計信息,是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職責。
(2)實行會計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行政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
(3)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
(4)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5)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陸』 檢察院的會計怎麼樣
公務員是政府行政機關,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法院是受檢察院監督的,從這一點上看檢察院要比法院好;但是你還要看你報考的是什麼職位,要是會計職位應該都是一樣的工作內容,但是法院的會計要繁瑣點,有的案件要退訴訟費,所以略顯麻煩。
1.首先區分一下法院檢察院的功能區分。對於剛考進來的年輕幹警,法院的一般會分在民庭;檢察院的一般會分在公訴、批捕、反貪。各個崗位其實也沒有好壞之分,現在陽光工資了,工資待遇基本跟你所在的區掛鉤,部門之間差別已經不大了。所以之前有清水衙門的檢察院現在的收入其實與法院是持平的。a,法院。法院的優點在於可以行使審判權,進入法院之後二到三年基本可以獨立辦案了,當然一般是在民庭當法官。在民庭當法官每年的辦案量是很大的,所以辛苦是必然的,經常加班,甚至星期六加班也是常有的事情。但是當法官會比較有職業成就感:通過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對案件進行審判,定紛止爭;還有一個好處是可以認識很多人,因為民事案子嘛,接觸各種律師、當事人,對於喜歡結交人脈的人來講,很有好處,也是一個資源。b、檢察院。公訴部門,就是對公安送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起訴,對法律知識的要求較高。但畢竟是中間環節,不管審判,所以就工作壓力來說,比法院還是好些。公訴部門接觸的人不多,一般就是跟公安、法院聯系的多。工作關系比較簡單,接觸點人比不上法院。還有檢察院是領導制,所以個人對案件的決定權較小,當然這是壞處也是好處,不用擔責嘛。批捕 和反貪,其實也差不多。反貪有個壞處就是案件多的時候經常加班甚至熬夜。如果你當地的反貪比較強勢的話,還是不錯的,不強勢就沒什麼了。綜上,看得出為什麼有人說男的去法院好些,女的去檢察院好些,當然也不確定哈還是跟你的性格、對未來的打算有關。
2.其次,講一下待遇吧,普遍而言,沿海要高於內陸地區。但像各省省會、百強縣這些地方,待遇也不會差到哪裡去。具體的就不透露了。簡單講幾個例子;像杭州、寧波蘇州等城市,15+萬是有的。二線城市10+萬也是沒問題的。
3. 最後講下,基層、中院、高院待遇。一般而言,按收入,基層最好。但是仕途各方面、市院、省院好些。省院現金待遇是不好的,全國應該都是,但是有些地方省院會有房子分,所以綜合而言,也差不多。補充一點,市中級法院的民庭班的案子都是大案子,所以承辦法官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這點中院是不錯的。
『柒』 檢察院工作職責是什麼
職能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捌』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什麼
一、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玖』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9)檢察院會計職責是什麼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